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的知识,这里都有

文章摘要
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都不愿面对,而又必须面对的问题。随着人们财富积累日渐丰厚,资产种类纷繁复杂,遗产继承的难题也随之突出。

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都不愿面对,而又必须面对的问题。随着人们财富积累日渐丰厚,资产种类纷繁复杂,遗产继承的难题也随之突出。那么,哪些遗产是法律上可以继承遗产,该通过什么方式继承,每个继承人又能继承多少份额,下文将围绕这些问题一一解读。
法律上的遗产范围
常人认知中的遗产,可能就是在人离世之后留下的钱或房子,但是,法律上又如何定义遗产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可以看到,《民法典》中对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再像已失效的《继承法》一一列举遗产的种类,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财产类型不断出现,因此要想认识可继承遗产的范围,需从法条中的三个词加以理解:
①“自然人”
即财产属于个人的,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有些财产性权益属于家庭共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根据相关规定,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以户为单位,这些权利并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因此也不能继承。
②“死亡时”
即财产被划入遗产的时间节点是死亡时,财产能够被称之为遗产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生效的。
③“合法财产”
即非法的财产权并非遗产的范围,如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
综上,只要是满足以上三个属性的“财产”,就是所称的遗产了,既包括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益。
遗产的继承方式
在了解了遗产“是什么”后,下一个问题就是遗产“怎么做”了,也就是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以下三种:
(1) 法定继承
根据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甚至在特殊的情况下,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同样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遗嘱继承
根据相关规定,遗产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遗赠扶养协议
我国《民法典》中还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遗产的分配份额
遗产的分配份额的确定与继承方式的确定一样,直接影响到继承人的利益,是遗产继承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常人最关心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民法典》规定的均等为相对均等,并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的存在: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照顾的目的是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较多,平均分配遗产也足以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生活需要,则没有必要再予以照顾,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仍应均等;如果各继承人生活都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则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也只能均等。继承人是否有特殊困难、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应以遗产分割时的情况为判断标准。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通过遗嘱继承排除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份额,相应的条款是无效的。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是鼓励型的不均等。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多分些遗产,并非对其付出的补偿,而是一种鼓励,其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这里规定的是可以多分,而非应当多分,这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多分遗产,如继承人虽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其收入明显高于其他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就不一定多分遗产。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这是惩罚性的不均等。这里的“不尽扶养义务",通常指尚未达到遗弃的程度。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有法定的扶养权利义务的,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需要继承人扶养,而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则继承人的行为不仅是违背社会公德的,在分配遗产时也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继承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被继承人需要扶养。需要扶养既包括需要经济上的扶助,也包括需要劳务上的帮助。被继承人不需要他人扶养,继承人因此而未尽扶养义务的,则继承人不应因此而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如果继承人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其不尽扶养义务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而不是主观上拒不履行或不愿尽扶养义务,并没有可归责性,不应因此而对其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③继承人不扶养。即继承人在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情况下不履行扶养义务。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这是协商型的不均等。继承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自愿协商遗产的继承份额。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不均分遗产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协商型的不均等必须是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不均分,不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最后做个提醒,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如古董等。另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自愿清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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