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的债权人想要从破产企业中获得清偿,则需要通过破产程序,经由债权申报及核查确认后,才可以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债权申报系债权人行使权利、获得清偿的关键环节,债权人应对此有足够的认识,并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下,依法申报,保障自身权利。
本文针对破产债权申报的相关问题,梳理出破产债权申报需要了解及注意的一般事项,并结合笔者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工作经验,提出破产债权申报的一些操作技巧,以供读者参考:
一、债权申报需要了解及注意的一般事项
1.何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形成的,并且通过破产程序,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审查确认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受偿的债权。
2.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如何确定?
由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裁定确定。
3.破产债权申报是否有期限?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债权人应该向谁提申报材料?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债权。
5.未到期的债权可否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依法申报。
6.破产债权可否主张利息?利息计算至何时?
破产债权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主张利息,附利息的债权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止。
7.附条件、附期限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否申报?
债权人可以申报。
8.连带债权人是由其中一人代表申报还是共同申报?
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申报,也可以共同申报。
9.债务人的保证人可否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在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
10.债权人可否委托第三人代为申报债权?
可以委托,但应提供合法的授权委托文件。
11.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有什么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一些操作技巧
- 债权申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申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在债权申报文件中应当详细说明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时间、债权发生事实、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计算利息、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以及债权是否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等情况;以便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查。
2.提交证据清单。
根据债权申报制作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清单,证据清单所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债权的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的交易凭证(付款凭证、发货记录、交接清单等),债权人请求偿债的往来函件、财产担保的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文件。
3.获取债权申报的确认文件。
债权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向管理人获取能够证明已申报债权的确认文件。
4.及时与管理人、人民法院沟通。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应当及时与管理人沟通,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债权申报作补充说明或补充提交债权申报资料。
5.适当放弃(部分)权利。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当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未被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则债权人需要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条的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需要预交诉讼费,在破产债权清偿情况不明晰的情况下,由债权人提起诉讼,并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这就需要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尽量做到有效申报,让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对于一些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债权,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应当适当(部分)放弃;如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则利息计算应予适当调整;如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又无法取得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材料,则可以考虑放弃债权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