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下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开展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的解读

来源:大成成都办公室

文章摘要
一、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相关工作的部署情况 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

一、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相关工作的部署情况
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重要举措。自2019年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以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初见成效。截止到2022年年底,我国共清理各类存量政策措施45.2万件,废止修订、纠正违反2.04万件。1尽管如此,还是存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反垄断法律意识尚需提高、审查规则不完善、政策措施审查不全、审查质量不高等问题。2023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再次发布《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此次清理的范围涵盖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列举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四大类、十九项内容。《通知》列举的重点清理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四条列举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等六类情形。
《通知》进一步要求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除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例外规定的,确保“应清尽清”。同时,《通知》明确了各级实施主体应当在2023年11月底前完成本次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市场监管总局,总局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较〔2019〕245号文件,《通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的审查标准,分类列举、细化了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的禁止情形,并将“进口商品”纳入清理政策涉及的商品范围,使我国的竞争政策与国际规则更有效地对接,有利于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同时,《通知》明确以社会监督形式提高清理工作质量,要求清理主体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废除修订的政策措施,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相关工作的重大意义
1.清理工作可有效增强政府部门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尊重意识、有效地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促进国家统一大市场的健康发展。
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清理工作”)属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政策措施。《反垄断法》(2007版)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2022年《反垄断法》首次大修,以立法的形式在总则中明确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以及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分则中保留了前述规定。根据《立法法》第104条(2015修订版第93条)“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适用的对象一般不应包含已经形成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通知》明确了清理范围涵盖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以国家政策措施的形式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有了溯及既往的效果,其功能、手段与反垄断制度相互补充,完善了反垄断制度体系。与此同时,通过实施清理工作,进一步巩固了竞争政策优于产业政策的优先地位,符合《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2.清理工作可有效增强政府部门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尊重意识、有效地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促进国家统一大市场的健康发展。
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点任务和关键举措。随着《反垄断法》的持续深入实施,竞争政策逐渐生根、发芽、成长,但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一系列产业政策的传统思维和做法仍然存在。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2年五批次、62件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的情况来看,几乎所有案件均涉及地方政府通过出台地方政策措施和做法的方式不当地干预市场公平竞争,其中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行为在违法案件中占比最高。2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等部门通过再次部署清理工作,可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附注
1.数据来源于《完善配套政策 抓好工作落实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https://www.gov.cn/zhengce/202306/content_6884936.htm)



  1. 详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发布的五批次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五批) (sam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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