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用人单位仅向员工发放入职报道通知书、入职待遇通知书,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7日,陈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理货员工作。当天双方签订《新员工入职报到通知书》、《新员工入职待遇通知书》,其中明确陈某试用期预计1-3个月,并约定了工资及绩效的发放标准和时间。2022年1月,陈某从某科技公司离职。2022年3月,陈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仲裁后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劳动合同条款是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约定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具体条文。某科技公司提供的《新员工入职报到通知书》《新员工入职待遇通知书》,从形式上,是某科技公司的单方通知,并非劳动合同文本;从内容看,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对法律规定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的试用期,作出了“预计1-3个月”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不利于劳动者的单方通知。《新员工入职报到通知书》《新员工入职待遇通知书》并非劳动合同,法院遂判决某科技公司向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480元。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缺乏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给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关联公司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承诺、规章制度及考核结果等效力应当及于用人单位
基本案情
乙公司持有甲公司90%股份,丙公司持有乙公司100%股份,丁公司持有丙公司100%股份。2021年8月12日,丙公司对易某进行了招聘,并对薪酬、绩效及激励管理制度进行了约定,该薪酬承诺与丁公司《某集团薪酬管理制度(试行)》规定相吻合。2021年8月20日,甲公司与易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但未约定易某薪酬。丁公司对易某进行了任命并签订了《2022年度目标责任书》,对易某2022年度的绩效考核等进行了约定,并对易某进行了考核、罚款等。2022年6月10日,甲公司与易某解除劳动合同。经仲裁后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尚欠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裁判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系丁公司的关联公司。易某虽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招聘由丙公司进行,丁公司对易某进行了任命、管理。丙公司在招聘时承诺易某薪酬与丁公司的《某集团薪酬管理制度(试行)》规定相吻合,甲公司与易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易某工资标准,结合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关联关系,应视为甲公司认可丙公司对易某有关薪酬的约定。法院遂判决甲公司应当支付易某尚欠工资20余万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构成要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承诺的劳动报酬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关联公司对劳动者进行招聘、协商薪酬、管理、考核,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劳动报酬,此时关联公司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承诺、规章制度及考核结果等效力应当及于用人单位。
案例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基本案情
1995年4月,某食品公司成立。2002年7月,某纸业公司成立,后于2017年7月变更为某包装公司。某食品公司与某纸业公司成立时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一致,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
1995年12月5日,温某入职某食品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2003年1月1日,温某与某纸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厂长职务,从事管理工作,之后温某与某纸业公司续签了多份劳动合同。2022年12月29日,某包装公司向温某发送调岗通知函,基于温某近三年绩效指标未达公司要求,拟对温某调岗。温某不同意调岗,某包装公司随即向温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温某不能胜任原岗位又不同意调岗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温某入职时间为1995年12月5日。2022年12月31日,温某离职,月平均工资为2万元左右。2023年1月19日,温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包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经仲裁后双方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综合某食品公司与某包装公司的注册地址以及公司控股情况,某包装公司也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以温某入职某食品公司的时间作为其入职时间,可以确认某食品公司与某包装公司具有关联性,温某系非因本人原因从某食品公司被安排到某包装公司工作,温某的工作年限从入职原单位某包装公司时间即1995年12月5日起算。某包装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其与温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法院遂判决某包装公司向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万余元。某包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工作岗位非因本人原因变动至关联公司时,劳动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认定。
案例四、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3年4月17日入职某服务外包公司,工作岗位为机动车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16日,试用期为三个月。刘某在试用期间存在请假未按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2023年5月14日,刘某在上班期间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刷视频。2023年7月1日,某服务外包公司以刘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23年7月26日,刘某向璧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服务外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仲裁结果
刘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用手机刷视频,该行为严重违反了驾驶员安全承诺,且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符合驾驶员岗位的工作要求,某服务外包公司以刘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璧山仲裁委遂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法律赋予劳动关系双方双向选择的机会和时间,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应当尊重用人单位意见。
案例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21年7月入职某塑胶公司,某塑胶公司未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年2月28日,周某向某塑胶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某塑胶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某塑胶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签收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4年3月7日,周某向璧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塑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劳动报酬。
仲裁结果
某塑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而某塑胶公司未履行己方法定义务,刘某以此为由提出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和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璧山仲裁委遂裁决支持周某的经济补偿和劳动报酬请求。
仲裁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法了法律规定,劳动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作者:璧山区人民法院来源:璧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一、用人单位仅向员工发放入职报道通知书、入职待遇通知书,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7日,陈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理货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