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4月17日央视报道,江苏省常州外国语学校自搬新址后,493名学生检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个别查出淋巴癌、白血病等。学校附近正在开挖的地块上曾是三家化工厂,专家称校区受到的污染与化工厂地块上污染物吻合。

从现有媒体的描述来看,此次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应当属于突发事件中的事故灾难。从环境保护部和江苏省政府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反映,此次突发事件,涉及学校敏感区域和人群,而且造成493名学生发生异常症状,依法应当被定性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鉴于该事件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关注,应定性为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正确对待事件的处理。
法律也是家长们的权利保护伞,可以从以下角度了解问题
法条链接: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赋予了公民监督的权利,以及政府在环境治理时行政不作为的权利,以及进行环境诉讼的权利。
《环保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环保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环保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政府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家长们也可以在这次事件中考虑请律师进行集体诉讼,为孩子们争取应有的补偿
当地教育部门表示,学校所在地块土壤“检测都是达标的”,选址评估报告“符合规范”。可是,环评报告指出项目北侧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已经受到污染,存在人体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环境专家还指出环评报告“没有考虑到农药的成分”。这是否就意味着“符合规范”的评估报告存在瑕疵。那么就要问一问,究竟是环评报告失实,还是有关部门视而不见。
事实上,我国关于城乡建设包括学校、住宅建设等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都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只要严格依法建校,就可以避免数百名学生遭受污染侵害的事情。出现问题,只堵不疏,在互联网时代既解决不了问题,也不可能被隐藏。常州政府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以正确的方式,给家长和孩子一个交代。
(图片来源于网络)
学校有“毒”,谁之过
作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据4月17日央视报道,江苏省常州外国语学校自搬新址后,493名学生检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个别查出淋巴癌、白血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