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简介:
1995年,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16年6月6日,最高法决定提审该案;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同年12月14日,赔偿请求人聂树斌父母委托代理律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赔偿项目: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0元;2、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万元;4、赔偿受害人聂树斌生前扶养人聂某生、张某枝生活费至死亡时,为被扶养人张某枝办理养老保险;5、因当年被错判而支付给西郊玉米地案受害人家属的2000元及利息;6、因申诉产生的费用及损失60000元;7、房屋建设费用400000元;8、在媒体上公开国家赔偿决定书,予以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金额共计:13919156.8元人民币。
2017年3月30日,聂树斌母亲收到了河北省高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各项赔偿共计268.13991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一次性支付张某枝个人的抚养费 6.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前期已通过媒体并当面向赔偿请求人进行公开道歉,驳回其他请求。
聂树斌案中赔偿请求人提起的赔偿请求与国家赔偿决定中支持的赔偿金额,数额相差很大的即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所求与所给有很大的差距,但是该赔偿决定中13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创下国内冤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纪录。
一、国家刑事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1、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在国家赔偿中,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严重后果本就个体不同、承受能力等不同,如何界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其赔礼道歉。
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除依照前述规定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其赔礼道歉外,还应当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关于精神抚慰金数额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二、国家刑事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从近两三年比较有影响力及最高院公报上的案件,看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及比例。

以上国家赔偿案件中,呼格吉勒图案与聂树斌案中赔偿请求人所获得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要高,是因为这两起案件中,两个年轻的小伙子都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给家庭带去了难以磨灭的伤痛。
三、国家刑事赔偿案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
从审判实践来看,人民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有所限制的,因为个体不同,且精神损害难以衡量,很难确定具体的数额,一般都带有补偿及抚慰的性质。但在聂树斌一案中,河北省高院的赔偿决定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创下之最,说明国家已日益重视冤错案对个人甚至家庭造成的毁灭性影响,从补偿到带有惩罚性质转变,从注重物质到精神物质层面共存,对以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以及发展有重大的意义。
死者已矣,生者带着死者的愿望而活,希望更释怀的拥抱美好,也希望在刑事案件中执法机关能够严格依法执法。
附文中所涉《国家赔偿法》法律条文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1995年,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16年6月6日,最高法决定提审该案;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同年12月14日,赔偿请求人聂树斌父母委托代理律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赔偿项目: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0元;2、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万元;4、赔偿受害人聂树斌生前扶养人聂某生、张某枝生活费至死亡时,为被扶养人张某枝办理养老保险;5、因当年被错判而支付给西郊玉米地案受害人家属的2000元及利息;6、因申诉产生的费用及损失60000元;7、房屋建设费用400000元;8、在媒体上公开国家赔偿决定书,予以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金额共计:13919156.8元人民币。
2017年3月30日,聂树斌母亲收到了河北省高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各项赔偿共计268.13991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一次性支付张某枝个人的抚养费 6.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前期已通过媒体并当面向赔偿请求人进行公开道歉,驳回其他请求。
聂树斌案中赔偿请求人提起的赔偿请求与国家赔偿决定中支持的赔偿金额,数额相差很大的即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所求与所给有很大的差距,但是该赔偿决定中13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创下国内冤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纪录。
一、国家刑事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1、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在国家赔偿中,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严重后果本就个体不同、承受能力等不同,如何界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其赔礼道歉。
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除依照前述规定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其赔礼道歉外,还应当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关于精神抚慰金数额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二、国家刑事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从近两三年比较有影响力及最高院公报上的案件,看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及比例。

以上国家赔偿案件中,呼格吉勒图案与聂树斌案中赔偿请求人所获得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要高,是因为这两起案件中,两个年轻的小伙子都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给家庭带去了难以磨灭的伤痛。
三、国家刑事赔偿案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
从审判实践来看,人民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有所限制的,因为个体不同,且精神损害难以衡量,很难确定具体的数额,一般都带有补偿及抚慰的性质。但在聂树斌一案中,河北省高院的赔偿决定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创下之最,说明国家已日益重视冤错案对个人甚至家庭造成的毁灭性影响,从补偿到带有惩罚性质转变,从注重物质到精神物质层面共存,对以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以及发展有重大的意义。
死者已矣,生者带着死者的愿望而活,希望更释怀的拥抱美好,也希望在刑事案件中执法机关能够严格依法执法。
附文中所涉《国家赔偿法》法律条文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