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购买二手车具有其优势,一方面,购车人可以在同等经济条件下,选择更高档次的车辆,另一方面,由于杭州地区的限牌政策,购车人在没有购车指标的情况下,对车辆不进行变更登记,但仍然能够使用。

购买二手车具有其优势,一方面,购车人可以在同等经济条件下,选择更高档次的车辆,另一方面,由于杭州地区的限牌政策,购车人在没有购车指标的情况下,对车辆不进行变更登记,但仍然能够使用。但如果购买了二手车,却不进行车辆变更登记,因名义登记人与他人的债权债务纠纷,导致这辆车被法院查封、扣押,购车人该怎么维护权益,证明这辆车的所有权。

该简易图中的法律关系为:
B与C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对B名下的车辆进行执行,现A提出执行异议,主张A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而并非B,请求法院撤销对该车辆的查封、扣押。
根据该法律关系,引入两则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
类似案例案号:桐庐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2执异11号
A提出:A与B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当场现金付款并交付车辆,随车交付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单,此后该车的修理费由A支付,该车的违章和年检均由其办理。因暂时没有合适买家,故未过户(因A无杭州车辆过户指标,无法过户到A名下),A应当为车辆的所有权人。
法院认为,A没有提供转让款支付凭证,不能证明A和B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二十五条第二款: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即,B为车辆的权利人。
案例二
类似案例案号: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10509号
A表示已经支付对价,已经合法占有车辆。并提供证据:1、车辆买卖合同;2、银行对账单;3、现金交付的第三方证明;4、收条;5、机动车行驶证、维修单、发票、银行明细、车辆停放违法查询单、车辆检测项目委托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明A合法占有该车辆,使用并参加年检。
法院认为,A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对A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A主张的事实成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键:自交付时,物权设立和转让生效。
《物权法解释一》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键1:权利属性:所有权,而非抵押权、质权等。
关键2:受让人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二十五条第二款: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关键: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
综上,得出结论:
第一
当车辆被法院查封时,二手车购车人要证明是所有权人,就要提供足够的证据,包括支付价款的证明、实际使用车辆的证明、车辆买卖合同等,证明两点:第一,已经支付对价;第二,已经取得占有。缺少任何一环,购车人就难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当然,购车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必须是真实合法的,不存在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合同的情况。如此,即可适用《物权法解释一》第六条,对抗车辆转让人的债权人。
第二
若二手车购车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法院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二十五条第二款,按照管理部门的登记来判断车辆的归属,认为车辆登记人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车辆进行查封、扣押。
第三
作为特殊动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也适用上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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