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小股东就已去世股东的股权继承问题的处理及应对思路

来源:墨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笔者近日接到一起关于公司股东去世后的股权继承问题的咨询,该公司共有2名股东,大股东持有60%股权、小股东持有40%股权,平时由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大股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

笔者近日接到一起关于公司股东去世后的股权继承问题的咨询,该公司共有2名股东,大股东持有60%股权、小股东持有40%股权,平时由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大股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但是大股东突然去世,而公司有一笔金额巨大的债权即将实现,小股东希望公司该笔债权获得清偿后能尽快分配公司剩余利润。
小股东希望分配公司剩余利润,涉及股东的利润分配问题。关于公司利润分配,应由股东会审批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后再行分配。但是,大股东去世后其股权继承问题未解决,则导致公司的股东尚未确定,股东会无法召开且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此,要进行利润分配,首先应处理已死亡股东的股权继承问题,从而确认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
那么,关于大股东去世后,公司就其股权的继承事宜该如何处理?面对继承人关于股权继承事宜的不同态度和不同情况,公司及小股东该如何应对?笔者梳理了公司就已去世股东的股权继承问题的处理思路以及公司和其他股东后续的应对思路。
总体思路:首先,若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有规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来处理。其次,公司可调查大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以便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取得联系。再次,公司应通知大股东的继承人,要求其尽快处理股权继承事宜。根据继承人收到通知后的反应,包括是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股权、是否积极处理股权继承事宜等,公司和其他股东可视具体情况选择:等待继承人对股权继承事宜处理完毕后再进行股东变更;股权继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且公司已穷尽其他手段无法与继承人确定其股东资格的,公司可以考虑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确定股东身份及各股东持股比例;若符合法定条件,且其他股东不愿或无法继续经营公司的,其他股东还可考虑向法院请求司法解散公司,并通过清算程序分配利润。前述思路中提及的诉讼手段,并非必然都能取得胜诉结果,具体需要结合个案分析,笔者仅是提供一种具备可能性的路径和思路。具体分析如下:
一、应查明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在大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的相关事宜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应查明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去世后的股权继承事宜是否存在明确规定,包括是否禁止以继承方式取得股东资格以及关于股东退出程序是否存在明确的处理方案等。
1.若公司章程禁止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则继承人只能继承股东财产权益,而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因此,公司需要按照股东退出程序处理该笔股权:
若公司章程对股东退出程序有规定,则应优先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若公司章程未规定股东退出程序,则公司可考虑要求继承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2.若公司章程未禁止或未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则由大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公司应与大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取得联系,推进股东资格继承事项。
二、调查大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公司应对大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进行调查,查明继承人的可能范围,从而与继承人取得联系。
1.调查合法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公司可以:
(1)先查明大股东是否存在遗嘱,有遗嘱则可联系遗嘱中的继承人;
(2)若大股东无遗嘱或无法知晓其是否存在遗嘱,可先行联系其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1]规定,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公司可优先调查大股东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2.调查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2]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因此,若调查遗产管理人相比调查合法继承人更为容易的,公司也可考虑调查大股东的遗产管理人。
三、通知大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要求其处理股权继承事宜
公司应及时与大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取得联系,要求其处理股权继承事宜,包括确认所有继承人的范围及相应继承份额,公司可以此确定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在继承人收到通知后,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1.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股东资格或放弃继承股东财产权益,则公司应按照股东退出程序处理该笔股权。
2.若继承人在收到通知后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股东资格及股东财产权益,则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应对措施视具体情况而定:
【情况一】继承人积极处理该笔股权的继承事宜
(1)若继承人内部对继承人范围及继承份额无争议,则公司应根据继承人内部确定的遗产分配方案变更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在确定股东后,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对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作出决议。
(2)若继承人内部对继承人范围及继承份额尚有争议的,公司可等待继承人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确定遗产分配方案后再行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变更登记,进而召开股东会作出相应股东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若继承人内部协商不成的,继承人可能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公司应等待判决作出后,根据生效判决的内容修改股东名册、办理变更登记。
【情况二】继承人对该笔股权的继承事宜不予处理或继承争议长期未解决
(1)若公司其他股东有意愿继续经营公司,可考虑以公司名义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前述规定,一般来说,通常是由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但在特殊情况下,公司也可作为原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根据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公司在与继承人联系、协商股权继承事宜后仍然无法解决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导致公司与各继承人之间关于各继承人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由此导致公司处于无法正常开展经营、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并作出决议等危险或不安状态,故公司与确认之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诉的利益,在穷尽其他手段均不能解决前述事宜后,公司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关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可能存在以下两种结果:
若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直接确定继承人范围及相应份额,法院可能直接判决确认继承人的股东资格及相应份额;
若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认继承人范围及相应份额,法院可能认为应待继承人范围及份额确定后再确认股东资格,因此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2)若公司其他股东无意愿继续经营公司或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在满足法定条件后,其他股东可考虑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另行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3]对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包括“(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大股东去世后,公司较有可能出现前述(一)和(二)中的情形,若公司和其他股东穷尽手段都不能正常召开股东会或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其他股东亦不愿继续经营的,在解决完公司债权债务等必要事宜后,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考虑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在法院判决解散后,对公司进行清算并分配剩余财产。
以上处理思路和应对思路,是关于该类事项的大体思路,仅供参考。因个案具体情况不同,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也会存在差异,故需要结合个案的基本事实情况,分析法律风险并提供建议和策略,若涉及到个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具体分析。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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