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们在本公众号第二辑《公司如何确立注册资本》中介绍了公司大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及第六辑《公司股东并非绝对仅承担有限责任》中提到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有读者问:“我记得我国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现在是认缴登记制了,那我作为股东如果虚报注册资本,出资不到位,或出资后把出资拿走,还会不会构成犯罪呢?”这一辑,我们和大家分享一下涉及注册资本犯罪中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承担。
一、涉及注册资本的主要犯罪类型
1、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
涉嫌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予将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等情形之一。(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就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上述罪名的现行适用
刑法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不再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故《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规定的适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故若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公司登记申请人、股东、发起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仍然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进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附件对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进行了归纳总结,主要为以下27类: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信托公司;财务公司;(7)金融租赁公司;(8)汽车金融公司;(9)消费金融公司;(10)货币经纪公司;(11)村镇银行;(12)贷款公司;(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4)农村资金互助社;(15)证券公司;(16)期货公司;(17)基金管理公司;(18)保险公司;(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20)外资保险公司;(21)直销企业;(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23)融资担保公司;(24)劳务派遣企业;(25)典当行;(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7)小额贷款公司。
上述27类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我们在申请公司注册、出资等方面仍然应当遵从。
结语
虽然在实行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中已经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仍可能面临其他民事、行政责任。
股东应合理确定注册资本,积极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涉及注册资本犯罪问题分析
作者:陈枫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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