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更好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打击震慑侵权违法行为,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宁夏高院人民法院公众号将陆续发布十五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宁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下面,一起来看本期典型案例。
案例七: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
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承办单位: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以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货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由于侵权商品与被侵权商品的商品质量、实际价值存在区别,二者货值差距较大。因此,一般情形下,侵权商品货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以有效解决非法经营金额认定难以及认定标准不一造成的量刑失衡等问题。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将明知是假冒“耐克”、“阿迪达斯”“New Balance”注册商标的鞋子,进购至其经营的店铺内进行销售。2022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对该店铺未销售的1928 件假冒注册商标鞋品扣押,货值31万余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委托)认定,张某售卖的以上鞋品系假冒、侵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裁判内容
本案中,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处搜查扣押的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品1928 件。由于未销售的鞋品并未明码标价,根据交易流水、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可以得出张某实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品的平均价格,据此认定所有未销售鞋品的价值为31万余元。综上,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考虑到本案系未遂,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扣押在案的1928件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服装、鞋品、包具销售市场成为侵权产品的高发地,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权企业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执法部门在打击该类销售假冒注册商品违法犯罪工作中,往往遇到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导致打击难度加大。本案着重解决如何对未销售的侵权商品货值进行认定的问题,进一步确定非法经营的数额以及罚金标准,精准、有效地解决因货值认定争议造成的定罪难、量刑不均衡等问题。同时,本案通过合理适用缓刑和加大财产刑力度,确保该类犯罪案件罪责刑相统一,达到惩罚、教育目的。
案例八:餐饮店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认定
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宁县某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承办单位: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经营的店铺门头牌匾、收银台、餐具、餐桌配置的电磁炉、告示、消费小票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字形相同的文字字样,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难于区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使用者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4日,国家版权局向申请者成都市川西坝子餐饮有限公司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11-F-036578),载明:对周波于2010年5月7日创作完成,并于2010年6月1日在中国成都市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川西坝子牌匾》,申请者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2014年5月21日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2016年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川西坝子牌匾》的文字样式及竖排样式分别申请注册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该公司先后于2017年9月21日、10月14日分别取得注册号为第19905790号、第19905726号商标注册证,其注册商标为竖向排列的“川西坝子”和横向排列的“川西坝子”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2、43类,包括自助餐厅、餐厅、饭店等,商标有效期在2027年9月、10月。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可成都市摆在川西坝子餐饮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相关加盟店铺使用上述商标。中宁县某火锅店不是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盟店铺,但中宁县某火锅店在门头牌匾、收银台、餐具、餐桌配置的电磁炉、告示、消费小票上使用了竖向排列或横向排列的“川西坝子”文字字样。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中宁县某火锅店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宁县某火锅店立即停止对注册商标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内容
非商标专用权加盟店铺,在其店铺门头牌匾、收银台、餐具、餐桌配置的电磁炉、告示、消费小票上使用了竖向排列或横向排列的“川西坝子”文字字样,与第19905790号、第19905726号“川西坝子”文字商标,存在文字相同,字形相同,二者构成相同或近似,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难于区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同时,依法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5000元。
典型意义
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企业声誉和经营形象,有效减少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和创新,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而增强市场竞争力。本案中,中宁县某火锅店使用与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在文字和字形相同的标识,二者构成相同或近似,虽在牌匾排版上靠边且字体相对较小,但作为普通消费者而言仍属于较为明显标识,结合店内收银台、餐具等标识,使得普通消费者难于区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必须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让消费者免受虚假信息的误导,使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专利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九:合法来源抗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上诉人邹某与上诉人新建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承办单位: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设计源文件提供单位等主体仅“提供图纸、设计图纸、提供涉及案涉外观设计的设计源文件”的行为,不是法定的实施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若有证据证明,该前述主体的相应行为,可视为实施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且未经许可,则依法构成侵权或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案涉施工单位虽“按图施工”,但未经外观专利权人许可依法仍构成侵权。
3.合法来源抗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仅适用于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且该单位或个人依法仍构成侵权,只是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4.被控侵权产品已使用在公共基础设施之上,涉公共利益,且法院认定赔偿数额时已酌情考虑,故权利人关于销毁该侵权产品的诉请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邹某是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名称为“砌块(大块护坡型)”,专利号为ZL 2012 ……,专利权至今有效。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产品的用途是垒砌生态护坡,设计要点是形态,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主视图。根据案涉专利的授权图片,专利确定的设计外观大致为:……。2016年6月21日,某水电工程公司中标案涉水库库区水生态治理Ⅰ标段工程,工程内容为河道砌护清淤及荷花种植。邹某本案诉讼中主张,被控产品近乎具备邹某专利的全部特征,无实质性差别,构成高度近似,足以令普通消费者将被控产品误认为是依邹某专利生产的产品,落入邹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水电工程公司本案诉讼中抗辩,案涉被控侵权产品少量系自己按照施工图纸制作的模具生产制作,大部分护坡砖均系从案外人处购买。
裁判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所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相同或者相近,且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合法来源抗辩不适用于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及其通常具有的分辨力,而非以该产品有关的专业人士所具有的分辨力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具体到本案,在案证据证实,邹某案涉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当依法受保护。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为形状,该外观设计授权文件中表示授权外观设计的5幅图片或照片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邹某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证实案涉工程中使用的砌块(大块护坡型)有三种,其在本案中诉请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是其中的两种。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与邹某专利产品均为护坡型砌块,用途相同,属于同类产品。此类产品的区分重点在于截面,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落入了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据上,某水电工程公司关于案涉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邹某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由于某水电工程公司系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故其关于合法来源抗辩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邹某未证明某水电工程公司存在对侵权产品的后续生产行为,亦未提供生产模具及库存产品的处所,本案确认构成侵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已使用在公共基础设施之上,且一审认定赔偿数额时已酌情考虑,故对邹某诉请销毁现有的侵权产品及模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工程项目开发建设领域,施工方按图施工是其基本合同义务,施工图在设计方进行设计时嵌入他人享有专利的外观设计也不鲜见,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和施工方作为业内专业主体理应对有关建材的生产制造、销售和使用行情等熟知,除建设方供应材料外,施工方有义务和责任在建设方、设计方进行工程项目图纸技术交底时,要求建设方、设计方对图纸实施是否涉及他人专利等权利予以说明,从而识别和防范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否则,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指导价值,更对诸多工程项目施工主体等具有典型的规范、指引和示范作用。
以案释法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三)
作者: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 今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更好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打击震慑侵权违法行为,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宁夏高院人民法院公众号将陆续发布十五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