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是“外人”,无权继承遗产吗?

来源:疏附县法院

文章摘要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例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例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在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中,其中有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这些“小”案件,发生在许多人身边,与群众经常相遇,裁判结果代表法院“街头巷尾”的形象。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一起很有代表性的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阿某有一子一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儿子吾某,女儿热某。吾某也有一子一女,儿子麦某,女儿古某和女婿肉某已结婚两年,但没有子女。阿某的儿子吾某在2019年1月突发脑溢血死亡。阿某因过度伤心卧床不起,悲痛接踵而来,于2019年10月去世。女儿古某因高空坠物意外身亡于2019年12月去世。阿某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名下有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和一间150平方米的商铺,和外债6万元。吾某的儿子麦某认为爷爷的房产应该由自己全部继承,但古某的老公肉某认为古某虽然意外身亡了,但自己也有一定的继承权。吾某的儿子想不通,他认为姑姑古某已经去世了,姑父是外人,怎么可以继承爷爷的财产?如果姑父肉某有继承权,那自己的母亲(即阿某的儿媳)也有继承权呀?于是,2020年1月麦某一纸诉状将姑父肉某告上了法庭。
裁判结果
肉某对阿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同时,麦某与肉某对阿某所欠外债6万元也要承担偿还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被继承人阿某的儿子吾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吾某的儿子麦某作为继承人吾某的惟一直系血亲,代替其父亲的位置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享有的份额等同于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阿某的女儿古某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已经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而肉某作为古某的惟一法定继承人,对阿某的财产享有权利是基于转继承。
对于麦某的疑问“为什么女婿有继承权,而儿媳没有继承权?”该问题涉及到法定继承中继承顺序的问题。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儿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作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若想获得继承权,必须满足“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个前提条件。而本案中的麦某的母亲不存在这种情况。其姑父肉某也不符合该条件,当肉某也不是基于这个原因获得继承权,而是基于配偶古某的死亡,发生转继承,获得继承阿某财产份额的权利。同时,该案件当中除了继承财产部分外,对阿某所欠外债也一并“享有继承”。
此案也让世人明白一个道理,没有白白获取的财产,天下不会掉馅饼,用法律人的话说就是权利和义务永远是对等的,有偿取得才是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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