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这一修改,解决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规定之间不一致的问题。但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仍值得探讨、研究。笔者将分析职务发明报酬的相关规定,以解决实务中职务成果管理以及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01、本次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职务发明报酬规定的适用HELP REACHING
(一)专利实施细则(2010)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职务发明报酬规定的对比
本次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1】规定了单位自行实施、许可两种情形下的报酬给付标准。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相对比,二者规定存在如下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专利法实施细则仅规定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支付报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的为“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2、报酬适用情形不同。专利法实施细则仅规定了单位自行实施和许可两种情形下应当支付报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规定了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作价投资、自行实施、与他人合作实施全部五种转化方式下均应支付报酬。
3、报酬计算基数不同。同样是许可,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报酬计算基数为“收取的使用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报酬计算基数为“许可净收入”,但其规定的“许可净收入”没有明确如何扣除以及扣除哪些成本。
4、报酬计算期限不同。同样是自行实施,以实施该职务发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是专利的有效期内均应计算奖励报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规定的是转化成功后连续三至五年,不要求将职务发明有效期内均应支付报酬。
5、报酬计算比例不同。自行实施情形下,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报酬支付标准为“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报酬支付标准为“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标准提高了,也未区分职务发明的类型。许可情形下,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是“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是“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比例显著提高。
(二)专利实施细则(2010)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职务发明报酬规定的适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为行政法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法律。二者效力位阶不同,适用问题本不应成为问题:职务发明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未明确排除适用对象或者限制适用对象的范围,因此,职务发明报酬显然应当优先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之相关规定。
但是,由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更多地关注转化未转化之现有成果,解决的是现有成果转化率不高的问题,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成果转化率普遍较高,国家鼓励、推动成果转化政策的对象,或者说成果转化的主要责任方一直主要是高校和科研院所。因此,一直以来存在一种普遍的错觉:认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适用对象仅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如此,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尴尬局面。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定修改多次,但均未意识到从法律效力位阶的角度来讲,因为其效力低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且后者涵盖的职务发明转化方式更广,故其该角度的修改是没有意义的。
正是因为前述的错误认识,虽然当事人主张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选择适用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比如,在孙飞与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3】中,原告孙飞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确定报酬,人民法院适用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这就又形成一种新的尴尬局面,本不应被适用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却主要用来解决职务发明报酬争议;效力位阶更高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本应适用,但却很少被适用。
02、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后职务发明报酬的法律适用问题HELP REACHING
专利法实施细则本次修改不仅删除了就规定中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即自行实施和许可情形下的报酬规定),更是明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如此处理,解决了前述存在的法律适用的尴尬局面,即单位无规章制度或未约定的情形下,职务发明报酬仅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尽管如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仍存在很多未明确的问题,会给司法审判实务带来很多争议较大的难题。
(一)关于适用对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适用对象除了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还包括“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一项科技成果的成功研发与转化的背后可能蕴含着很多科技人员的智慧与心血,如何界定真正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是确定有权获得奖酬主体的关键所在。我国现行法律只有依照相关参与人员的贡献度进行利益分配的原则性规定,然而该规定较为抽象,难以进行实际操作,往往导致奖酬分配结果的不合理——做出实质贡献的科技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激励,而辅助性工作人员却获得丰厚的奖酬,这必定会打击创新人才参与科技事业的积极性。”【4】“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界定无法确定统一的标准,在具体项目上也可能存在认定的难度。那么,是否属于“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及与其他人员相比贡献大小等问题,必然会产生争议,影响报酬的分配金额。
不仅如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报酬支付标准未将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区分处理,而是一并规定。这就有可能造成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就报酬如何分配产生争议。
实践中,在部分有权主张报酬的人员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不追加其他可能有权主张报酬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仅基于原告主张酌定报酬金额。比如在王守杰与杜风山、临邑仙圣植物油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5】中,人民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原告王守杰并非完成该项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唯一人员,故原告现主张涉案技术转让费的20%过高,原审法院酌定为8%”,实际上未基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关于其所做出的贡献的任何证据。如此“酌定”,未免过于武断。如果其他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分配比例不公平,那么已生效判决应当如何处理?由此,笔者认为,对于存在多个报酬请求权人同时存在未参加诉讼的请求权人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权利人参加诉讼。
(二)关于净收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转让或许可情形下报酬计算基数为转让或许可的“净收入”。净收入这一概念意味着其与单纯的转让或者许可收入不同,差异就在于净收入为后者扣除了产生的成本。那么,哪些成本可以从转让或许可收入中扣除?研发投入?专利的申请费、年费、代理费?为实现转让或许可所产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宣传推广费、中介费?这些是否可从转让或许可收入中扣除以及如果发生扣除后无净收入的情形该如何处理,目前无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也无司法案例可以借鉴。
(三)关于股权报酬
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作为职务成果的报酬。这就意味着,成果作为出资的公司将增加多名股东(实践中的科技成果几乎没有仅由一人完成的,更何况还有对转化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推动者是企业而不是完成人,如果职务发明等科技成果采用作价入股的方式转化,企业是否愿意本属于员工的发明人、设计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如果企业与他人合资,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愿意接受发明人、设计人因此也成为股东?这些是人合性属性必然会导致的问题,将有可能给作价入股成果转化的合作增加很多交易成本,并带来转化合作是否能够达成以及最终能否成功的诸多不确定性。因此,有可能使得这种转化方式被不愿采用而被束之高阁,进而影响成果转化。
此外,如果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时未给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对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股权报酬,后者提起诉讼主张股权报酬,人民法院是基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支持当事人的主张,还是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尊重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驳回,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报酬权益?这些问题,可能会成为具体个案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03、单位如何完善职务成果报酬合规管理HELP REACHING
由于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了将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转化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高校、科研院所均制定了各自符合、甚至高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所规定之标准的成果转化奖励报酬规定。但很多企业目前没有制定关于职务成果(发明)报酬的规章制度,也没有与研发人员对此进行约定;制定了规章制度的企业,在其规章制度中确定的报酬支付情形、支付标准、方式等也是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制度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后,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之规定,完善职务成果报酬的合规管理,具有非常强的必要性。如前文所述,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存在诸多的可能产生争议的待决而难以解决的问题,企业通过规章制度明确以及制度的规范实施和有效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职务成果报酬争议。
(一)规范研发项目管理
研发项目是职务发明产生的主要途径。对研发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可以有效解决完成人(发明人、设计人、做出重要贡献的人)的认定、科技成果成本统计、科技成果形式和数量的确定等问题,有助于确定职务成果报酬相关的必须解决的难题。由于研发项目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研发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6】,企业可以按照要求对研发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结题,建立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并按照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做好研发档案管理。如此,对于大多数科技型企业来说,既可以享受研发项目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又可以规范职务成果报酬合规管理,一举两得。即使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亦可达到避免职务成果报酬纠纷、减少损失的管理效果。
(二)制定、修订职务成果奖励报酬相关规章制度或合同条款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均确定了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与职务成果完成人约定在确定职务成果报酬中的优先性。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或者单位与职务成果完成人明确约定了报酬的支付方式、标准的,适用规章制度或者约定。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规定的精神来看,只要不剥夺权利人的报酬权益,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可以低于法律规定【7】,支付方式亦可灵活确定。因此,不管从避免争议和风险的角度,还是从降低成本的角度,单位均有必要制定或修订职务成果奖励报酬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完善与员工的相关合同条款。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尽管目前未发现关于职务发明报酬是否“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争议的诉讼案例,但一则职务发明报酬确实关系到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二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为避免争议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建议单位在制定职务成果报酬相关规章制度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履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等程序。
(三)规范职务成果转化管理
成果转化应当按照成果进行项目制管理,一项成果一个项目,明确项目管理负责人、参加人以及分工,详细记录项目实施工作,做好项目成本核算,项目实施后准确测算项目收入、利润或者净收入以及科技成果对于收入或利润的贡献度等指标。只有对职务成果进行规范化管理,才能有效解决职务发明报酬确定相关的净收入、营业利润的确定,避免产生争议。
04、结语HELP REACHING
职务成果报酬纠纷不属于多发纠纷。通过在“聚法案例”中“检索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和“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两个案由,截至2024年1月7日,两个案由的一审案件自 2014 年起总计352 件,考虑到其中还有奖励纠纷,因此报酬纠纷的一审案件数量更少。即使考虑到近年来裁判文书公开率不高的因素,职务成果报酬纠纷的数量也不会太多。
但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大背景下,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参与专利转化的积极性必将被极大地调动起来,科技工作者以及技术经理人的权利意识也将被充分激发。进言之,由于单位现有的职务发明等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上的不足而引发的纠纷必将增长。而由于现有法律规定职务发明、职务技术成果、职务科技成果三个概念并存,法律适用问题尚存在需要明确的难题;即便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适用,也存在本文所论述的诸多不明确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修改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最后,职务发明报酬是平衡劳动者和单位利益的制度,单位在制度设计时,即应当考虑定分止争、降低成本,又需要考虑制度能够有效激发和保持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第四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
【4】朱莉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视域下职务科技成果奖酬问题的研究》,河南工程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8 年 3 月,第33 卷第1 期。
【5】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244号《民事判决书》。
【6】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2023 年 7 月。
【7】由此引发的规定或约定效力瑕疵问题存在争论,可参考李林志:《我国职务发明奖酬约定效力瑕疵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职务发明报酬新规解读
作者:李春政 高全 谢心怡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前言 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