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张某酒后驾驶李某所有的小轿车撞死行人赵某,交警认定张某醉驾逃逸,负全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张某共同赔偿赵某近亲属30万元并履行完毕。随后,李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交强险中死亡赔偿金1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者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再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律师意见
因此本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醉酒驾驶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来看,“财产损失”系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理应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根据该22条之规定,对于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包括其他费用,且在垫付后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规定实质上系保险公司免除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故本案中,驾驶人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依法不予理赔。
酒驾出事故,保险赔不赔?
作者:乔磊律师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张某酒后驾驶李某所有的小轿车撞死行人赵某,交警认定张某醉驾逃逸,负全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张某共同赔偿赵某近亲属30万元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