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新政出台,律师解读其中亮点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教育部、工商总局等单位联合发文,民办学校翘首以待的分类管理及新的扶持政策终于在国家层面落地。

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教育部、工商总局等单位联合发文,民办学校翘首以待的分类管理及新的扶持政策终于在国家层面落地。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哪些亮点?星瀚律师逐一来解读。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在本次政策出台前,所有的民办学校都是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组织。本次在《若干意见》第三大部分“创新体制机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制度。
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主要区别,我们整理了以下表格,以便读者快速了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
主体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公司
登记主管机关
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学层次
全层次均可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政策扶持
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
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
税收优惠
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暂未具体规定
用地优惠
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按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会计准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终止办学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学校办学
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放宽准入条件,拓宽筹资渠道
《若干意见》指出,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同时,要进一步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这就意味着,之前在很大程度限制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的“高门槛”终于有所松动。
以民办高等学校为例,根据现行的设置标准,需要具有300亩以上的学校自有土地才可以设立民办高校,而这个条件在寸土寸金的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显然难以达到,《若干意见》发布后,这类较为滞后且不合理的条件有望得到降低。
其次,《若干意见》明确建议,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给学校的筹资渠道“松绑”,意味着各类民办学校能够更多的通过金融工具,盘活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获得民办学校发展所需的资金,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探索多元主体办学,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同时,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可以想见,随着《若干意见》的发布,将有部分具有专业技术需求的大型企业为了获得符合自身要求的高素质技术人才,采取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方式培养人才,一方面解决了自身对于员工、人才的特殊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推动解决地区教育及就业问题,一举两得。
而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则可以从股权层面解决困扰部分民办学校多年的问题——教师流失。给予教师股权激励,使教师能以更高的积极性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与教学工作中,亦可以使民办学校快速发展。
明确、完善对于民办学校的扶持制度
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有业内人士笑言“《民办教育促进法》实际上应该叫做《民办教育抑制法》”,究其原因,很大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对于民办教育的扶持制度仅有笼统的规定,无法在实践中得到实施。
本次的《若干意见》在第四大部分中明确提出八项扶持制度,从财政投入、扶持方式、税收优惠、用地政策、收费政策等多个维度完善政府对于非营利性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为现有民办学校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社会资源新设民办学校给予帮助。
在众多扶持政策中,除上文中已阐述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享受相应税收、用地政策优惠外,还有以下五个方面值得关注:
政府应完善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
对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可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逐步实现收费的市场调节价;
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本次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发布,无疑为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立及发展在政策层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虽然在各地的配套政策落地之前,开展相关工作的难度仍较大,但星瀚律师将继续进行跟踪及深入研究,并为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及拟投资教育行业的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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