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典型情形和常见问题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指导律师:卞静舒前 言 2020年春节前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疫区内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供应紧张,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少数经营者哄抬

指导律师:卞静舒


前 言
2020年春节前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疫区内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供应紧张,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少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为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的违法案件,个别地区出现执法极端化的现象,引起公众热议。
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规范和严格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背景下,本文以2020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24号)、《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以下简称《从重从快打击违法行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为依据,逐一解答企业客户普遍关心的以下问题:疫情期间哄抬价格的典型情形有哪些?哄抬价格和正常涨价之间的边界如何界定?违法散布涨价信息和言论自由之间的边界如何界定?经营者哄抬价格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疫情期间哄抬价格的典型情形
疫情期间哄抬口罩等相关商品价格,不仅违背商业道德,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的常见价格违法行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疫情期间哄抬价格存在以下几种典型情形:
第一,经营者捏造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
包括:(一)虚构购进成本;(二)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四)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
第二,经营者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
包括:(一)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二)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三)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四)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
第三,除生产自用外,经营者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防疫用品、民生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
包括:(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
第四,经营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包括:(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
二、哄抬价格和正常涨价之间的边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市场经济制度下利益分配的主要工具。《价格法》并非禁止任何幅度的涨价。涨价合理与否,关键是看涨价行为是否有利于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是否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正常涨价的涨价幅度,《价格法》和国务院公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并没有做出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月26日发布的各地查办的五起典型案件中,重庆某药房将原价16.8元/袋(十只装)的口罩价格抬高至27元/袋,涨价幅度超过60%,达到了涉嫌哄抬价格的立案标准。
考虑到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商家高昂的人力成本和调配物资所承担的安全风险,行政机关个案中对于“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较为严厉。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并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目前,湖北省、山西省、江西省、山东省等多地市场监管局已就疫情期间相关商品的涨价幅度作出了规定,正常涨价的进销差价率规定在10%到35%不等。
三、违法散布涨价信息和言论自由之间的边界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哄抬价格典型案件中,四川省某药房通过微信群与其他医药公司交流防疫用品涨价信息,对外销售时向消费者宣传“口罩和药品都在涨价,我们也要涨价”“现在到处都是疫情”等内容。该药店以哄抬价格为目的在销售中向消费者宣传具有紧迫性和诱导性涨价信息,当地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疫情期间,经营者散布的涨价信息只要足以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就可以构成哄抬价格,即使散布的信息不属于捏造信息。违法散布涨价信息与《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实施主体不同
哄抬价格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公民以个人身份在非经营场合发表涨价信息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不属于哄抬价格。
第二,行为人主观意志不同
经营者散布涨价信息,目的在于制造和利用消费者担心价格上涨的心理,造成市场上的紧张气氛,引诱消费者增加购买,然后兴风作浪,乘机抬价、囤积惜售,推动价格过高的上涨,从而牟取更多的利润。
第三,行为客体不同
经营者散布的涨价信息必须具有紧迫性和诱导性,达到足以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程度。
第四,行为对象不同
经营者散布涨价信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营者仅仅告知到店消费者相关商品缺货的事实,不属于哄抬价格。
第五,法律后果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疫情期间经营者散布涨价信息引起社会大众恐慌心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从严惩处。
四、经营者哄抬价格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哄抬价格的不同情节,经营者可能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经营者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考虑到当前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特殊的危害性,《从重从快打击违法行为的意见》明确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除了上述行政处罚外,对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的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结 语
当前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依照《从重从快打击违法行为的意见》指示精神,市场监管部门须全面加强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市场价格监管,从重从严从快打击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个案中对于“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亦较为严厉。从各省市场监管局的商品涨价幅度规定以及《指导意见》实践执法案例来看,防疫用品、民生用品涨价幅度在35%以内尚属相对安全,达到35%及以上即可能产生实质性价格违法风险,涨价幅度超过60%已有案例达到了涉嫌哄抬价格的立案标准。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除了坚守在防控疫情一线的医务工作者,稳定防疫用品、民生商品的市场价格,保障相关物资的充足供给,同样是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一环。对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从严从重从速查处各类哄抬价格行为的同时建议相应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处罚程序,为一线执法人员科学、规范、有效地执法办案提供重要支撑。我们也衷心地希望各类经营者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能够守住良知与法律底线,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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