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是否禁止了一拍流拍后的以物抵债?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4年10月2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网拍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

2024年10月2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网拍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或者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允许,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自行处置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0日。”
上述规定强调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的前提,是否意味着《网拍指导意见》禁止了一拍流拍后的以物抵债,今后仅有经过二拍流拍后债权人方能申请以物抵债?
对此,本文将基于《网拍指导意见》出台前实务的处理原则、对《网拍指导意见》的理解以及《网拍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进行综合分析。
一、《网拍指导意见》出台前实务的处理原则
(2023)最高法执监32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能否在一拍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本案哈尔滨中院处置案涉房产采用的是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未规定网络拍卖流拍后的抵债问题,因此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流拍后抵债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综合上述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及变卖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顶债务,可见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鼓励申请执行人以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早日实现债权,并未作出时间限制。因此,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一拍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对二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操作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并不认为上述特殊规定意味着限制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的以物抵债,相反,最高法院明确提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鼓励申请执行人以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早日实现债权,并未作出时间限制,认可了申请执行人在一拍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的合法性及可行性。
二、对《网拍指导意见》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中,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出台《网拍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其中包含如下问答:
问:在执行实践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被执行人反映其财产被低价处置,由此引发不满甚至信访等问题,人民法院如何在执行程序中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答:执行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处置财产的评估价、成交价、抵债价偏低,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质疑,并申请由其自行处置财产。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对评估拍卖程序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过异议审查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申请,如果得不到解决和回应,可能激化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对抗情绪,甚至引发信访和投诉。为此,我们在2019年《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及2021年《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等文件中,已经探索允许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自行处置。但是据我们了解,执行实践中此项制度适用比例很低,未充分发挥应有效用。
此次,我们在《网拍指导意见》中对相关规则进行具体细化,针对第二次拍卖流拍后被执行人主张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定符合相应条件后,可以允许被执行人以高于流拍价对拍卖财产进行处置,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同时,明确三点规则:一是自行处置的期限不超过60日,防止周期过长影响执行效率;二是自行处置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解决此类财产有多轮查封时,难以处置和过户的难题,消除买受人的后顾之忧,提高自行处置制度的适用性;三是支持买受人通过融资支付案款,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通过上述制度设计,在财产处置程序中充分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执行法院监管与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相结合,充分调动当事人配合财产处置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实现处置财产价值,平衡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
我们理解,通过上述答记者问可以看出,《网拍指导意见》第7条应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2条等规定一样,系针对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的以物抵债具体操作流程作出的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并不意味着限制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的以物抵债,且只有在二拍流拍、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前提下,才需要给予不超过60日的自行处置期限,否则无需给予其自行处置期限。
二拍流拍后被执行财产的流拍价格通常处于低位(一般为评估价格的5.6折),此时的以物抵债更容易引发抵债价偏低的质疑,完善该情形下的自行处置制度有利于平衡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而一拍流拍的情况下,被执行财产的流拍价格一般不低于评估价的70%,而若进入二拍程序,即便二拍成交,成交价格也较难高于一拍的流拍价,因而我们认为,一拍流拍后若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并不会与《网拍指导意见》的精神相悖,甚至能最大化地实现拍卖物价值、尽可能多地抵消被执行人债务、节约司法资源,更能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应当予以鼓励。
三、《网拍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
经过我们的大数据搜索,在《网拍指导意见》于2024年10月29日实施后,法院准予一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案例也并不罕见:
1、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4)甘05执恢8号《执行通知书》中写明:“2024年11月11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天水宏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合作南路宏昇尚城2幢1单位10层1002室、11层1102室、12层1202室的三套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司法拍卖。2024年11月12日,上述房产因无人竞买以总价 3307235 元的价格流拍。2024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接收上述资产,即对被执行人天水宏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合作南路宏昇尚城2幢1单位10层1002室、11层1102室、12层1202室的三套房产作价330723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用来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的债务,甘肃某公司、天水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3)新01执恢16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写明:“2024年10月30日,本院以评估价721200元作为第一次拍卖起拍价,在“淘宝网”自主网络拍卖上述生产设备,因无人竞买,第一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生产设备以一拍流拍价即721200元以物抵债。”
3、昌吉市人民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的(2024)新2301执1661号《执行裁定书》中写明:“2024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上述房屋以双方议价价格500,000元/套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2025年1月13日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202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1,000,000元接受上述财产以物抵债。”
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24)渝0116执恢1510号《执行裁定书》中写明:“2024年11月1日,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房屋(因该房屋有租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拍卖为带租拍卖),2024年11月21日,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别为323,456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同意以流拍价抵债。”
5、宁强县人民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的(2024)渝0116执恢1510号《执行裁定书》中写明:“2024年11月1日,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房屋(因该房屋有租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拍卖为带租拍卖),2024年11月21日,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别为323,456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同意以流拍价抵债。”
6、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4)鄂0281执恢40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写明:“2024年10月29日,本院裁定拍卖了被执行人在大冶市花园号**。现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1321664.40元接受以物抵债,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四、总结
《网拍指导意见》出台前,最高院在判例中明确,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及变卖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顶债务,可见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鼓励申请执行人以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早日实现债权,并未作出时间限制。
《网拍指导意见》出台后,我们认为也并未禁止一拍流拍后的以物抵债,一拍流拍后的以物抵债有助于拍卖物价值最大化、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司法实践中准予一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案例也并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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