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桥梁施工合同争议如何化解

来源:泰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情简要】 钱某拟将其承接的某项目中的三座桥分包给赵某施工,与赵某签订桥梁施工协议,并由赵某实际组织施工。2017年底,桥梁建成并交付通车,但并未组织竣工验收。

【案情简要】
钱某拟将其承接的某项目中的三座桥分包给赵某施工,与赵某签订桥梁施工协议,并由赵某实际组织施工。2017年底,桥梁建成并交付通车,但并未组织竣工验收。因钱某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赵某根据施工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泰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1、桥梁施工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
2、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
【裁决结果】
裁决钱某给付赵某剩余工程款。
【案例评析】
本案中,钱某与赵某均为不具备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自然人,钱某将三座桥梁工程分包给赵某施工,双方签订的桥梁施工协议因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实际已交付通车使用,表明赵某已经完成了协议约定的施工义务,通车交付使用之日应当视为竣工日期,钱某应当参照双方桥梁施工协议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赵某。赵某作为案涉桥梁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仍应在该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桥梁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泰仲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适格而无效,对此,相关责任人或单位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因此,通常情况下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除因发包人的原因所导致,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但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产生的法律后果则表现为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所有质量问题都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在此建议,作为发包人,应严格依法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承包人,如果在交付工程后发现发包人擅自使用,应记录留存相应证据,以便在之后发生争议时可以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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