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矿业权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矿业权,又称矿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合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矿业权,又称矿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合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本文所称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转让方式有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矿业企业的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及其他变更矿业权主体等方式。
在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而受让人的风险更难把控,作为受让人如何在收购矿业权时防范相关风险呢?
一、受让矿业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受让矿业权有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方面:
(一)拟受让的矿业权不具备转让的条件
矿业权人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的,矿业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第五条规定,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人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此外,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已经出租的矿业权不得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矿业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故,如受让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矿权,将不能取得行政审批管理机关的批准,签订的矿权转让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矿业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不配合办理报批手续。
矿业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如转让方不配合办理审批手续,矿业权转让合同未经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处于未生效状态。一旦诉至法院,受让人请求法院确认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请求判令转让人按照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受让人主张享有该矿权财产权益的目的将落空。
(三)矿业权本身可能存在的瑕疵
矿业权本身可能存在瑕疵,如矿业权证载明的矿区面积、生产规模与实际审批的不一致;另外,还存在探矿权勘查面积可能被缩减、矿产的隐蔽性与隐伏性导致矿产储量估算的不确定性等等风险,受让人对这方面的风险应当予以关注。
(四)转让方式不当可能存在的风险
实践中,为规避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的审批手续,当事人有可能选择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间接获得矿业权,或采取“承包”、“租赁”的形式受让矿业权。
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如股权转让的范围仅涉及特定的矿业权资产,实际经营中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经完全退出了矿山的经营管理的,人民法院有可能将此类股权转让认定为无效。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均明文禁止将采矿权通过承包的方式转给他人开采。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如此,采用出租方式获取矿权的也是免不了审批手续。
因此,受让人应对股权转让、“承包”或“租赁”方式间接取得或违法受让矿业权风险有足够认识,审慎采用。
二、受让人收购矿业权时防患法律风险之措施
(一)受让人应具备受让矿权相应的资格条件
作为受让人,应确保己方具备矿权申请人条件,否则无法取得相应的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且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为:(1)采矿权人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2)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3)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定前提。
(二)签订合同之前,应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为了防患收购矿权中的风险,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是非常必要的环节和程序。调查内容应包括以下:
1、对矿权转让方的企业基本信息的调查。如: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历次变更的验资报告、经营范围及有关生产经营的证书、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等情况;本次并购交易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或者批准等情况:以及对股东或投资人情况等等。
2、拟转让矿权的矿业权证(指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下同)的相关情况,包括矿业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矿业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情况
4、可能对矿业权的转让及受让矿业权后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5、与地质资料、勘查报告和资源/储量相关的情况
(三)选择合法的转让方式,签订规范转让合同,对有关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的条款进行必要的设计
在矿业权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款、办理审批具体程序以及未能获批时的处理办法,矿山及其他财产的交接手续以及交易税费的承担分配和赔偿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作为受让人,为了防范转让方不履行报批义务,或在履行报批义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导致矿业权交易无法获得审批机关批准,甚至导致矿业权被吊销、灭失的法律风险,可在合同中设定独立条款,要求转让方做出相关的陈述和保证,保证矿业权不存在可能导致其转让无法获得审批的情形;保证在整个矿业权转让的审批和转移登记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的各种法定义务并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导致矿业权转让无法获得审批的行为,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导致矿业权被吊销、灭失的行为;以及违反保证条款的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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