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协议对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概要: A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计划土地范围包括老李宅基地,协商一致后,A公司承诺给老李一部分款项作为赔偿款,嗣后,国土资源部门从村民组织收回该土地,承诺新的宗地使用权人须提供两套该地面所建房屋作为
案情概要:
A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计划土地范围包括老李宅基地,协商一致后,A公司承诺给老李一部分款项作为赔偿款,嗣后,国土资源部门从村民组织收回该土地,承诺新的宗地使用权人须提供两套该地面所建房屋作为对老李的安置,随后以挂牌出让方式将该宗土地出让给A公司。后因地产开发项目资金链断裂,房屋建设规划并未完成,老李为维护自身权益,便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清算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因A公司房屋已被抵押,故愿意退还老李相应的款项作为补偿,同时前期所有房屋安置及债权债务均清零。
老李近年来多次主张该款项均无果,遂将A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支付款项责任。庭审过程中,A公司主张“该协议系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与A公司无关”。故该案核心争议点为:《清算协议》未加盖公章,对A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提示:目前法院已解冻A公司部分房屋,而法定代表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针对该争议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合同各方如对合同的生效方式有特殊约定,则从其约定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若无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意思自治应是其核心要素。各方当事人如协商一致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方式,如“合同自各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应当认为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缺少公司印章的合同并未成立生效。
2、合同并未约定生效方式的情况下,合同应自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由此,案涉协议应自老张和老李签字之日起生效,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清算协议》属合法、有效。
3、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能够代表公司?
换言之,A公司能否以未加盖公章为
由主张其不承担合同所设义务?
由上可知,案涉协议自老李、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老李能否凭借该协议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成为重中之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首先,从上述条文至少可以解读出以下结论:
01
法定代表人被法律赋予了权利外观,即法定代表人之行为一般视为公司的行为。
02
除法律特殊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其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笔者总结出以下结论:
01
若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进而主张合同并未成立生效的,应当由公司承担证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且合同相对方知悉的举证责任。
02
在没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如不能证明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无代表权,那么该合同应当认为成立生效,且对该公司具有约束力。
提示:上述“特殊规定”指《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的相关规定。
典型案例(以印证上述结论):

综上,案涉争议点结论相对统一,司法案例观点较为明确。故本案中《清算协议》应合法有效,且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除非A公司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权限且老李知悉,否则A公司应当承担该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
律师建议:
“1、签订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如是公司,要注意:公司名称与注册名称是否一致;签订合同人是否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若不是,注意审查其是否取得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审查其介绍信、劳动合同等;签订合同一定加盖公司印章(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实地考察公司,确认其真实存在。
2)如是自然人,要注意:核实并复印其身份证;尽量确认其身份真实且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
2、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是否有具体的生效方式约定,避免因合同效力滋生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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