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案的实务审查

文章摘要
引言: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人类智慧成果,应当予以保护。

引言: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人类智慧成果,应当予以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也愈来愈多,因知产案件专业性较强,从实务角度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有效保护版权值得研究,笔者以曾经办理的安某侵犯著作权罪案为例,试做分析,以期引玉。
No.1 案例简介
2016年,郭某通过QQ卖书群与安某相识后向安某邮寄数本雅思类书籍,询问安某能否印刷。安某查看样书后回复可以。此后,安某让崔某帮其对样书逐页扫描后制成电子版,又让朱某的印刷厂按此电子版大量印刷。截止案发,朱某共为安某印刷雅思英语教辅类书籍约60万册,查获时,郭某尚有12万余册书未及销售。经相关部门鉴定除少数书籍因无比对鉴材无法鉴定外,涉案书籍绝大部分为盗版。郭某获利60余万,安某获利40余万,朱某通过印刷盗版书获利4万元,崔某通过为安某制作盗版印刷电子版获利2万元。经法院审理,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郭某、安某等人四年至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70万元至4万元左右罚金。
No.2 侵犯著作权罪的形式审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笔者认为刑法就该罪设立了独特的从形式审查到实施审查的层进审查模式,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形式要件则无刑事违法性。
1、是否取得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行为人如果取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那么当然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授权必须是著作权人的有效授权即在授权的有效时间及范围内。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伪造、变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及期限的部分,应当视为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则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2、是否具有免责情形。行为人虽然没有相应授权,但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及《意见》第十一条,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单纯事实消息;(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4)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案例中的郭某、安某、朱某、崔某等人均不能提供涉案书籍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授权证明,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印刷书籍具有免责的情形,其行为已经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形式审查要件。
No.3 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质审查
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质审查就是对符合形式审查要件的案件,从刑法规定的构成该罪的目的、行为以及危害后果的实质层面进行更进一步分析审查。
1、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复制、印刷印刷品,是否为了营利,是判断行为人违法与否的重要标准。行为人如果是非营利目的,在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可以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正常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主观目的为了赚钱牟利,至于是否实际营利则在所不问。除向他人销售印刷复制品外,根据《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还包括:(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案例中的郭某通过QQ联系安某,安某联系崔某、朱某,相互分工大量印刷盗版雅思书籍进行售卖,其目的就是为了牟利赚钱。
2、实施侵犯著作权及有关权利行为。侵犯著作权及有关权利行为较多,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有:(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产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案例中,安某未经版权人授权,将雅思书籍交给崔某,由其扫描后制成电子版,通过朱某的印刷厂进行大量印刷出售,属于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罪行为。
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具有谦抑性,并不是所有侵犯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只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五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本案中印刷的盗版雅思书籍60余万册,安某获利4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No.4 结语
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发展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有着重大作用,保护版权人人有责。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及复杂性,应由刑事专业办案人承办,在办案过程中更应依法办案,坚持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做到罪责刑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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