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控疫情 建纬律师在行动
2020年2月5日,本所微信公众号介绍了我所编撰《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实务问答及典型案例解析》目的、意义、文件结构及主要内容,并分四次推送《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实务问答及典型案例解析》有关内容,希望对依法防控新冠病毒肺炎,做实做细相关防控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今日推送的《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实务问答及典型案例解析》内容之二为“行政责任管理篇之政府应急征用法律问题”、“民事活动篇”和“民事案例篇”,包括了行政应急征用的11个常见问题、依法防控疫情中涉及的7个常见民事法律问题和6个民事诉讼典型案例解析。
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建纬律师在行动,敬请持续关注!
一、行政责任管理实务问答之应急征用
(一)云南省、昆明市关于疫情防控需要涉及应急征用补偿的文件规定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涉及《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昆政发〔2008〕83号)。
(二)有权组织领导应急征用与补偿行为的责任主体是?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应急征用与补偿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主要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征用工作和应急征用后的补偿工作。
按照县级以上政府要求,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征用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征用工作,参与应急补偿标准的评估和监督工作。
(三)实施应急征用行为时应把握的合理性主要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四)政府实施应急征用行为应遵循的程序主要是什么?
答:主要有“事前”、“事发”两个层面。
一、首先是“事前”层面,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应遵循:
(一)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征用方案;
(二)做好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调查登记工作;
(三)建立应急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目录;
(四)将上述目录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目录及应急征用方案应当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应当定期了解列入应急征用目录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使用及权属状况,并及时更新应急征用目录。
二、一个“事发”层面,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应遵循: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征用应急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由县级以上征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作出应急征用决定;
(二)征用单位应当向被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达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将相关征用情况登记造册;
(三)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应当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人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型号等内容;
(三)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送达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的,征用单位可以实施紧急征用,并在紧急征用后48小时内送达。
(四)征用单位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与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应急征用清单一式2份,征用双方各执1份。
(五)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应急处置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六)应急处置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启动应急补偿工作。
(五)征用后应急补偿单位是何单位、主要补偿方式是什么?
答:按照“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征用单位即为应急补偿单位。应急补偿主要采取资金补偿方式。
(六)应急补偿资金来源如何落实?
答:《办法》规定应急补偿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通过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慈善募集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统筹安排。
财政资金安排的应急补偿经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落实了应急补偿资金来源。
(七)应急征用的受偿人提出补偿申请应当提交的资料主要有哪些?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补偿申请?
答:受偿人提交补偿申请的资料主要有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征用财产清单、财产归还情况、财产毁损或灭失情况、补偿金额及计算依据、投保及理赔情况、征用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偿人应当在收到补偿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征用单位书面提出应急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八)应急补偿的主要办理程序是?
答:(一)征用单位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当将征用财产及时归还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使用情况,制作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书面通知有关受偿人提交申请补偿所需的资料;
(二)上述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同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受偿人应当在收到补偿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征用单位书面提出应急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四)征用单位负责受理并审核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应急补偿要求,征用单位应当自收到应急补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资料齐全且表述清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
2、资料不齐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书面告知受偿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正或补充。
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受偿人并说明理由;
(五)征用单位应当在补偿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定应急补偿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
(六)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征用单位提交的应急补偿方案,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征用单位提交的应急补偿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审批;
(七)财政部门收到政府批准通过的补偿方案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补偿资金拨付征用单位。财政资金安排的应急补偿经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八) 征用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资金拨付受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九)征用单位在补偿工作完成后应当将补偿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财政部门备案,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九)征用单位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应急补偿方案时,还需提交的资料范围是什么?
答: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 安排应急补偿资金的请示
二、 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
三、 征用财产清单
四、 政府应急措施
五、 应急措施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关联情况
六、 认定财产损失的标准和依据或资产评估报告书
七、 补偿金额
八、 社会捐资情况
九、 受偿人签字确认书和明细清单
十、 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对征用及补偿的监督检查机制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机制主要包括:
(一)受偿单位(人)应确保应急补偿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二)征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包括损失情况、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在内的应急补偿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三)财政部门除负责根据政府审批通过的应急补偿方案筹集应急补偿资金并按照规定安排资金外,还应监督应急补偿资金的发放。
(四)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应急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十一)确定补偿金的主要原则和方法主要是什么?
答:财产因被征用或因采取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导致毁损、灭失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财产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按照必要的维修费用支出确定。
(二)财产无法维修或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后确定。
(三)征用单位可按照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四)以上补偿金中依法应由财产保险补偿的,应当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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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活动实务问答
(一)此次疫情是否属于民事活动中的“不可抗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结合目前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来看,我们认为此次我国突发的新冠疫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民商事活动中合同关系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二)此次疫情,对民商事合同的诉讼时效有何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法上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特殊的诉讼时效有一年或四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债权人就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则债权人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由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因此次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工期逾期,能否作为免责事由?
答:就目前情况而言,多数省市已经发布公告要求众多企业不得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建设,多数城乡已经采取道路管制等措施,众多施工工人难以到岗参与施工建设,建筑施工企业面临工期逾期的违约风险。如果此次疫情导致了工期逾期,我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建设施工工程合同领域内,此次疫情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责。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此次疫情为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通知合同相对方。
(四)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对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及九十三条的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因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针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可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针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五)本次疫情下,部分大型商业运营机构如万达商业、红星美凯龙等做出了一系列减免租金决定,部分行业协会也发起了减租倡议,能否据此要求出租方(房东)减免房租租金?
答:本次疫情发生后,部分负责任的企业如万达商业、红星美凯龙等做出来一系列减租的决定,部分行业协会也发起减租倡议,各承租户应当理性且分别看待此问题。首先,部分企业(房东)自行决定减免租金属于意思自治及履行社会责任的值得提倡的做法,本质上属于主动变更合同的让利行为;其次,行业协会的减租倡议则因其并不具有强制性,在业主(房东)未主动提出免租的,不发生减免资金的效力,承租人因疫情发生导致无法有效开展经营的,可尽量和与出租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提出租金减免。再次,如因疫情导致承租人不能经营的周期较长,承租人也可以不可抗力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但此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建议谨慎提出。
(六)民商事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可否主张情势变更而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
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如不能根据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也可以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七)当事人因本次疫情无法按期到庭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该如何救济?
答:如当事人因本次疫情无法到庭开庭,无法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举证或无法调取证据,或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各地法院都做出了一定的告知,准予延期或另行安排时间,各诉讼参与人应注意各地法院有关通告。除各地法院主动通告解决方案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如本次疫情导致诉讼参与人不能按期履行前述诉讼权利或义务的,诉讼参与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应当在因疫情导致的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我们建议最好在因疫情导致不能按期履行前述诉讼义务时及时申请延期,以免影响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
三、民事案例解析
(一)综合类案例
典型案例1:
【案例名称】美国东江旅游集团公司与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7)鄂民四终字第4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要旨】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对涉案合同的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避免损失扩大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案情摘要】在合同履行期内,东江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将涉案船舶退还给长江海外后,长江海外在告知东江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同时,进行营运是避免损失扩大的行为,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但其通过营运所得收益应从租金损失中扣除……关于“非典”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判断,只能是一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进行的判断,其能否被预见、被避免、被克服,只能依该疫情流行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依疫情流行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判断“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其即为不可抗力事件,不因随后该疫情消失或被控制转而认定其不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虽然“非典”疫情对涉案租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较大影响,但这一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东江公司以“非典”疫情之发生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做法本院不予支持,在法定要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其单方解除涉案租船合同构成违约……“非典”疫情应该属于该款所指的突然发生且无法预见、并对其效果不能防止或避免、致使中国或国际旅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可抗力事件,在疫情影响期间,东江公司无法按原先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其依约有权暂停租用,或要求长江海外酌情减免租金。
【律师解析】本案系“非典”疫情发生期间产生的合同纠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涉及不可抗力、防损行为、合同解除等合同常见争议的的多个方面,对当前新冠病毒疫情发生期间的合同履行、法律事实认定层面具有较明显的参考作用;且一审法院是专门的海事法院,二审法院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裁判文书逻辑清晰、说理透彻,裁判理由及结果令人信服。裁判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响,可以减免相应责任。不可抗力的定性和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解除)是两个问题,逻辑上应当进行区分,因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影响问题与该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并无必然的关联性;故疫情对涉案合同的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风险提示】全国重大疫情属不可抗力无疑,但并非不可抗力就可以当然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并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实质条件除了“不可抗力”外,还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二者同时作为法定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不可抗力发生的,参照违约的减损规则,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相关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收益应当和损失进行抵扣。
(二)工程施工类案例
典型案例2:
【案例名称】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要旨】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案情摘要】关于冬季施工费用835804元是否应该全额支持的问题……根据黄延公司作出的《关于HY-7合同段2003年冬季施工费用补偿的批复》记载,黄延高速公路2003年4月开工后便遭遇“非典”疫情以及特大暴雨,为保证黄延高速公路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黄延公司只要求对七座连续钢构特大桥合同段开展冬季施工。而十三冶金公司编制的黄陵至延安高速公路HY-8施工组织建议书中的施工安排并不是黄延公司要求的。再次,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对于冬季施工费用,也认为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本案各种具体情况,依据十三冶金公司的相关支出票据,并结合其他标段的补偿标准,酌定按照40%确定补偿标准给予施工单位冬季施工费用,亦无不妥。
【律师解析】依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应到建设工程领域,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工期的顺延、价款的补偿等等。
【风险提示】首先,不可抗力的免责前提,必须是事由(疫情)发生在正常履行期间;若疫情发生时当事人即已存在迟延履行情况的,不能免除责任;其次,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及免责的当事人,对不可抗力需进行证明,可以收集公开的项目所在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内容),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目前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该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最后,还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条款,确定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应对措施、通知对方、免除责任等具体问题处理。
(三)房地产类案例
典型案例3:
【案例名称】夏桂花、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38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要旨】由于疫情造成的迟延履行,属于合理顺延,不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案情摘要】根据蒙建[2010]63号文件及蒙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情况说明,蒙城县2010年8月14日至2010年10月9日发生××疫情,共57天,被告因此工地食堂关闭,停工48天,与雨天重合两天,应顺延46天……蒙城县在2010年8月14日至2010年10月9日发生××疫情,××属甲类××,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易发和传染,且不易控制,“一中学府”项目因此停工,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价值,原审法院将该停工期间予以顺延亦无不当。
【律师解析】依据《合同法》,合同应当全面履行,迟延履行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由于疫情的突发性和紧迫性,涉及不特定多数群众的健康权益保障,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属于合理的顺延,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疫情并非对所有的合同履行都有影响,如果疫情的发生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延迟履行一方就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确因疫情迟延履行合同的,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通告等)。
(四)侵权(人格权)案例
典型案例4:
【案例名称】何天霞、丹棱县人民医院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14民终113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要旨】疫情防控行为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摘要】丹棱县人民医院在有相应诊断情况下将何天霞症状诊断为疑似狂犬病,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但这是其依法依规履职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应规定,其并无过错;虽该诊断客观上造成了何天霞的精神压力和痛苦,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也因此受到损害。丹棱县畜牧局依法实施的狂犬病疫情防控行为,以及在确定无狂犬病疫情后,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捕杀犬只的农户进行经济补偿,并解除狂犬病疫情,其也无过错。故二被上诉人依法实施的以上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为了防控疫情,同时也是治愈感染病人的需要,无论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疫情防控部门客观上可能会直接或者间接披露当事人的部分信息,如社区组织排查、集中住院治疗、隔离单元楼等;尽管披露信息客观上会对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影响,但由于情况紧急,且泄露并非出于故意,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要求下,相关机构的防控疫情的合法、合理行为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风险提示】相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疫情防控部门依法实施的防控疫情的合法、合理行为,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普通公众的不当行为(如拒不接受疫情地区人员返回住所小区、故意在微信群散播患者的个人信息等)可能导致当事人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受到侵害的,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五)货物买卖合同类案例
典型案例5:
【案例名称】南京仁喆乳制品经营部与山东德正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威文葛商初字第18号
【审理法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一审
【裁判要旨】疫情(动物疫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断供”)的不能归责于一方,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案情摘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了预期利润损失50,000元,被告辩称未向原告提供货物是因为2013年4月份文登当时受三聚氰胺及禽流感影响,文登市畜牧兽医局下发通知控制本市鲜奶的质量和数量,造成被告无法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通过被告提交的文登市畜牧兽医局出具证明可以证实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确实受当时的三聚氰胺及禽流感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该不可抗力系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被告自己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该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不能归责于被告,对被告要求免除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解析】“疫情”一词在属于日常用语,在《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有所提及,但没有严格定义,一般认为包含两部法律定义的传染病(对“人”)和动物疫病(对“动物”);动物疫病也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买卖合同中负有给付标的物义务的一方由于该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行政防疫责任单位及群众基层自治组织既要对来自疫区的人员流动、产品物流尤其是符合传染特征的高危人员及产品切实进行检验检疫与查控,同时也要对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的蔬菜、粮油、蛋奶及其他生活必须品予以保障,保证供应稳定及价格合理。
【风险提示】除了对人的传染病,动物疫病同样可能属不可抗力的疫情,在涉及动物产品的买卖合同中,需特别注意防疫、畜牧主管部门对辖区动物疫病的相关公告或者要求出具证明,以证实相关标的物的给付不能(“断供”)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六)其他案例
典型案例6:
【裁判要旨】疫情期间未举证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相关损失弥补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名称】保定市京城振中新技术开发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谋部直属工作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终444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摘要】保定京城振中公司另主张武警参谋部工作局应当对其“非典”期间施工各项费用损失予以补助,而武警参谋部工作局提供的协调会议纪要显示,当时已对其申请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况且保定京城振中公司现亦未就其主张的各项费用损失事实及”非典”期间的各项措施方案事实向法院充分举证……保定京城振中公司主张的非典期间损失补偿,武警参谋部工作局未同意拨款,振中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数额,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重大疫情由于涉及面广,加之现代传媒发达,合同双方一般都会认同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合理延迟,不追究对方责任。对于该类“定性”的问题,可能没有争议;然而,对于疫情对合同一方带来的损失,以及相对方应当给予的合理补偿是多少,该类“定量”的问题常常由于分歧较大产生争议。按照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遭受损失方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避免日后协商或者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的缺失导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风险提示】对于遭受损失的一方,即便对方认同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合同履行合理延迟的,也不能据此“高枕无忧”,而是应当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在诉讼过程中有效举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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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责任管理实务问答之应急征用
(一)云南省、昆明市关于疫情防控需要涉及应急征用补偿的文件规定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涉及《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昆政发〔2008〕83号)。
(二)有权组织领导应急征用与补偿行为的责任主体是?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应急征用与补偿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主要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征用工作和应急征用后的补偿工作。
按照县级以上政府要求,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征用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征用工作,参与应急补偿标准的评估和监督工作。
(三)实施应急征用行为时应把握的合理性主要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四)政府实施应急征用行为应遵循的程序主要是什么?
答:主要有“事前”、“事发”两个层面。
一、首先是“事前”层面,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应遵循:
(一)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征用方案;
(二)做好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调查登记工作;
(三)建立应急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目录;
(四)将上述目录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目录及应急征用方案应当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应当定期了解列入应急征用目录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使用及权属状况,并及时更新应急征用目录。
二、一个“事发”层面,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应遵循: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征用应急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由县级以上征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作出应急征用决定;
(二)征用单位应当向被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达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将相关征用情况登记造册;
(三)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应当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人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型号等内容;
(三)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送达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的,征用单位可以实施紧急征用,并在紧急征用后48小时内送达。
(四)征用单位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与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应急征用清单一式2份,征用双方各执1份。
(五)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应急处置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六)应急处置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启动应急补偿工作。
(五)征用后应急补偿单位是何单位、主要补偿方式是什么?
答:按照“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征用单位即为应急补偿单位。应急补偿主要采取资金补偿方式。
(六)应急补偿资金来源如何落实?
答:《办法》规定应急补偿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通过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慈善募集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统筹安排。
财政资金安排的应急补偿经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落实了应急补偿资金来源。
(七)应急征用的受偿人提出补偿申请应当提交的资料主要有哪些?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补偿申请?
答:受偿人提交补偿申请的资料主要有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征用财产清单、财产归还情况、财产毁损或灭失情况、补偿金额及计算依据、投保及理赔情况、征用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偿人应当在收到补偿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征用单位书面提出应急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八)应急补偿的主要办理程序是?
答:(一)征用单位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当将征用财产及时归还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使用情况,制作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书面通知有关受偿人提交申请补偿所需的资料;
(二)上述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同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受偿人应当在收到补偿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征用单位书面提出应急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四)征用单位负责受理并审核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应急补偿要求,征用单位应当自收到应急补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资料齐全且表述清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
2、资料不齐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书面告知受偿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正或补充。
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受偿人并说明理由;
(五)征用单位应当在补偿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定应急补偿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
(六)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征用单位提交的应急补偿方案,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征用单位提交的应急补偿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审批;
(七)财政部门收到政府批准通过的补偿方案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补偿资金拨付征用单位。财政资金安排的应急补偿经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八) 征用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资金拨付受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九)征用单位在补偿工作完成后应当将补偿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财政部门备案,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九)征用单位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应急补偿方案时,还需提交的资料范围是什么?
答: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 安排应急补偿资金的请示
二、 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
三、 征用财产清单
四、 政府应急措施
五、 应急措施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关联情况
六、 认定财产损失的标准和依据或资产评估报告书
七、 补偿金额
八、 社会捐资情况
九、 受偿人签字确认书和明细清单
十、 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对征用及补偿的监督检查机制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机制主要包括:
(一)受偿单位(人)应确保应急补偿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二)征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包括损失情况、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在内的应急补偿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三)财政部门除负责根据政府审批通过的应急补偿方案筹集应急补偿资金并按照规定安排资金外,还应监督应急补偿资金的发放。
(四)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应急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十一)确定补偿金的主要原则和方法主要是什么?
答:财产因被征用或因采取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导致毁损、灭失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财产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按照必要的维修费用支出确定。
(二)财产无法维修或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后确定。
(三)征用单位可按照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四)以上补偿金中依法应由财产保险补偿的,应当予以扣除。
未完待续
二、民事活动实务问答
(一)此次疫情是否属于民事活动中的“不可抗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结合目前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来看,我们认为此次我国突发的新冠疫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民商事活动中合同关系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二)此次疫情,对民商事合同的诉讼时效有何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法上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特殊的诉讼时效有一年或四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债权人就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则债权人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由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因此次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工期逾期,能否作为免责事由?
答:就目前情况而言,多数省市已经发布公告要求众多企业不得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建设,多数城乡已经采取道路管制等措施,众多施工工人难以到岗参与施工建设,建筑施工企业面临工期逾期的违约风险。如果此次疫情导致了工期逾期,我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建设施工工程合同领域内,此次疫情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责。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此次疫情为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通知合同相对方。
(四)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对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及九十三条的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因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针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可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针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五)本次疫情下,部分大型商业运营机构如万达商业、红星美凯龙等做出了一系列减免租金决定,部分行业协会也发起了减租倡议,能否据此要求出租方(房东)减免房租租金?
答:本次疫情发生后,部分负责任的企业如万达商业、红星美凯龙等做出来一系列减租的决定,部分行业协会也发起减租倡议,各承租户应当理性且分别看待此问题。首先,部分企业(房东)自行决定减免租金属于意思自治及履行社会责任的值得提倡的做法,本质上属于主动变更合同的让利行为;其次,行业协会的减租倡议则因其并不具有强制性,在业主(房东)未主动提出免租的,不发生减免资金的效力,承租人因疫情发生导致无法有效开展经营的,可尽量和与出租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提出租金减免。再次,如因疫情导致承租人不能经营的周期较长,承租人也可以不可抗力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但此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建议谨慎提出。
(六)民商事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可否主张情势变更而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
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如不能根据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也可以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七)当事人因本次疫情无法按期到庭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该如何救济?
答:如当事人因本次疫情无法到庭开庭,无法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举证或无法调取证据,或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各地法院都做出了一定的告知,准予延期或另行安排时间,各诉讼参与人应注意各地法院有关通告。除各地法院主动通告解决方案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如本次疫情导致诉讼参与人不能按期履行前述诉讼权利或义务的,诉讼参与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应当在因疫情导致的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我们建议最好在因疫情导致不能按期履行前述诉讼义务时及时申请延期,以免影响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
三、民事案例解析
(一)综合类案例
典型案例1:
【案例名称】美国东江旅游集团公司与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7)鄂民四终字第4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要旨】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对涉案合同的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避免损失扩大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案情摘要】在合同履行期内,东江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将涉案船舶退还给长江海外后,长江海外在告知东江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同时,进行营运是避免损失扩大的行为,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但其通过营运所得收益应从租金损失中扣除……关于“非典”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判断,只能是一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进行的判断,其能否被预见、被避免、被克服,只能依该疫情流行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依疫情流行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判断“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其即为不可抗力事件,不因随后该疫情消失或被控制转而认定其不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虽然“非典”疫情对涉案租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较大影响,但这一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东江公司以“非典”疫情之发生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做法本院不予支持,在法定要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其单方解除涉案租船合同构成违约……“非典”疫情应该属于该款所指的突然发生且无法预见、并对其效果不能防止或避免、致使中国或国际旅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可抗力事件,在疫情影响期间,东江公司无法按原先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其依约有权暂停租用,或要求长江海外酌情减免租金。
【律师解析】本案系“非典”疫情发生期间产生的合同纠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涉及不可抗力、防损行为、合同解除等合同常见争议的的多个方面,对当前新冠病毒疫情发生期间的合同履行、法律事实认定层面具有较明显的参考作用;且一审法院是专门的海事法院,二审法院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裁判文书逻辑清晰、说理透彻,裁判理由及结果令人信服。裁判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响,可以减免相应责任。不可抗力的定性和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解除)是两个问题,逻辑上应当进行区分,因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影响问题与该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并无必然的关联性;故疫情对涉案合同的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风险提示】全国重大疫情属不可抗力无疑,但并非不可抗力就可以当然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并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实质条件除了“不可抗力”外,还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二者同时作为法定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不可抗力发生的,参照违约的减损规则,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相关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收益应当和损失进行抵扣。
(二)工程施工类案例
典型案例2:
【案例名称】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要旨】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案情摘要】关于冬季施工费用835804元是否应该全额支持的问题……根据黄延公司作出的《关于HY-7合同段2003年冬季施工费用补偿的批复》记载,黄延高速公路2003年4月开工后便遭遇“非典”疫情以及特大暴雨,为保证黄延高速公路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黄延公司只要求对七座连续钢构特大桥合同段开展冬季施工。而十三冶金公司编制的黄陵至延安高速公路HY-8施工组织建议书中的施工安排并不是黄延公司要求的。再次,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对于冬季施工费用,也认为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本案各种具体情况,依据十三冶金公司的相关支出票据,并结合其他标段的补偿标准,酌定按照40%确定补偿标准给予施工单位冬季施工费用,亦无不妥。
【律师解析】依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应到建设工程领域,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工期的顺延、价款的补偿等等。
【风险提示】首先,不可抗力的免责前提,必须是事由(疫情)发生在正常履行期间;若疫情发生时当事人即已存在迟延履行情况的,不能免除责任;其次,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及免责的当事人,对不可抗力需进行证明,可以收集公开的项目所在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内容),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目前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该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最后,还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条款,确定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应对措施、通知对方、免除责任等具体问题处理。
(三)房地产类案例
典型案例3:
【案例名称】夏桂花、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38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要旨】由于疫情造成的迟延履行,属于合理顺延,不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案情摘要】根据蒙建[2010]63号文件及蒙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情况说明,蒙城县2010年8月14日至2010年10月9日发生××疫情,共57天,被告因此工地食堂关闭,停工48天,与雨天重合两天,应顺延46天……蒙城县在2010年8月14日至2010年10月9日发生××疫情,××属甲类××,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易发和传染,且不易控制,“一中学府”项目因此停工,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价值,原审法院将该停工期间予以顺延亦无不当。
【律师解析】依据《合同法》,合同应当全面履行,迟延履行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由于疫情的突发性和紧迫性,涉及不特定多数群众的健康权益保障,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属于合理的顺延,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疫情并非对所有的合同履行都有影响,如果疫情的发生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延迟履行一方就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确因疫情迟延履行合同的,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通告等)。
(四)侵权(人格权)案例
典型案例4:
【案例名称】何天霞、丹棱县人民医院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14民终113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要旨】疫情防控行为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摘要】丹棱县人民医院在有相应诊断情况下将何天霞症状诊断为疑似狂犬病,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但这是其依法依规履职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应规定,其并无过错;虽该诊断客观上造成了何天霞的精神压力和痛苦,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也因此受到损害。丹棱县畜牧局依法实施的狂犬病疫情防控行为,以及在确定无狂犬病疫情后,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捕杀犬只的农户进行经济补偿,并解除狂犬病疫情,其也无过错。故二被上诉人依法实施的以上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为了防控疫情,同时也是治愈感染病人的需要,无论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疫情防控部门客观上可能会直接或者间接披露当事人的部分信息,如社区组织排查、集中住院治疗、隔离单元楼等;尽管披露信息客观上会对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影响,但由于情况紧急,且泄露并非出于故意,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要求下,相关机构的防控疫情的合法、合理行为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风险提示】相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疫情防控部门依法实施的防控疫情的合法、合理行为,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普通公众的不当行为(如拒不接受疫情地区人员返回住所小区、故意在微信群散播患者的个人信息等)可能导致当事人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受到侵害的,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五)货物买卖合同类案例
典型案例5:
【案例名称】南京仁喆乳制品经营部与山东德正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威文葛商初字第18号
【审理法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一审
【裁判要旨】疫情(动物疫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断供”)的不能归责于一方,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案情摘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了预期利润损失50,000元,被告辩称未向原告提供货物是因为2013年4月份文登当时受三聚氰胺及禽流感影响,文登市畜牧兽医局下发通知控制本市鲜奶的质量和数量,造成被告无法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通过被告提交的文登市畜牧兽医局出具证明可以证实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确实受当时的三聚氰胺及禽流感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该不可抗力系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被告自己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该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不能归责于被告,对被告要求免除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解析】“疫情”一词在属于日常用语,在《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有所提及,但没有严格定义,一般认为包含两部法律定义的传染病(对“人”)和动物疫病(对“动物”);动物疫病也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买卖合同中负有给付标的物义务的一方由于该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行政防疫责任单位及群众基层自治组织既要对来自疫区的人员流动、产品物流尤其是符合传染特征的高危人员及产品切实进行检验检疫与查控,同时也要对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的蔬菜、粮油、蛋奶及其他生活必须品予以保障,保证供应稳定及价格合理。
【风险提示】除了对人的传染病,动物疫病同样可能属不可抗力的疫情,在涉及动物产品的买卖合同中,需特别注意防疫、畜牧主管部门对辖区动物疫病的相关公告或者要求出具证明,以证实相关标的物的给付不能(“断供”)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六)其他案例
典型案例6:
【裁判要旨】疫情期间未举证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相关损失弥补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名称】保定市京城振中新技术开发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谋部直属工作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终444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摘要】保定京城振中公司另主张武警参谋部工作局应当对其“非典”期间施工各项费用损失予以补助,而武警参谋部工作局提供的协调会议纪要显示,当时已对其申请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况且保定京城振中公司现亦未就其主张的各项费用损失事实及”非典”期间的各项措施方案事实向法院充分举证……保定京城振中公司主张的非典期间损失补偿,武警参谋部工作局未同意拨款,振中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数额,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重大疫情由于涉及面广,加之现代传媒发达,合同双方一般都会认同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合理延迟,不追究对方责任。对于该类“定性”的问题,可能没有争议;然而,对于疫情对合同一方带来的损失,以及相对方应当给予的合理补偿是多少,该类“定量”的问题常常由于分歧较大产生争议。按照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遭受损失方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避免日后协商或者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的缺失导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风险提示】对于遭受损失的一方,即便对方认同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合同履行合理延迟的,也不能据此“高枕无忧”,而是应当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在诉讼过程中有效举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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