日前,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李继承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央企拖欠民企工程款长达十二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化解了多年的矛盾。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19日,甲方某央企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分公司”)与乙方四川省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地址、承包范围、工作量、工期、工程承包形式约定采取“按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暂定合同价款为含营业税总价及结算含营业税单价、验收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等。
其后,甲乙双方先后四次签订充合同,对设计、工程量、单价进行调整,并对原合同外增加赔偿及修复费用。将原合同价款由361.4157万元调整为暂定价:934.7022万元(含税)。
甲公司按照主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自2007年6月进场施工,2010年9月即完成了全部光缆敷设。
经过甲公司多次提出竣工验收申请,2014年9月20日,西南分公司对竣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2015年11月,西南分公司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再次进行检查,检查质量标准基本符合设计要求。2016年8月25日,西南分公司组织召开了工程预完工交接会议,会议一致认为北内环三标段光通信系统基本达到预完工交接条件。
2016年12月31日,西南分公司出具一份《往来款项确认书》,承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本金186.94044万元,加盖了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其后西南分公司以该《往来款项确认书》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核为由拒绝支付。
仲裁情况
2019年5月,甲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西南分公司立即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2019年11月6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西南分公司称其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咨询,确定工程总价款为700余万元,其已经超付了;工程量未经过西南分公司签证;其代理律师称工程并未竣工验收、也未实际使用,但该公司工作人员称自2016年9月起该公司实际接手管理案涉工程(无交接手续);其财务部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出具欠款承诺无效。
李继承律师针对西南分公司提出的意见答辩如下:工程未竣工验收的责任在西南分公司;法律法规未规定“预完工”,西南分公司设置案涉工程“预完工”验收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西南分公司出具的《往来款项确认书》已经确认欠款186万余元,应该是经过其内部相关部门审核后确认的,如果其内部程序存在问题,不能影响对外的效力;西南分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律师对案涉工程是否实际使用自相矛盾;根据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均为据实结算,相关工程量均有西南分公司、甲公司和监理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的签证,西南分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西南分公司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节点支付违约金。
庭审结束后,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组织西南分公司和甲公司进行调解,在庭审当日达成调解协议,并送达了《调解书》,西南分公司自愿支付甲公司3121826元。
律师提示
一、施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要规范管理,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特别是现场签证、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证据。
二、施工企业要依法维权,一旦协商无果时,应当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三、对工程量的确认除双方一致认可的情况外,如发生争议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鉴定。
四、当事人应当诚信诉讼或者仲裁。
央企拖欠工程款长达十二年何故 律师代理民企申请仲裁调解支付
作者: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日前,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李继承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央企拖欠民企工程款长达十二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化解了多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