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观察与评论”由申骏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部编辑、制作并推送。“融资租赁与保理”板块的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租赁及保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动态、有价值的诉讼案例、客户关注度较高的实务问题等。限于公众号篇幅,部分法规类分析、解读内容未在公众号文章中发布。如有需要,请点击“阅读原文”,填写您的联系方式,我们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您发送详细版《金融法律观察与评论》。
一、法律资讯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202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法〔2023〕154号发布,以下简称《试点结束通知》)。《试点结束通知》规定,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发布,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并对试点结束后“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以及当事人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起再审申请的案件之处理方式作出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麻锦亮编著《民法典担保注释书》一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麻锦亮编著的《民法典担保注释书》一书出版。《民法典担保注释书》从《民法典》关于保证制度的主要变化、《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主要变化及担保法体系三个角度,全面涵盖条文精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司法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政策、典型案例等内容,并逐一、立体地注释条文,同时针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了大量的专业解答。
二、监管动态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开展首笔“售后回租+专利质押”模式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创新业务
2023年9月1日,天津自贸区东疆综保区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知识产权租赁新模式落地,东疆探索专利“租赁+质押两便利”融资新路径》一文,在天津市“政、监、审、产、学、研”多方协作支持下,首笔专利转让和专利质押相结合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创新业务在天津东疆综保区落地。承租人将一项生物医药领域非核心、有价值专利作为租赁标的物,向出租人转让了所有权,同时以一项核心、高价值专利提供了质押担保。
(二)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发布《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自律公约》及《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2023年9月6日,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发布《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汽车业务公约》)及《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汽车业务公约》除与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的《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在“不得违规融入资金”等业务禁止性规定的部分内容保持一致之外,还对业务规范要求、催收与自力救济流程、纠纷处理和外包合作做了细化规定。而《合同》范本的发布,也给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提供了合同文本方面的参考。
(三)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南省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2023年9月8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南省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豫金监〔2023〕118号,以下简称《河南融资租赁负面清单》)。《河南融资租赁负面清单》第8条规定:“不得违反防范化解隐性债务要求,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或以构筑物为租赁物与地方平台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将资金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相关项目。”第9条规定:“不得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河南融资租赁负面清单》的印发,意味着注册在河南省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分公司将不得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与地方平台公司开展回租交易。
(四)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数据交易所联合发布《深圳市企业数据合规指引》
2023年9月11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数据交易所联合发布了《深圳市企业数据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数据合规指引》)。《数据合规指引》对数据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建设、数据收集、存储、传输、提供、交易、删除、销毁之数据全生命周期合规及数据出境合规等进行了规范,完善了数据合规风险防范体系、发展了数据合规多元共治范式、确立了数据合规行刑衔接机制、建立了数据合规免责容错机制。
(五)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发布《2023上半年上海融资租赁行业运营情况简报》
2023年9月22日,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发布了《2023上半年上海融资租赁行业运营情况简报》(以下简称《上海融资租赁简报》)。《上海融资租赁简报》从资产规模、资产结构、杠杆水平及融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5个维度对上海融资租赁行业运营情况进行分析,2023上半年,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资产总规模达30734.58亿元,融资租赁行业整体活跃度较2022年提升,主要表现在资产规模增速加快,行业外部融资增长,盈利水平提高。但也应看到,行业资产质量有所下滑,需进一步关注风险。
三、案例选读
2023年8月31日,“中国应用法学”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则全国法院优案评析,该案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编的《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涉及仅有应收账款债权人参与虚构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审查规则问题。申骏律师将在本期案例选读中对该案进行分享及解读。
仅有应收账款债权人参与虚构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审查规则
案情简介:原告X保理公司诉称:2017年10月11日,Z公司与X保理公司签订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约定Z公司将其向S集团提供商品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X保理公司,由X保理公司向Z公司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预支价金服务。合同签订后,X保理公司与Z公司实际发生6笔应收账款转让交易,Z公司均提供了相应与S集团签订的《采购合同》。2017年10月24日,X保理公司在支付第一笔转让款前,由其工作人员至S集团办公地址面签相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由自称S集团工作人员“陈某”于会议室中接待,并在相关材料上加盖了S集团合同专用章。后X保理公司向Z公司先后支付了6笔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价金共计4亿余元。S集团付款期限届满未履行付款义务,X保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S集团支付应收账款及逾期利息,Z公司在S集团未履行债务清偿范围内向X保理公司履行应收账款回购责任。
法院查明,2018年12月13日,相关派出所已经对S集团报案的“印章被伪造”立案侦查。根据侦查结果,X保理公司持有的《采购合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上S集团合同专用章经鉴定系伪造,并且原告面签时“S集团工作人员陈某”身份也系伪造,公安机关核实其真实姓名为刘某,并非S集团工作人员。法院最终判决Z公司向X保理公司履行应收账款回购责任,但驳回了X保理公司要求S集团支付应收账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本案《保理业务合同》是原告与Z公司签订的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其中约定的交易内容和交易流程符合商业保理的形式要件,相关合同条款经双方确认,不存在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虽然基础债权不真实,但原告系因Z公司欺诈,违背真实意思建立保理合同关系,并发放了保理预支价款,在无证据证明原告参与欺诈共谋或对Z公司或相关人员欺诈行为明知的情况下,原告因受欺诈签订合同依法享有合同撤销权。现原告并未行使撤销权,故《保理业务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向Z公司行使回购追索权,要求Z公司支付回购本金及相应利息。虽然《保理业务合同》尚具有法律效力因未撤销,但对于为合同外当事人设定义务的条款是否对合同外当事人有效,需视具体情况而定,Z公司提供转让的基础债权系其单方伪造,而非其与S集团共同串通伪造,故该约定不产生约束S集团的法律效力,S集团无合同责任。
申骏律师解读:《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参考该条规定,在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即使应收账款虚假,保理人仍然有权主张保理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保理合同。由于本案的应收账款债务人S集团并未参与应收账款的虚构活动,法院在确认保理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并未判决S集团承担应收账款的支付义务,但判决Z公司根据《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向X保理公司履行应收账款回购责任。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2015年保理合同审判白皮书》明确:“如果债权转让方与债务人虚构基础合同关系,并以无真实交易关系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向保理商骗取融资的,该保理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保理商可向债权转让方行使撤销权及要求赔偿损失。受欺诈的保理商主张保理合同有效,并请求虚构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及债权转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清偿责任的,也应支持。”因此,在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保理人也可以主张保理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要求撤销保理合同并由应收账款债权人赔偿损失。由于保理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就受到欺诈、实际发生损失等问题进行举证,实务中,更多的保理人在应收账款虚假时,往往倾向于依据《民法典》第763条的规定主张继续履行保理合同。
四、实务问答
问题一:基于特许经营权形成的应收账款能否作为保理交易标的?
申骏律师简答:《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18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关于经营权质押问题的分析部分指出:“尤其是对于特许经营权可让与性可言,因特许经营权特许限制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对于特许经营限制严格的行业,一般由政府针对具备特殊资质的特定企业发放,是不允许在市场中自由转让,如通讯服务、电网运营、水务行业等。对于在特许经营授权的约定中,明确了有条件转让的经营权或经营收益权的,在条件具备时可转让。是否具有财产性及可让与性,直接决定着设质权利能否转让,即质权的实现与否。”
问题二:保理人就应收账款转让办理了中登网登记,能否视为履行了应收账款发生转让的通知义务?
申骏律师简答:《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764条规定:“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据此,保理人有就应收账款转让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通知的义务,且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保理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中登网)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法律效果是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进行公示,但债权公示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通知。因此,保理人就应收账款转让办理了中登网登记,不能视为履行了应收账款发生转让的通知义务。
五、专业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0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表面上看,出租人欲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似乎只有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一条路径。但是,综合分析《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时,仍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租赁物提出权利主张,该等权利主张主要包括: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在主张加速到期的同时主张拍卖、变卖租赁物;通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租赁物;加速到期判决生效后,符合条件时出租人有权再行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加速到期判决生效后,符合条件时出租人有权不通过诉讼手段而通过私力救济手段实现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目标。
申骏律师在《融资租赁合同被判决加速到期的,出租人能否收回租赁物?》一文就加速到期情形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各项权利及其适用前提进行梳理分析。欢迎点击(网页阅读请Ctrl+左键)上文标题跳转链接,或通过我们的公众号“金融争议观察”阅读。
六、团队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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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20日,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雯卿律师受邀为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法律培训,就建设工程保理若干法律实务问题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内容包括虚假应收账款对保理交易产生的影响、应收账款的期限及金额错配对保理合同的影响分析、受让建设工程应收账款是否包括工程款优先权、可能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况梳理、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对保理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影响等。 |
2023年9月22日,受融易学的邀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雯卿律师以“金融审判中的融资租赁热点解读”为题进行了公益性质的主题分享。本次公益直播分享的内容包括当前融资租赁诉讼中的十大热点问题和城投、新能源、汽车热点领域诉讼及资产处置实务解析。本次分享中,袁律师结合大量诉讼实务案例,分享了租赁物适格性、动产类租赁物的诉讼举证要求、特殊动产的“自物抵押”问题、预收利息的诉讼风险及应对融资租赁手续费的诉讼风险、融资租赁保证金的诉讼风险、融资租赁合同利率约定的诉讼风险、租赁物保全的诉讼实务、电子签名合同诉讼实务、民诉法修改后的合同管辖约定等实务问题。 |
七、联系方式
许建添 高级合伙人/律师 手机/微信:+86 139 1844 4482 邮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 | 袁雯卿 高级合伙人/律师 手机/微信:+86 186 2163 3550 邮箱:yuanwenqing@sunjunlaw.com |

2023年8月30日,受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邀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雯卿律师以“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实务”为题进行公益直播,分享内容包括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的基本规定、电子合同在诉讼阶段的举证要求分析、金融机构使用第三方电子合同签名平台实务,并对如何证明电子合同是原件、电子合同是否必须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认证、进行电子合同签署时,常见的交易对手方身份验证方法、是否必须对电子合同的存证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在答疑环节,袁律师针对客户身份验证的银行卡为何必须是一类账户、没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法律效力如何等问题进行了回复。
2023年9月22日,受融易学的邀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雯卿律师以“金融审判中的融资租赁热点解读”为题进行了公益性质的主题分享。本次公益直播分享的内容包括当前融资租赁诉讼中的十大热点问题和城投、新能源、汽车热点领域诉讼及资产处置实务解析。本次分享中,袁律师结合大量诉讼实务案例,分享了租赁物适格性、动产类租赁物的诉讼举证要求、特殊动产的“自物抵押”问题、预收利息的诉讼风险及应对融资租赁手续费的诉讼风险、融资租赁保证金的诉讼风险、融资租赁合同利率约定的诉讼风险、租赁物保全的诉讼实务、电子签名合同诉讼实务、民诉法修改后的合同管辖约定等实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