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去年曾经就农村集体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问题写过文章,今年笔者将分两期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交流和分析。
一、目前现行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经本所律师查询目前现行有效的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五)政府规章:《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基本程序
依据《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大致包括以下程序:
1、由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2、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对拟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3、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若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则应当举行听证,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征收土地方案应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5、市人民政府应当收到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6、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举行听证;
7、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后,城区或开发区财政部门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向权利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8、权利人对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
9、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10、权利人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超过三十五公顷的耕地以及其他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外,征收其他土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关于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
依据《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土地征收方案由自治区或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公布。经城区或开发区政府协调后,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关于听证
依据《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十二条的规定,被征收对象(权利人)有权对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以上便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的基本程序、征地方案和补偿方案批准等问题。在下篇文章中,笔者将对被征地对象度诉求以及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承诺进行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若干问题研究(上)
作者:傅捷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笔者去年曾经就农村集体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问题写过文章,今年笔者将分两期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交流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