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布15起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博爱星维权案例上榜

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企业日常运营中,不乏涉密人员同业竞争、“跳槽”竞争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而司法实践中认定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难度较大,认定标准不易掌握。

在企业日常运营中,不乏涉密人员同业竞争、“跳槽”竞争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而司法实践中认定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难度较大,认定标准不易掌握。人们往往对商业秘密中秘密点的概念认知不清,有些企业会放大这个概念,觉得企业运作过程中所有的信息都是秘密,诸如客户的名称、员工的工资、交易的对价等;也有部分企业在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后,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过分的缩限,觉得只有加密过的文件的才是商业秘密。
然而这些认知都是片面的!
在第21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常州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侵犯知识产权15起典型案例,其中民事案件仅有两例,博爱星火石团队徐琳淞律师、汪佳律师承办的“常州市润X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某、顾某等侵犯常州戴A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便是其中一例。
借这个机会,由笔者帮助大家解析一下这个案例,以厘清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的认定标准以及办案实务中的症结。
案情介绍
常州戴A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A公司”)成立多年,在其经营领域赢得了优秀的口碑及广泛的认可,形成了一批优质的客户资源和供应商资源。
马某与顾某,作为戴A公司的工程师,能接触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技术信息等),二人在离职后以其近亲属作为股东,设立了常州市润X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润X公司”),从事与戴A公司同业竞争业务。
其后,戴A公司发现,马某与顾某违反相关保密义务和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戴A公司的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等,给戴A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经常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1、润X公司、马某、顾某立即停止侵犯戴A公司经本案所认定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2023年8月1日前向本案所认定的涉商业秘密并属限制交易范围内企业销售卡盘类产品。
2、被告润X公司、马某、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戴A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200000元。
案情解析
Q1、在这个案例里什么是商业秘密?
戴A公司经营信息中的客户信息。包含了5家客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公知信息,亦包含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销售渠道、交易信息、特殊需求。体现在合同、特殊订单评审表、售后服务单之中。这些客户信息是企业长期发展和积累所得,在生产经营中具有实用性,能够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
Q2、为什么这些信息是商业秘密?
这些信息都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在秘密点的考量因素中,客户名单内容的深度性、建立客户名单所付出的代价、一般人获取相关信息的难度、交易稳定性等均为考量因素。
Q3、所有的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技术信息都能成为商业秘密吗?
不是。正如上题所答,首先这些信息都要满足商业秘密的特征,诸如客户信息,就不能是简单的客户名称,要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即商业主体付出了大量金钱和劳动后,才从海量信息中筛选和分离出的具有交易机会的客户名单,或是经过长期服务特定客户并经大量沟通和试错才掌握的该客户特有的需求、价格接受区间、交易习惯等;简单来说,就是花了钱和时间取得的别人不知道、能为自己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的信息。
这样的信息就已经满足了非公知性和实用性,如果商业主体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即可将此类信息定义为商业秘密。
Q4、被告辩称:客户自己跟着我走的。这个情况怎么办?
应对该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不仅需要考虑案件的裁判结果,亦需要衡量社会影响。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不能盲目扩大打击的范围和力度,诸如职工离职后,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自愿选择与职工新单位所进行的交易,则应排除在不正当手段之外。即使存在需保护的商业秘密,也应综合衡量该种商业秘密的保护时间,以防止权利滥用、平衡各方利益。
Q5、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症结?
首先,由于目前企业的客户信息并非记载在某个单一载体中,本案中商业秘密的秘密点界限模糊;其次,本案中客户名单的秘密性难以证明,代理律师在本案中亦多次指导公司完成证据补充,以使各种表层的客户信息区别于一般的公开企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最后,要证明被告使用的客户名单和原告具有同一性,需要先行框定客户的范围,再由法院调取相应税务开票记录,类似于“开暗牌”,此时需要结合证据,准确把握起诉的客户名单范围。若范围过大,则侵权命中率较小,不利于侵权行为整体认定,若范围过小,则赔偿额度和打击力度亦会受影响。
律师寄语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专业性强、评估鉴定难、维权周期长,打击范围确定也比较困难,部分商业秘密信息具有可获得性和可复制性。
若对该类商业秘密进行无限期保护,势必成为人才流动和创新创业的壁垒,不利于促进企业研发升级和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妨碍供需双方的选择空间;同时,商业秘密又是科创企业极其重要的一项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市场竞争力,商业秘密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最根本利益,甚至关乎生死存亡。
通过本案及结果的展示,足以增强企业维权保护的信心,为该类案件的维权实操提供了借鉴思路。同时,该案的裁判也提升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和精准度;加强了企业知识产权整体协同保护,提升了经营者的对于营商环境的信心,发挥了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积极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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