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促进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在市司法局和桂城司法所的统筹指导下,桂城街道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宣传月”的活动中来。小编作为调解员之一,本期跟大家分享疫情下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看调解员是如何依法公正、高效地调解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梗概
张某某系佛山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试用期间员工,而徐某某系该公司人事主管。张某某称自己在为期一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时,收到了徐某某代表公司发出的拒绝聘用其为正式员工的通知,与此同时,公司拒付最后一个星期的劳动报酬,理由是不符合试用期合同上载明的录用条件,则最后一个星期工资不予支付。张某某不服,于2020年7月28日下午到公司与徐某某协商相关事宜。双方因协商不一致,张某某拿走了公司的一瓶机油,随后徐某某报警。
调解过程
民警将案件移送到调解室后,调解员积极组织双方开始调解。经过询问两位当事人,调解员得知现徐某某的诉求就是要追究张某某偷盗公司机油的法律责任,而张某某无非就是向公司讨还拖欠余下一个星期的工资。争议焦点就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最后一个星期工资。徐某某认为张某某签署了这份试用期合同,合同上明确约定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则最后一个星期工资不予支付。
在明确双方的诉求与争议焦点后,调解员经过分析认为:
第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而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岗位工资的80% 。
第二 、根据相关法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综上,“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则余下一个星期工资不予支付”这一试用期合同条款排除了张某某作为劳动者其应当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损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只要张某某没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理应获得足额的薪资报酬。
随后调解员向徐某某释明以上法律规定及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如果张某某真的去申请劳动仲裁,那么为了这一千几百元就损害了公司的声誉,是万万不值的。徐某某表示认同,愿意支付张某某余下的工资,但还是想追究张某某未经同意擅自拿走公司一瓶价值500元机油的法律责任。调解员再次与其斡旋,张某某的做法虽不合法,但因为物品价值太低,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条件,民警最多只有对其警告处理,让其返还机油,何况是事出有因,可以理解。徐某某终于妥协,最后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徐某某代表公司支付张某某余下的工资800多元,而陈某某向公司返还拿走的机油,在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双方今后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眼下正值疫情后全面复工复产的特殊时期,作为企业理应担负起社会责任,遵守法律规定,采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也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去维权,莫要做出过激行为,否则触犯法律就追悔莫及了。
劳动争议起冲突,人民调解化矛盾
作者:冯家敏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当前,为促进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在市司法局和桂城司法所的统筹指导下,桂城街道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宣传月”的活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