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格局下律师法律服务浅谈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在探讨自贸区律师法律服务之前,需要我们明白自贸区的具体概念。

在探讨自贸区律师法律服务之前,需要我们明白自贸区的具体概念。自贸区涉及两种概念,一是自由贸易区FTA(Free Trade Area),其特点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组成集团,集团成员相互之间屏蔽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减少服务业市场准入限制和其他贸易限制,区域内成员实现贸易自由化,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等;二是自由贸易园区FTZ(Free Trade Zone),是指一国或地区在己方境内划出的一个特殊监管区域,区内在税收政策、外汇管理、企业设立、货物监管等领域实现特殊优惠政策或管理体制,如中国(上海)自贸区、美国纽约自贸园区等。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我国FTZ自贸区下的律师服务问题。
一、我国自贸区与律师服务现状
我国自贸区经过三个时代的发展,现已挂牌成立了11个自贸区,各个自贸区的总体方案中大都包含有优化法治环境、扩大服务领域开放、强化法制保障等措施。这也与中国律师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现实要求相一致。
参考司法部官网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42.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3万多家。2018年全国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1068万多件,其中诉讼案件497.8万多件,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81.4万多件,占16.36%,民事诉讼代理396.9万多件,占79.72%,各类非诉法律事务105.8万多件①。
对于律师对外开放数据,由于我国对外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有严格限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国内只能以设立代表机构的形式存在,受外国律所聘请的中国律师也必须放弃本土律师执照,种种限制措施虽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律师服务行业,但也导致我国了解海外法律、通晓国际法律实务的专业律师人才力量薄弱,更不利于中国律师参与海外法律业务、保护海外中国人民和财产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统计数据可知,截至2018年底,共有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的250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了302家代表机构。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230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62家,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10家,有11家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有5家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②。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律师数量增长较快,但律师总数占人口的比例却非常低,业务主要又以常规业务为主,中国律师与外国律师合作竞争的业务更是少之又少。但值得肯定的是,在自贸区相关开放制度下,已有外国(港澳台)律师事务所在国内(内地、大陆)建立或实行了合伙联营合作机制。
司法部的统计数据虽然没有包括律师收入数据,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律师行业收入明显偏少。早几年前《中国律师》杂志总编刘桂明曾这样描述中国律师现状:“现在,我国全国律师业务的收入,仅仅相当于西方国家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水平。比如说美国的贝克·麦肯思事务所,像这种律师事务所它一年的收入,就是十亿美元,也就是说我们国家所有律师的收入才等于人家一个所的收入③。"由此可见,我国律师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收入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均有比较大的差距。实际上,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包括法律服务、金融、电信、医疗、教育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均有比较明显的劣势,我国目前在这些领域均有着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这些服务贸易领域也是我国自贸区开放的重点区域。
二、自贸区法治环境的完善和发展
自贸区的建设必须要有完善的法治基础。在各地自贸区设立之后,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等已经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使得调整自贸区改革的制度规范体系得以初步确立。但是这些既有制度依然不够完善,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和改革深化需要从法治视角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
以上海为例,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在上海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计划在三年内试行。现在,三年试行期早已届满,上海自贸区内虽有一批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但并未形成制度化、全面化。自贸区内法律法规的“暂停实施”制度若想得到顺利推进,需要合理界定法律法规“暂停实施”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使“暂停实施”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要求,与此无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暂停实施④,而在这一方面,上海自贸区显然没有跟进方案。
除了相关政策的完善以外,建立健全争端解决机制也是自贸区法治建设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在中国最早设立的上海自贸区内,各级法院、仲裁机构等为更好地解决自贸区内法律争议已经做了大量的尝试。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分别发布文件,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纠纷、支持改革创新、营造法治环境的职能作用,并对上海自贸区的司法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制定发布了《中国(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完善了上海自贸区内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特别提出了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为提高上海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国务院也宣布“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上海自贸区正在加快建立亚太仲裁机构交流合作机制,加快打造一个面向全球亚太的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纷纷宣布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代表处。
三、自贸区律师法律服务的开放及业务拓展
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第一个自贸区,是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其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着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其在律师法律服务领域的开放和业务拓展方面也走在前列。
如上所述,服务贸易领域是我国自贸区开放的重点区域。具体到法律服务领域,国务院《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要扩大律师服务领域开放,开放措施包括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随后,2014年1月27日,司法部正式批复同意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提出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境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意味着中外双方律所可以签订协议、互派顾问结成“联盟”开展业务合作,共同提升自贸区的法律服务水平,主动向国际化水准靠拢。具体来说,包括试行两项律师业开放措施:
一是允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即在自贸区范围内,中国律师可被派驻在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担任中国法律顾问,以中国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中国法律咨询服务和涉及适用中国法律的民商事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服务,也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外国律所代表机构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可以就重大复杂事务提请所在的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合作办理。
二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即中国律所可在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分工协作,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2015年,美国的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即与北京奋迅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架构内成立了国内第一个联营办公室⑤。
随着律师服务领域的开放,中国律师服务业务将真正面临着“狼来了”的危机!当然,这一鲶鱼效应必然会倒逼中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改革转型,提高专业服务质量,跟进专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在与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合作竞争中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
同时,我国律师业务结构也必然会随着自贸区内其他各项服务业务的开放而发生显著变化,在传统诉讼业务保持平稳发展的同时,非诉业务量会急速上升。例如,企业注册登记、房屋租赁买卖、货物贸易、技术转让、劳动关系、知识产权等传统领域的法律服务数量会进一步增长,而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跨境电子商务、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中新的法律服务需求会大量增长。
在律师业务量上升的同时,自贸区律师的专业化要求也会更高。自贸区内会涉及大量的双边、多边经贸合作,必然会需求一大批通晓国际法律法规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对外语的熟练掌握程度也有较高的要求。结合自贸区内具体的开放措施会发现其需要大量精通金融、财税、外汇、融资租赁、知识产权、国际仲裁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律师,对律师个人而言,需要强化这方面的专业能力,方能抓住机遇,成就未来。
参 考 文 献
①司法部政府网《2018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
②司法部政府网《2018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
③《揭秘中国律师最真实的现状》
④任学武:《一本书读懂自贸区》,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第117-118页。
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官网《上海自贸区里的国际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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