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公司如何适应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的规定?

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并定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并定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公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已由原本的任意期限认缴制变更为限期认缴制,即自新《公司法》施行之日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五年内将注册资本实缴。而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成立但尚未实缴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存量公司”),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的规定是否同样适用?若同样适用,新《公司法》对未按期实缴出资的股东又规定了哪些责任?存量公司应当如何适应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的规定?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存量公司,但设置了过渡期
对于存量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规定,可以将存量公司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于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该特殊规定,不适用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的规定。
2.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对于“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及“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应当作何理解?新《公司法》未予以明确。北大的彭冰教授于《存量公司如何平稳过渡——对新<公司法>第266条的想象和质疑》一文中指出:新规定要溯及既往适用到存量公司,至少应该允许其享有新法的最大期限利益,故应以2029年6月30日(新《公司法》施行之日起五年)作为衡量标准,存量公司规定的出资期限超过该日期的则属于“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此种情形应当进行调整,相反则无需进行调整;并且即使属于应当调整的情形,将出资期限调整至2029年6月30日也满足了“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的规定。上述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对于“逐步”调整的期限有多长,新《公司法》同样未予以明确。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完善认缴登记制度,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一文中指出:会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3.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及时调整
对于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存量公司,法律并未给予过渡期,而是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及时进行调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完善认缴登记制度,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一文中指出: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同时强调,在判断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明显异常时,公司登记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综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科学有序引导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
关于新《公司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即存量公司出资期限的调整问题,还有待国务院出台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方能最终予以明确。
二、新《公司法》关于股东未按期实缴出资的责任规定
1.补足出资及赔偿公司损失
根据新《公司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丧失股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3.被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
根据新《公司法》第252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存量公司对于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规定的适应措施
非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豁免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规定且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存量公司,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最终均应将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存量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适应:
1.实缴出资
对于运营良好且股东有能力将注册资本实缴的存量公司,可根据后续国务院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在新《公司法》施行后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并在调整后的出资期限内将注册资本实缴。
2.减资
若股东预计无法按期实缴出资的,可根据后续国务院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在新《公司法》施行后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并在调整后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进行减资处理。
3.股权转让
若股东预计无法按期实缴出资的,也可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以免除自身的出资义务。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新《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人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责任,故若要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免除出资义务,建议在新《公司法》施行前进行。
4.新《公司法》施行前主动调整出资期限
针对有被判定属于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风险的存量公司,建议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先主动将出资期限调整在合理的范围内,以避免无法“享受”新《公司法》给予的过渡期。
5.注销
若存量公司未实际经营或打算今后不再继续经营的,可以考虑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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