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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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并自2014年11月23日开始实行。 2008年4月16日发布并于2011年8月1日修改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2008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4号)同时废止。
此次,证监会的修改思路是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理念,简化并购重组的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对比老版的管理办法,新办法(含修订版)的主要亮点包括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等环节,完善发行股份定价的市场机制,完善借壳上市定义,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的界限,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丰富要约收购相关制度等。
今年以来,并购重组是股市的最大热点。据报道,2014年上半年发生在A股市场的并购重组就有558起,涉及金额2154亿元。截至2014年8月22日,A股上市公司中总市值低于25亿元的400家上市公司,停牌企业有73家,有30家企业正在进行并购重组。证监会此次进一步放宽并购重组的资金来源、审批权限等,对于促进、规范、便利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重大利好,可谓正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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