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垄断的审查及合规要点

来源:宁人研究院

文章摘要
一、行业协会垄断的监管现状及趋势 2008年8月1日,我国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
一、行业协会垄断的监管现状及趋势
2008年8月1日,我国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020年1月2日,官方首次发布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着重强化和完善了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同时还提高了对垄断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罚款额度,对于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处罚限额由五十万提高至五千万,对于行业协会处罚限额由五十万提高至五百万。
自实施以来,从国家发改委与工商总局发布的处罚决定看,其中约1/5涉及行业协会活动。这些案件涉及的行为类型绝大多数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的竞争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或协同行为。近日(2021年7月20日),财政部发布数据显示上半年对于垄断行为的行政罚款等带动罚没收入增长27.9%,也可以窥见当下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垄断行为的监管也日趋严厉。
二、行业协会垄断的认定与处罚
(一)行业协会的认定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将“行业协会”定义为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并列举“学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联盟”等为符合定义的行业协会。
但同时,需要注意从实质上对行业协会进行认定。《反垄断法》之所以关注行业协会活动,是因为其往往为竞争者互相接触、交换信息提供机会和平台,竞争者利用这些竞争信息达成共谋,从而形成了横向垄断协议或协同行为。
因此,对于行业协会的认定不应当局限于注册登记,只要是同业竞争者为业务合作而展开的磋商、谈判活动,均有可能被纳入行业协会的认定范畴。
(二)行业协会垄断的行为认定
《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 联合抵制交易;
6.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当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垄断协议难以查证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认定因素来认定信息交换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协同行为:
1. 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2. 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3. 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4. 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三)行业协会垄断的处罚
对于组织会员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业协会,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进行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对于在协会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会员单位,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业协会垄断案件的审查要点

根据对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的以上五起横向垄断协议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深入剖析,我们总结出以下四点行业协会垄断案件的审查要点:
(一)案涉行业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价格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 中央定价
《中央定价目录》规定下述七类市场由国务院价格及其他主管部门定价:
①输配电;②油气管道运输;③基础交通运输;④重大梳理工程供水;⑤重要邮政服务;⑥重要专业服务;⑦特殊药品及血液。
中央定价的商品价格属于指令性价格,不得擅自变动。
2. 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 市场调节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所形成的价格。
因此,凡不适用中央定价、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的行业, 均属于竞争行业,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
国家市监总局公布的上述五起横向垄断协议案,涉及的交易市场包括游船服务、消防检测、驾驶员培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手车交易服务,均不属于前述的中央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定价的市场,应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协会会员属于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国家市监总局的公告案例中,案涉协会会员均属于同一市场的经营者,相互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三)行业协会组织会员签订并实施垄断协议
1. 该协议的签订与实施由行业协会组织
组织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负责起草、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印发手册、收取保证金等。
2. 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违反市场自由定价,损害消费者利益,具体形式包括:
(1)固定或变更商品/服务价格
案例一:将经典游的散客票价统一为100元/人,团队票价最低折扣不低于票面价六折……
案例二:约定检测费用按统一标准执行;
案例四:统一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价格;
案例五:规定汽车类,市场内经营户按300元/车收费,社会车辆按400元/车收费……
(2)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案例三:约定各驾校将公司经营业务委托给公交驾校经营,公交驾校以各驾校所有车辆数为依据,按月向其他驾校以固定百分比分配驾驶员培训收入;
案例四:确定了2家保险机构为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人。
除了这五个案例中出现的上述两种垄断协议形式外,还有以下三种垄断协议的形式:
(3)限制商品/服务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
②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③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4)限制购买或开发新技术、新设备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②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③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④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⑤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特定经营者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
②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③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④通过其他方式联合抵制交易。
(四)签订并实施的垄断协议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1. 协议约定罚则或保证金,保障协议的强制性
案例一:规定处罚措施:第一次停业三天;第二次停业七天;
案例二:缴纳履约保证金:三万元;规定罚则:不按规定收费,搞恶性竞争的,扣除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五:单位每年缴纳10万元行业自律公约履约保证金,发现三次违反行业规定,没收10万元保证金。
2. 协会被赋予了统一经营或划分收入的权限
案例三:约定各驾校将公司经营业务委托给公交驾校经营,公交驾校以各驾校所有车辆数为依据,按月向其他驾校以固定百分比分配驾驶员培训收入;
案例四:确定了2家保险机构为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人。
四、行业协会垄断相关的合规建议
(一)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合规建议
1. 对行业协会予以实质认定
虽然《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要求行业协会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但是从实质上看,行业协会是否依法登记并不重要,应当关注该行业协会的活动是否为竞争者互相接触、交换信息、达成市场共谋、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或协同行为提供机会。
2. 对行业垄断协议予以实质认定
并非只要属于国家非定价行业的所有价格指导协议均为垄断协议,应当从其是否具有垄断协议表现形式(包括①固定或变更商品/服务价格②限制商品/服务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或开发新技术、新设备⑤联合抵制特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强制履行性来进行综合评价。
(二)行业协会的合规建议
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已基本完成的今天,行业协会要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其自律、协调的职能:
1. 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身优势,组织会员制定反垄断方面的行业自律,并监督成员单位执行行业自律,反对行业垄断的行为。
2. 配合市场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反垄断工作调研,找出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提出和实施对应的问题解决措施。
3. 在其他协会因组织会员达成行业垄断协议而被主管部门处罚时,应当引以为戒,积极自省,对潜在的行业垄断风险进行评估和整改。
(三)参加行业协会活动的企业的合规建议
为了避免企业在违法的顾虑和得罪行业协会及同行的顾虑中两难,企业可考虑依据《反垄断法》委托专业的反垄断律师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被迫参与违法活动:
1. 会前防范
确保律师掌握企业参加的所有行业协会的清单,可以事先发现存在的违法风险点。并结合律师的建议决定是否参加会议。
2. 会中警觉
在参加行业协会会议时,参会者应当做好会议纪要,并对竞争敏感信息的讨论保持警惕。在发现可能存在反垄断违法风险时,需要明确表示退出,及时咨询律师是否需要发书面异议声明。也可考虑聘请专业的反垄断律师审查会议议题或参加会议。
3. 会后检查
在会议结束后,若协会或其他会议组织者分发统一的会议纪要的,则需要仔细阅读该会议纪要。若发现纪要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存在反垄断违法风险时,由律师判断是否需要发书面异议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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