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走向成熟离不开个体工商户的贡献,保障个体化的权益实质上就是保护大多数的利益。而尊重、保护个体权益是走向发达的必由之路。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达1.19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67.4%,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国务院发布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意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这些多个文件的出台也的确起到了激发了广大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信心和活力,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了纠纷的产生。尤其是当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死亡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能否继承,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能否因个体工商户死亡而发生变更等,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本文将结合(2021)吉0502民初409号案例、(2021)辽0781民初2755号案例、(2023)京0117民初13038号案例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能否继承,营业执照的负责人可否因继承而发生直接变更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案情简介
(一)(2021)吉0502民初409号案例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孙兆辉于2021年1月19日去世,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其父孙广第、其母仲某,妻子张某,孩子孙某2、孙某3。孙广第于2021年4月19日死亡,生前留下遗嘱,写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去世后由另一方继承全部遗产。仲某与张某、孙某2、孙某3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仲某遂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儿子孙兆辉生前包括集安市国钧正兴宾馆经营权在内的遗产100万元,集安市国钧正兴宾馆的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认定,集安市国钧正兴宾馆经营权不属于遗产范围,进而判决驳回仲某该项诉讼请求。
(二)(2021)辽0781民初2755号案例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4日靖军因脑出血死亡。原告靖某1是靖军父亲,唐某是靖军母亲,靖某2是靖军女儿,被告吕某是靖军配偶,第三人周某是靖军前妻,三原告与被告均是靖军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登记在靖军名下的有凌海市双羊镇军桂唐老丫饭店,租用房屋租期为三年(2019年5月-2022年5月),租金为50000元。原告要求继承上述饭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凌海市双羊镇军桂唐老丫饭店营业执照登记性质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本案靖军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本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个体经营户经营资格已经废止,而不能由继承人继承。
(三)(2023)京0117民初13038号案例案情简介
薛某与被继承人李某林系夫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系李某林与前妻之女,李某林父母早逝,薛某与李某为李某林的法定继承人。李某林于2017年1月19日患病去世,薛某与李某就被继承人李某林生前经营的北京市林阁餐馆登记变更事项产生纠纷,薛某遂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薛某依法继承李某林名下北京市林阁餐馆的经营权,李某配合将北京市林阁餐馆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变更登记至薛某名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不能被继承,判决驳回薛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裁判思路
以上三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可否继承?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可否以继承方式达到变更经营者的目的?
(一)(2021)吉0502民初409号案例、(2021)辽0781民初2755号案例的裁判思路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条例》(目前已失效)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在其死亡时就已经废止,不能转让、继承。故酒店经营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在(2021)辽0781民初2755号案例中,法院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了认定,“本案靖军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本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个体经营户经营资格已经废止,而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2023)京0117民初13038号案例裁判思路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从行政法律层面以及民事法律层面进行了分析。
第一,行政法律层面。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本质上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且该行政许可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即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因此,从行政层面,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等,餐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为行政机关颁发给李某林的行政许可,不具有可继承性,无法通过民事裁判继承的方式实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继承变更。退一步讲,如若行政许可能够继承,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法保证被许可人的继承人必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这不仅违背行政许可设置的初衷,更容易导致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处于不可控的风险状态。同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若存在多个继承人且在继承人内部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如果允许继承,那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质必然发生改变,由此便会引发如何应对此性质的改变、甚至是让裁判者面对众多继承人之间是否同意改变经营性质等一系列问题,显然在行政与司法领域都不具有通用性。
第二,民事法律层面。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组织性,其不应当为属于某种组织体;同时,相较于一般自然人而言,其营利性更加明显;再加之《民法典》对个体工商户是否为民事主体有着明确的规定,且将其纳入自然人章节,故而个体工商户应当属于特殊自然人。其显著的特殊性在于营利性以及受到行政许可的规制。某种意义上讲,营利性与行政许可规制是相辅相成的,正是因为行政许可,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与一般自然人的区别,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商主体地位;同时,也是基于部分自然人出于持续性、营利性的目的,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将其与一般自然人进行区分,且在区分的基础上,对相关商事行为进行监管,最终以利于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与秩序。从实践来看,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从本质上讲无法脱离于经营者的个人行为,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合为一体的,个体工商户的权利能力仍源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范畴。因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死亡,无论个体工商户是否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权利能力和主体亦应当消亡,个体工商户经营权便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可以继承的事项。
无论是基于行政法律层面还是基于民事法律层面,薛某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评析
(一)司法实践:个体工商户死亡后能否发生经营权的继承及营业执照能否以继承的方式达到变更经营者的目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2021)吉0502民初409号案例、(2021)辽0781民初2755号案例中,法院均根据该条款认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死亡时,经营资质即废止,不得继承。后该条例于2022年废止,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普遍认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不能继承,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不能以继承的方式变更经营者。例如在(2023)京0117民初13038号案例中,法院认为,一方面在行政法律的层面,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许可,且该行政许可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即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因此无法以继承的方式变更行政许可;另一方面在民事法律的层面,个体工商户的权利能力源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范畴,因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死亡,无论个体工商户是否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权利能力和主体亦应当终止。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想实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变更,需要先办理注销登记,再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这无疑会给行政人员和经营者带来一定的不便。同时,有些经营许可出于社会发展原因已经不能再次申请,这导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一旦去世,就会让一个家庭结束一门营生,从而遭受巨大的经济压力和财产损失。
(二)行政实践:虽然从法律层面上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达到判决变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的目的,但在行政层面上却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继承证明材料达到变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目的
2022年11月,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同时,根据2022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提交继承证明材料”,因此当事人只需提供该个体工商户由其继承的公证书,就可以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及《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出台后,社会对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能否继承的态度也在不断的调整。在这个过渡阶段中,司法机关一般仍然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继承采取否认态度,但是行政机关一般会认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继承,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继承证明公证书直接变更登记。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1、所有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2、死者的医学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等;3、死者生前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等;4、死者的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等;5、死者的孩子的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6、相关财产凭证等;7、其他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的材料。
允许个体户因继承办理经营者变更,不仅为遭遇不幸的个体户家庭继续合法经营提供了救济途径,避免了先注销登记再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繁琐步骤,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培育和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同时也体现了传承作用,有利于个体户的持续经营,打造更多的“百年老店”,助力民营经济的发展。
四、律师建议
目前司法机关仍然普遍对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通过继承诉讼的方式达到变更经营者的目的持否定态度,这意味着当事人以为的通过司法判决可以让行政机关配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的方式并不能实现,诉讼存在极大的风险。但并不排除以诉讼的方式,以打促谈,迫使一方基于诉讼的各项压力,而去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手续,最终达到通过向市场监督部门提交继承手续后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目的,(2023)京0117民初13038号案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目的而形成的诉讼。
为了避免对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能否继承的问题产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事前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尽量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
(一)订立转让经营权的协议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在世时,可以与受让人订立经营权转让协议,详细对如何转让经营权及如何办理变更登记事项进行约定。但是对于经营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判例则对此认定存在分歧。主流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权、营业执照转让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此观点也仅是明确转让行为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多数判决并未否定经营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将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
实践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所属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后可以变更为家庭经营,对于家庭经营的个体户可以改变经营者,但仅限于已经备案过的家庭成员。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将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方式,在原经营者去世后,直接实现经营者变更的目的。
以上便是笔者对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后,经营权可否继承及营业执照能否变更的简单评析。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可否继承的问题研究
作者:袁淑芬 侯炜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导语: 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走向成熟离不开个体工商户的贡献,保障个体化的权益实质上就是保护大多数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