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深圳市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法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条款中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有两类案件:(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只能在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也就是说,终局裁决只是单方限制用人单位起诉权,而并不限制劳动者起诉权。法律规定一裁终局制度,旨在降低劳动者的诉累,防止因用人单位滥用程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类似制度还有《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程序、简易程序等。
对于终局裁决事项,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于是,各地区的仲裁机构又制定出更加具体规范的处理规则。深圳市劳动仲裁委早在2018年就发布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试行)》,并且在2022年做出了修订,也就是下文表格中的《深劳人仲委〔2022〕3号》文件。近日,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又发布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规则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





总结:
关于本次《适用规则》的修订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第三条规定,关于工伤医疗费的“单项裁决金额”,按原指引,判断追索工伤医疗费争议是否为终局裁决,是以全部工伤医疗费的总和是否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标准,即使每一单项裁决的金额不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只要总和超过该标准,该裁决即非终局,而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法院都可以调整每一单项裁决。但修改之后的适用规则规定,只要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即为终局裁决。这一修改,大幅的提高了终局裁决的范围和金额,对于劳动者诉求工伤医疗费用的权益加大了保护。
二、关于第六条的修改,因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是以劳动者本人工资为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其能够领取到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应当领取到的就会有差额,针对这一现象,各地司法部门存在不同观点。建议劳动者对本人的社保缴纳情况予以重视,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缴纳社保的行为,应及时通过向社保经办部门投诉举报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第七条规定,将律师费列入终局裁决事项。本条款的修订,显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利好消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请求律师费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但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深圳中院认为可以按照胜诉比例调整律师费用,但是也是以5000元为限度。不过此条只约束劳动争议诉讼行为,对劳动仲裁不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本条修订可能会扩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律师费请求处理的权限,无论仲裁委是否遵循了按支持仲裁请求比例确定律师费请求的原则,均从终局裁决制度的角度排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和调整。
四、第八条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的事项为非终局裁决。此条从立法的目的看来,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权益和用人单位抗辩的重要基础,若对于支持认定劳动关系的裁决适用终局裁决,则对于用人单位显失公平。
五、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处理,避免一刀切,用工单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自身权益的救济。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5、《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一百一十二条:劳动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请求律师费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但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深圳劳动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修订对比
作者:钟有为律师团队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深圳市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法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条款中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有两类案件:(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