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债务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如果,你的债务人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它宣称“轻资产”,但其实什么资产也没有,如果,它的股东看起来挺有钱,如果,它的财务处理方式看起来还很不规范,感觉不像有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年度审计报告的样

如果,你的债务人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它宣称“轻资产”,但其实什么资产也没有,如果,它的股东看起来挺有钱,如果,它的财务处理方式看起来还很不规范,感觉不像有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年度审计报告的样子,那么,恭喜你,你可以尝试找它的股东还钱了!!!
法律依据在这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以下审判观点充分使用了以上法律规定,仍然极具学习价值,它们是:
(一)(2016)苏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书
群达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明丰铝业有限公司、陈世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裁判主旨:被告昆山明丰公司已经将港澳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资企业,因此原个人独资企业时期的股东陈世明不再负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独立的说明义务或相应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因此驳回原告主张前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认为一审判决未支持群达龙公司要求原股东陈世明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主张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案债务发生期间,明丰公司为陈世明的一人公司,陈世明负有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但是,根据现有证据,陈世明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明丰公司的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应对明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
二审法院说得对
(二)(2017)川01民终12711号
谢福蓉、阮祥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裁判主旨:本案中,谢福蓉为沙玛丽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虽沙玛丽亚公司现已经注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五、第一百八十六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注销公司应当经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因谢福蓉未举证证明自身和公司财产问题和注销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谢福蓉应对沙玛丽亚公司债务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以上内容,说得对!
笔者认为
他们说的都对
结合以上判决,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如果您的债务人是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债务发生在它仍是一人有限公司期间,那么即便它在审判中变更公司性质,即便它在涉诉前注销了自己的公司,仍然不能免除其股东自证清白的义务哦。
如果您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小编建议您从公司设立之日起即时完善公司股东决议,备存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留存。
当然,光看一篇两篇文章也不能为您的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请寻找您身边靠谱的律师为您的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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