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我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劳动法》在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总共20个法律条文对劳动合同做了规定,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劳动领域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劳动法》的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实践中可操作性亦比较差。正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 国家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
两部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在实践中《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对经济补偿与否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一种说法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根据民法关于合同的原则性规定,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者对合同何时到期是明知的,如果这时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疑是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另一种说法认为,一些用人单位恶意签订短期合同,通过立法规定其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能够对用人单位起到约束作用,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的趋势,以督促用人单位能够按照自己企业的真实需求与劳者订立劳动合同。加之,某些用人单位偏好雇用正值青春的劳动者,在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其往往选择另行与新一批年轻人签订合同,对年龄稍大些的老员工则选择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会很受影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
立法者基于上述原因考虑,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满足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二、“ 劳动合同期满”主要适用的情形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1日的24时为准。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怎么办?
笔者之前写过一篇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救济的文章。除用人单位自一开始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实践中还有一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也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便自然终止,原来的劳动合同归于消灭。这时,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则视为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已开始。
虽说视为新的劳动合同已开始,但建议劳动者主动向原用人单位提出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续签的期限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即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1天起1个月内提出续签。
当然,如果劳动者依法提出了续签,但原用人单位置之不理的话,用人单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期限,应视为与原劳动合同一致)。二是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期限自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即11个月)。
四、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李定寰来源:海坛特哥

背景 我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劳动法》在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总共20个法律条文对劳动合同做了规定,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劳动领域不断出现新情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