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阅读提示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即是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2. 此外,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和限制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3. 在实践中,为了规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还存在出让股东新设公司低价收购标的资产后转让给收购方的司法案例。法院在案件中认为,出让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了其他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详细情况参见如下司法案例:
02、裁判要旨
标的公司的出让股东不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违反公司章程设立关联公司、低价转让标的资产至关联公司,后高价转让给收购方等行为,排除了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3、案情概况
一、上海圣奥公司和山东圣奥公司的背景
2005年1月,石光强、刘婧等共计投资100.04万元设立上海圣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昊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圣奥公司)。2006年3月,上海圣奥公司股东变更为石光强与本案原审10名自然人被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4万元。其中石光强持有公司12.81%股权,刘婧等其他10名股东合计持有87.19%股权。山东圣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圣奥公司)设立于1999年5月14日,股东为石光强与本案原审10名自然人被告,股东结构与上海圣奥公司一致。
上海圣奥公司持有兰溪市钱塘合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公司)90%的股权,泰安圣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90%股权,铜陵市信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公司)71.4%股权,十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公司)100%股权,上海安基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安基公司)100%的股权,上海圣奥公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化工公司)90%的股权(另10%的股权由侯金祥持有)。圣奥化工公司持有兰溪公司10%的股权、泰安公司10%的股权;安基公司持有铜陵公司28.6%的股权。上海圣奥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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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凯雷亚洲公司收购上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股权的意向
2007年10月25日,凯雷亚洲投资顾问公司(以下简称凯雷亚洲公司)与上海圣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圣奥化工公司、十堰公司、兰溪公司、泰安公司、上海圣奥实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铜陵公司)的现有股东(以下简称圣奥股东)、山东圣奥公司的现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圣奥股东拟出售其拥有的上海圣奥公司旗下公司及山东圣奥公司的部分股权,凯雷亚洲公司有意购买前述目标股权。凯雷亚洲公司将通过其将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SPV直接或间接收购圣奥股东愿意出售的不超过目标公司的40%股权,交易价格以各自目标公司在各方同意期间内的EBITDA为定价基础,各目标公司的收购价款将不少于各目标公司定价EBITDA的7倍,对EBTIDA的定义,各方将作进一步确认;各方将就交割条件作进一步谈判等。在该股权转让意向书中,除石光强外的上海圣奥公司其他股东均签字确认。
三、王昊等9名股东新设山东凯雷圣奥公司收购标的资产以及泰安公司、铜陵公司标的股权交易的取消
2007年12月5日,上海圣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凯雷收购事宜,石光强对凯雷亚洲公司收购上海圣奥公司股权表示反对,欲行使优先购买权。会议上,刘婧、王昊表示要新设立一个没有石光强的新公司,将上海圣奥公司的资产转入新公司,再行与凯雷方面合资,以避开石光强的优先购买权。
2008年2月,在石光强被刑事羁押期间,王昊、王农跃、杜子斌、程千文、冯晓根、茅晓晖、余瑞标、李国亮、唐志民等9名自然人共同设立山东凯雷圣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除王昊持有山东凯雷圣奥公司65.04%股权外,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的其他股东持有股权份额与他们在上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持股份额相同。
2008年2月1日,上海圣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代表87.19%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下决议:(1)将上海圣奥公司持有的十堰公司100%的股权、泰安公司90%的股权、兰溪公司90%的股权和铜陵公司71.4%的股权转让给山东凯雷圣奥公司;(2)同意圣奥化工公司将其持有的泰安公司10%股权、兰溪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山东凯雷圣奥公司;(3)同意安基公司将其持有的铜陵公司28.6%的股权转让给山东凯雷圣奥公司。除石光强未收到会议通知而未参会外,上海圣奥公司的其他股东(本案10名自然人)均参加了股东会,并在决议上签字。同日,圣奥化工公司亦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决议将圣奥化工公司持有的泰安公司10%的股权和兰溪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山东凯雷圣奥公司。
2008年2月26日,上海圣奥公司、圣奥化工公司作为出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出让方将持有的兰溪公司、十堰公司、泰安公司、铜陵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向出让方支付相应股权购买价款:兰溪公司3475万元,十堰公司935万元,泰安公司2.36亿元,铜陵公司1890万元。该协议由刘婧代表上海圣奥公司、王昊代表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签字。签订协议后,上海圣奥公司及各子公司与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2008年3月21日,十堰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完成。至此,上海圣奥公司及各子公司将兰溪公司、铜陵公司、泰安公司、十堰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山东凯雷圣奥公司。
2008年4月2日,除刘婧以外的9名自然人、山东凯雷圣奥公司与香港凯雷圣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凯雷圣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由香港凯雷圣奥公司购买9名自然人持有的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的部分股权,同时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及9名自然人将共同认购山东凯雷圣奥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山东凯雷圣奥公司也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及增资,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将由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将向9名自然人支付相当于人民币3.706亿元的美元现金,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的增资额为5.85亿元等。
同年4月25日,除刘婧以外的上述9名自然人、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上海圣奥公司与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又签订关于取消交易文件并停止审批申报的协议函,明确各方一致同意立即全面取消相关该份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及根据该协议签署的所有其他最终协议等。王昊代表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签字,刘婧代表山东圣奥公司和上海圣奥公司签字,9名自然人均签字确认。
2008年5月4日,泰安公司作出股东会决定,由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将其持有的泰安公司90%股权转回给上海圣奥公司,10%股权转回给圣奥化工公司。据此,山东凯雷圣奥公司与上海圣奥公司、圣奥化工公司于2008年5月1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相应股权变更于2008年5月13日办理了登记手续。2008年5月11日,山东凯雷圣奥公司还与上海圣奥公司、安基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铜陵公司的股权返还给上海圣奥公司和安基公司。
本次交易的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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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王昊等9名股东新设江苏圣奥公司收购泰安公司、铜陵公司标的股权
2008年5月14日,除刘婧以外的上述9名自然人共同设立江苏圣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各股东的股权比例为:王昊65.04%,冯晓根、杜子斌、程千文各4.48%,茅晓晖、余瑞标各2.98%,李国亮1.5%,唐志民1.25%。王昊担任江苏圣奥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日,上海圣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除当时仍被羁押的石光强以外,其他持有公司87.19%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1)将上海圣奥公司持有的泰安公司90%的股权和铜陵公司71.4%的股权转让给江苏圣奥公司;(2)同意安基公司将其持有的铜陵公司28.6%的股权转让给江苏圣奥公司,同意圣奥化工公司将其持有的泰安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江苏圣奥公司。
2008年5月11日,上海圣奥公司、圣奥化工公司与江苏圣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江苏圣奥公司向上海圣奥公司、圣奥化工公司购买该两公司持有的泰安公司全部股权,江苏圣奥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2.36亿元等。其他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山东凯雷圣奥公司收购兰溪公司的协议内容一致。刘婧代表出让方,王昊代表受让方签字。同月15日,上海圣奥公司、圣奥化工公司与江苏圣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调整为1.72亿元。
2008年5月15日,上海圣奥公司、安基公司与江苏圣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上海圣奥公司和安基公司将该两公司持有的铜陵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江苏圣奥公司,股权转让款共计为1890万元等。其他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山东凯雷圣奥公司购买兰溪公司的协议内容一致。刘婧代表出让方,王昊代表受让方签字。
上述该两份转让协议均已履行完毕。泰安公司、铜陵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时间为2008年5月16日。
交易结构图如下:

五、江苏圣奥公司向香港凯雷圣奥公司转让标的资产
2008年5月28日,江苏圣奥公司及其9名股东与香港凯雷圣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协议约定:香港凯雷圣奥公司根据协议条款和条件购买江苏圣奥公司现有股东持有的江苏圣奥公司的股权。同时,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及江苏圣奥公司现有股东将共同认购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江苏圣奥公司也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及增资。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江苏圣奥公司将由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向江苏圣奥公司现有股东受让400万元注册资本份额(总股份额的40%)以及附带的各项权利、义务;江苏圣奥公司将在其现有注册资本1000万元基础上增加5.75亿元,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及现有股东将分别认购增资额;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江苏圣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85亿元,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将向江苏圣奥公司现有股东支付收购价款为相当于人民币3.706亿元的美元现金;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及江苏圣奥公司的现有股东将以总额5.85亿元的现金认购全部增资额,增资额认购对价中高于增资额的部分将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增资额中相当于3亿元的资金将用于向上海圣奥公司等公司支付泰安公司和铜陵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以及向其相关关联机构支付相关知识产权的购买对价,相当于1.25亿元的资金将用于增加江苏圣奥公司的流动资金,相当于1亿元的资金将用于增加江苏圣奥公司的研发投入,相当6000万元的资金将用于江苏圣奥公司的业务开发和进一步发展及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合法用途。
2008年5月28日,江苏圣奥公司及9位股东与香港凯雷圣奥公司签订了《特别协议》,协议约定:各方确认9位股东与香港凯雷圣奥公司签署了关于江苏圣奥公司40%股权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该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江苏圣奥公司,还包括山东圣奥公司、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十堰公司、兰溪公司,以及所有收购资产的交易。各方确定,香港凯雷圣奥公司收购江苏圣奥公司40%股权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中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5.85亿元的用途:收购山东凯雷圣奥公司1000万元;购买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的资产2.3亿元;支付购买泰安公司、铜陵公司的转让款1.909亿元;支付1.1亿元用于购买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的资产以及上海圣奥公司、兰溪公司、泰安公司的专利;支付山东凯雷圣奥公司收购兰溪公司、十堰公司4410万元。各方确认江苏圣奥公司已经完成了对泰安公司、铜陵公司100%股权收购;各方确认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已经完成对兰溪公司、十堰公司100%股权的收购。各方确认签订协议后将现有股东持有的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江苏圣奥公司,以使江苏圣奥公司直接或间接100%拥有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兰溪公司、十堰公司。强调《特别协议》与香港凯雷圣奥公司收购江苏圣奥公司40%股权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是互为补充的一个整体,《特别协议》没有规定的,按《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执行。若二者有冲突,以《特别协议》为准,《特别协议》具有优先性。
04、裁判理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王昊、刘婧、程千文、唐志民、王农跃、杜子斌、冯晓根、茅晓晖、余瑞标、李国亮十股东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造成石光强损失的问题。
在香港凯雷圣奥公司收购上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股权无果的情况下,上诉人王昊、刘婧、程千文、唐志民、王农跃、杜子斌、冯晓根、茅晓晖、余瑞标、李国亮为规避石光强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滥用股东权利实施了侵权行为:
1. 新设除石光强之外的与上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股权结构相同的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因山东凯雷圣奥公司无法实现香港凯雷圣奥公司的收购目的,再设江苏圣奥公司。
2. 将上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的资产以明显低于香港凯雷圣奥公司的拟收购价格转让江苏圣奥公司。
3. 将明显低价受让的上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资产的江苏圣奥公司的40%股权,以较高价格与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
在上述侵权行为过程中,王昊、刘婧、王农跃等10名股东构成共同侵权:
首先,王昊、刘婧、王农跃等10名股东的行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均有共同故意性。
其次,为香港凯雷圣奥公司收购股权的目的实现,10名股东紧密配合,规避法律,共同完成相关公司之间资产的反复移转和股权的转让,其目的具有违法性。
再次,10名股东的上述行为直接导致石光强在上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所占股权利益受损的结果发生。
最后,正因为王昊、刘婧、王农跃等10名股东不通知石光强参加股东会以及违反公司章程设立关联公司、低价转让资产至关联公司等行为,才使石光强的股权权益受损,二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昊、刘婧、王农跃等10名股东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对石光强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05、类案参考
1. 除了上述案件之外,实践中,转让股东还通过与收购方合谋的方式,先以虚高的转股价格“逼退”其他股东,让其放弃优先购买权,然后再私下以低价转股的方式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法院认为,这样的情形规避了公司法规定的“同等条件”,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例如,“周贵娇诉姚友龙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83号]、“招有枝诉招锦泉解散及清算公司纠纷案”[(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70号]等。
2. 此外,收购人还通过委托具有标的公司股东身份的股东出面进行股权收购,以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私下与该股东签署代持协议,形成代持股份的情形。法院认为,这样的情形规避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2013年修正后为第七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例如,在“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葛绍文、张章等784人、刘期安、王碧玉等62人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川民申字第1771号]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鑫福矿业公司委托刘期安以其内江南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身份收购该公司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其用意为规避《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2013年修正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鑫福矿业公司的规避行为属损害内江南光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恶意规避。刘期安受鑫福矿业公司委托收购股权的行为为名义上的股东间股权转让行为,实为隐瞒王碧玉等62人对外转让股权,刘期安与王碧玉等62人间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类似的案例还有“原告蒋中衡与被告衡阳县山宝泥矿有限公司、林克华、傅国威、黄万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蒸民二初字第225号]、“桂粉金与陈玉真、陈忠华、第三人曲靖百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云03民终362号]等。
06、案例索引
参见王昊等因与石光强、山东凯雷圣奥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4号];王农跃、杜子斌、冯晓根、茅晓晖、余瑞标、李国亮与石光强、王昊、唐志民、刘婧、程千文、山东凯雷圣奥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519、546号]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即是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2. 此外,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和限制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3. 在实践中,为了规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还存在出让股东新设公司低价收购标的资产后转让给收购方的司法案例。法院在案件中认为,出让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了其他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详细情况参见如下司法案例:
02、裁判要旨
标的公司的出让股东不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违反公司章程设立关联公司、低价转让标的资产至关联公司,后高价转让给收购方等行为,排除了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3、案情概况
一、上海圣奥公司和山东圣奥公司的背景
2005年1月,石光强、刘婧等共计投资100.04万元设立上海圣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昊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圣奥公司)。2006年3月,上海圣奥公司股东变更为石光强与本案原审10名自然人被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4万元。其中石光强持有公司12.81%股权,刘婧等其他10名股东合计持有87.19%股权。山东圣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圣奥公司)设立于1999年5月14日,股东为石光强与本案原审10名自然人被告,股东结构与上海圣奥公司一致。
上海圣奥公司持有兰溪市钱塘合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公司)90%的股权,泰安圣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90%股权,铜陵市信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公司)71.4%股权,十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公司)100%股权,上海安基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安基公司)100%的股权,上海圣奥公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化工公司)90%的股权(另10%的股权由侯金祥持有)。圣奥化工公司持有兰溪公司10%的股权、泰安公司10%的股权;安基公司持有铜陵公司28.6%的股权。上海圣奥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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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凯雷亚洲公司收购上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股权的意向
2007年10月25日,凯雷亚洲投资顾问公司(以下简称凯雷亚洲公司)与上海圣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圣奥化工公司、十堰公司、兰溪公司、泰安公司、上海圣奥实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铜陵公司)的现有股东(以下简称圣奥股东)、山东圣奥公司的现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圣奥股东拟出售其拥有的上海圣奥公司旗下公司及山东圣奥公司的部分股权,凯雷亚洲公司有意购买前述目标股权。凯雷亚洲公司将通过其将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SPV直接或间接收购圣奥股东愿意出售的不超过目标公司的40%股权,交易价格以各自目标公司在各方同意期间内的EBITDA为定价基础,各目标公司的收购价款将不少于各目标公司定价EBITDA的7倍,对EBTIDA的定义,各方将作进一步确认;各方将就交割条件作进一步谈判等。在该股权转让意向书中,除石光强外的上海圣奥公司其他股东均签字确认。
三、王昊等9名股东新设山东凯雷圣奥公司收购标的资产以及泰安公司、铜陵公司标的股权交易的取消
2007年12月5日,上海圣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凯雷收购事宜,石光强对凯雷亚洲公司收购上海圣奥公司股权表示反对,欲行使优先购买权。会议上,刘婧、王昊表示要新设立一个没有石光强的新公司,将上海圣奥公司的资产转入新公司,再行与凯雷方面合资,以避开石光强的优先购买权。
2008年2月,在石光强被刑事羁押期间,王昊、王农跃、杜子斌、程千文、冯晓根、茅晓晖、余瑞标、李国亮、唐志民等9名自然人共同设立山东凯雷圣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除王昊持有山东凯雷圣奥公司65.04%股权外,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的其他股东持有股权份额与他们在上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持股份额相同。
2008年2月1日,上海圣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代表87.19%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下决议:(1)将上海圣奥公司持有的十堰公司100%的股权、泰安公司90%的股权、兰溪公司90%的股权和铜陵公司71.4%的股权转让给山东凯雷圣奥公司;(2)同意圣奥化工公司将其持有的泰安公司10%股权、兰溪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山东凯雷圣奥公司;(3)同意安基公司将其持有的铜陵公司28.6%的股权转让给山东凯雷圣奥公司。除石光强未收到会议通知而未参会外,上海圣奥公司的其他股东(本案10名自然人)均参加了股东会,并在决议上签字。同日,圣奥化工公司亦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决议将圣奥化工公司持有的泰安公司10%的股权和兰溪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山东凯雷圣奥公司。
2008年2月26日,上海圣奥公司、圣奥化工公司作为出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出让方将持有的兰溪公司、十堰公司、泰安公司、铜陵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向出让方支付相应股权购买价款:兰溪公司3475万元,十堰公司935万元,泰安公司2.36亿元,铜陵公司1890万元。该协议由刘婧代表上海圣奥公司、王昊代表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签字。签订协议后,上海圣奥公司及各子公司与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2008年3月21日,十堰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完成。至此,上海圣奥公司及各子公司将兰溪公司、铜陵公司、泰安公司、十堰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山东凯雷圣奥公司。
2008年4月2日,除刘婧以外的9名自然人、山东凯雷圣奥公司与香港凯雷圣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凯雷圣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由香港凯雷圣奥公司购买9名自然人持有的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的部分股权,同时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及9名自然人将共同认购山东凯雷圣奥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山东凯雷圣奥公司也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及增资,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将由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将向9名自然人支付相当于人民币3.706亿元的美元现金,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的增资额为5.85亿元等。
同年4月25日,除刘婧以外的上述9名自然人、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上海圣奥公司与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又签订关于取消交易文件并停止审批申报的协议函,明确各方一致同意立即全面取消相关该份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及根据该协议签署的所有其他最终协议等。王昊代表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签字,刘婧代表山东圣奥公司和上海圣奥公司签字,9名自然人均签字确认。
2008年5月4日,泰安公司作出股东会决定,由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将其持有的泰安公司90%股权转回给上海圣奥公司,10%股权转回给圣奥化工公司。据此,山东凯雷圣奥公司与上海圣奥公司、圣奥化工公司于2008年5月1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相应股权变更于2008年5月13日办理了登记手续。2008年5月11日,山东凯雷圣奥公司还与上海圣奥公司、安基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铜陵公司的股权返还给上海圣奥公司和安基公司。
本次交易的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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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王昊等9名股东新设江苏圣奥公司收购泰安公司、铜陵公司标的股权
2008年5月14日,除刘婧以外的上述9名自然人共同设立江苏圣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各股东的股权比例为:王昊65.04%,冯晓根、杜子斌、程千文各4.48%,茅晓晖、余瑞标各2.98%,李国亮1.5%,唐志民1.25%。王昊担任江苏圣奥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日,上海圣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除当时仍被羁押的石光强以外,其他持有公司87.19%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1)将上海圣奥公司持有的泰安公司90%的股权和铜陵公司71.4%的股权转让给江苏圣奥公司;(2)同意安基公司将其持有的铜陵公司28.6%的股权转让给江苏圣奥公司,同意圣奥化工公司将其持有的泰安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江苏圣奥公司。
2008年5月11日,上海圣奥公司、圣奥化工公司与江苏圣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江苏圣奥公司向上海圣奥公司、圣奥化工公司购买该两公司持有的泰安公司全部股权,江苏圣奥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2.36亿元等。其他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山东凯雷圣奥公司收购兰溪公司的协议内容一致。刘婧代表出让方,王昊代表受让方签字。同月15日,上海圣奥公司、圣奥化工公司与江苏圣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调整为1.72亿元。
2008年5月15日,上海圣奥公司、安基公司与江苏圣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上海圣奥公司和安基公司将该两公司持有的铜陵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江苏圣奥公司,股权转让款共计为1890万元等。其他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山东凯雷圣奥公司购买兰溪公司的协议内容一致。刘婧代表出让方,王昊代表受让方签字。
上述该两份转让协议均已履行完毕。泰安公司、铜陵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时间为2008年5月16日。
交易结构图如下:

五、江苏圣奥公司向香港凯雷圣奥公司转让标的资产
2008年5月28日,江苏圣奥公司及其9名股东与香港凯雷圣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协议约定:香港凯雷圣奥公司根据协议条款和条件购买江苏圣奥公司现有股东持有的江苏圣奥公司的股权。同时,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及江苏圣奥公司现有股东将共同认购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江苏圣奥公司也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及增资。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江苏圣奥公司将由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向江苏圣奥公司现有股东受让400万元注册资本份额(总股份额的40%)以及附带的各项权利、义务;江苏圣奥公司将在其现有注册资本1000万元基础上增加5.75亿元,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及现有股东将分别认购增资额;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江苏圣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85亿元,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将向江苏圣奥公司现有股东支付收购价款为相当于人民币3.706亿元的美元现金;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及江苏圣奥公司的现有股东将以总额5.85亿元的现金认购全部增资额,增资额认购对价中高于增资额的部分将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增资额中相当于3亿元的资金将用于向上海圣奥公司等公司支付泰安公司和铜陵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以及向其相关关联机构支付相关知识产权的购买对价,相当于1.25亿元的资金将用于增加江苏圣奥公司的流动资金,相当于1亿元的资金将用于增加江苏圣奥公司的研发投入,相当6000万元的资金将用于江苏圣奥公司的业务开发和进一步发展及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合法用途。
2008年5月28日,江苏圣奥公司及9位股东与香港凯雷圣奥公司签订了《特别协议》,协议约定:各方确认9位股东与香港凯雷圣奥公司签署了关于江苏圣奥公司40%股权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该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江苏圣奥公司,还包括山东圣奥公司、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十堰公司、兰溪公司,以及所有收购资产的交易。各方确定,香港凯雷圣奥公司收购江苏圣奥公司40%股权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中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5.85亿元的用途:收购山东凯雷圣奥公司1000万元;购买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的资产2.3亿元;支付购买泰安公司、铜陵公司的转让款1.909亿元;支付1.1亿元用于购买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的资产以及上海圣奥公司、兰溪公司、泰安公司的专利;支付山东凯雷圣奥公司收购兰溪公司、十堰公司4410万元。各方确认江苏圣奥公司已经完成了对泰安公司、铜陵公司100%股权收购;各方确认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已经完成对兰溪公司、十堰公司100%股权的收购。各方确认签订协议后将现有股东持有的山东凯雷圣奥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江苏圣奥公司,以使江苏圣奥公司直接或间接100%拥有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兰溪公司、十堰公司。强调《特别协议》与香港凯雷圣奥公司收购江苏圣奥公司40%股权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是互为补充的一个整体,《特别协议》没有规定的,按《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执行。若二者有冲突,以《特别协议》为准,《特别协议》具有优先性。
04、裁判理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王昊、刘婧、程千文、唐志民、王农跃、杜子斌、冯晓根、茅晓晖、余瑞标、李国亮十股东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造成石光强损失的问题。
在香港凯雷圣奥公司收购上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股权无果的情况下,上诉人王昊、刘婧、程千文、唐志民、王农跃、杜子斌、冯晓根、茅晓晖、余瑞标、李国亮为规避石光强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滥用股东权利实施了侵权行为:
1. 新设除石光强之外的与上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股权结构相同的山东凯雷圣奥公司,因山东凯雷圣奥公司无法实现香港凯雷圣奥公司的收购目的,再设江苏圣奥公司。
2. 将上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的资产以明显低于香港凯雷圣奥公司的拟收购价格转让江苏圣奥公司。
3. 将明显低价受让的上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资产的江苏圣奥公司的40%股权,以较高价格与香港凯雷圣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
在上述侵权行为过程中,王昊、刘婧、王农跃等10名股东构成共同侵权:
首先,王昊、刘婧、王农跃等10名股东的行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均有共同故意性。
其次,为香港凯雷圣奥公司收购股权的目的实现,10名股东紧密配合,规避法律,共同完成相关公司之间资产的反复移转和股权的转让,其目的具有违法性。
再次,10名股东的上述行为直接导致石光强在上海圣奥公司、山东圣奥公司所占股权利益受损的结果发生。
最后,正因为王昊、刘婧、王农跃等10名股东不通知石光强参加股东会以及违反公司章程设立关联公司、低价转让资产至关联公司等行为,才使石光强的股权权益受损,二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昊、刘婧、王农跃等10名股东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对石光强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05、类案参考
1. 除了上述案件之外,实践中,转让股东还通过与收购方合谋的方式,先以虚高的转股价格“逼退”其他股东,让其放弃优先购买权,然后再私下以低价转股的方式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法院认为,这样的情形规避了公司法规定的“同等条件”,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例如,“周贵娇诉姚友龙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83号]、“招有枝诉招锦泉解散及清算公司纠纷案”[(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70号]等。
2. 此外,收购人还通过委托具有标的公司股东身份的股东出面进行股权收购,以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私下与该股东签署代持协议,形成代持股份的情形。法院认为,这样的情形规避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2013年修正后为第七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例如,在“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葛绍文、张章等784人、刘期安、王碧玉等62人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川民申字第1771号]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鑫福矿业公司委托刘期安以其内江南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身份收购该公司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其用意为规避《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2013年修正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鑫福矿业公司的规避行为属损害内江南光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恶意规避。刘期安受鑫福矿业公司委托收购股权的行为为名义上的股东间股权转让行为,实为隐瞒王碧玉等62人对外转让股权,刘期安与王碧玉等62人间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类似的案例还有“原告蒋中衡与被告衡阳县山宝泥矿有限公司、林克华、傅国威、黄万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蒸民二初字第225号]、“桂粉金与陈玉真、陈忠华、第三人曲靖百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云03民终362号]等。
06、案例索引
参见王昊等因与石光强、山东凯雷圣奥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4号];王农跃、杜子斌、冯晓根、茅晓晖、余瑞标、李国亮与石光强、王昊、唐志民、刘婧、程千文、山东凯雷圣奥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519、5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