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因为经营环境不确定性的提高,导致许多上市公司进入经营困境,甚至最终进入破产。不过,也有部分上市公司能够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实现债务清理,最终涅槃重生。鉴于此,我们对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到2020年间,共60多家上市公司的重整案例进行了搜集和整理,并对其中的规律和司法处置路径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并将在此过程中所得到的心得体会加以整合,形成四篇浅议,以供打算从事或者正在从事上市公司重整业务的团队参考和分享:
第一篇 上市公司重整原因与重整特殊性
一、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的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原因包括“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外部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客观经济周期、政策法律、金融市场状态、行业发展与技术更迭等方面原因。例如,我国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因为疫情导致众多上市公司遭遇财务与经营危机,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航空运输与外贸、服贸等行业。
内部因素包括公司治理、融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管理层管理能力等方面原因。例如,很多上市公司在实际上并不具备扩张条件时,错误判断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而进行盲目扩张,致使公司陷入困境。在特定情形下,盲目吸资扩产也可导致这一后果,如“OFO”小黄车项目疯狂吸金扩张后,缺乏对市场需求和运营维护的准确判断,致使公司陷入困境。另外,高管违规也是内部因素之一,刚过去的2020年,A股市场至少有19家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因资本市场重大违法行为或被取保候审,或被检察院起诉,或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相关公司基本都被处以退市风险警示,从而陷入困境危机。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特殊性
上市公司因其股东分散、员工众多、上下产业链所牵涉的企业范围广,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乃至居民个人利益都会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其破产也势必影响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并将连带影响其他经济单位的生存发展,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通过分析整合,我们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较一般企业的破产重整具有以下特点。
(一)更高的行政干预——接收证券监管部门监管
作为上市公司,从生到死必须接收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遵守上市规则,持续满足上市条件,否则将面临退市预警或直接退市的风险。在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证券监管部门的作用体现在:
- 上市公司重整须逐级报送最高院审查前的地方政府与证券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协调。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座谈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鉴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较为敏感,不仅涉及企业职工和二级市场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安排,还涉及与地方政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因此,目前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 批准重整草案时证监会须参与会商机制。
《座谈会议纪要》第八条八规定,会议认为,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会商机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函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 -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状态的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披露是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旨在减少股民的信息不对称,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引导理性投资,维护投资者权益。在重整程序中,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更为严格。从披露程序到需要披露的具体内容,都做出了详实的规定。 - 上市公司重整期间的停复牌管理机制。
停复牌是指在证券交易产品出现异常,或者围绕某证券有重大实现方式或即将发生时,由证券交易所申请、证券监管机关指令或自行决定,强制上市公司暂停交易,直至停牌期限期满或停牌事由消失,再恢复对该证券产品的正常交易。
(二)更高的商业价值——“保壳”特征明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保壳”是指保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或者壳价值。上市公司的壳价值表现为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及相应权利,具体包括:一是入市融资获取资本溢价收入;二是在市场中赚取股权交易差价收入。在我国,公司上市并非易事,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因此,壳资源因其稀缺性,在破产重整中更具价值。“保壳”目标不仅促使债务人积极展开对上市公示的重整自救,也可以吸引投资人进入,从而提高重整效率与成功的可能性。
同时,在上市公司主体上依附的无形资产价值,除了“壳资源”以外,还体现在具体行政许可资质与牌照、品牌价值和知识产权价值上。上市公司作为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通常其品牌在该行业中都有着相当的地位和影响,其品牌代表着一定的客户信任。虽然陷入困境对于品牌价值肯定有所影响,但有些致使公司陷入困境的原因造成此类价值损失的影响不大,如投资失败和不可抗力等。此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价值考量应包括公司品牌。此外,上市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集中体现了上市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也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因素。
(三)更高的社会与经济价值——维稳的现实意义
破产制度的价值变迁经历了由“债权人本位”至“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平衡本位”,到最后的“社会利益本位”,把更多的目光放在了破产预防的理念上,突破了传统破产法律制度简单消灭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理念,转而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出发,注重对有价值有希望企业的挽救。
一家上市公司通常可拥有员工数千,有产品也有自己的品牌,一旦宣告破产清算,必然会使大部分员工失业,增加当地就业压力,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增加不安因素,因此政府愿意为社会稳定付出一定成本选择重整。上市公司的外部社会价值则体现在其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对就业保障与维护稳定的作用和创造税收方面的贡献上,因而值得公权力介入以给予特殊考虑,拯救濒临破产清算的债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