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早施行于1999年11月1日,如今已经过去21年之久,经历了2012年修正、2019年公布修订草案、2020年8月17日对修订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多次修订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性的特点和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密不可分。


上图源自2020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以下简称“《白皮书》”),该《白皮书》全面梳理总结了2014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工作。从图中数据可以看到,2014年至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下降,2016年至2018年趋于平稳,2018年后又有所回升,并且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特点愈发突显,2019年犯罪数量居前六位的全部为暴力性质犯罪,分别是强奸、寻衅滋事、猥亵儿童、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结合近几年发生的“重庆10岁女孩摔婴案”、“新东方17岁男生奸杀同学案”、“大连14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等热点案件,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社会舆论上,都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工作也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在立法层面,2019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2020年8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发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层面,2018年底最高检设立了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自2014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的不捕率、不诉率分别达到31.43%和16.70%,均高于普通刑事犯罪;2017年至2019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的未成年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84.44%,这也反映出检法机关在未成年人特殊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方面尚有较大空间。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性日益突出,如何预防?极端个案的出现令社会震惊,也触发了法学界关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讨论。2020年10月13日至17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就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草案二审稿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其一,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二,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对于这两点的修改,既是对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的打击,同时也设立了相应的法律程序来保护未成年人,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荀子·富国》中论述:“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教育和保护”,《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未成年人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使得在立法和司法中很难贯彻落实“教刑并用”的刑罚理念,并且极易引起社会争议。但同时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出现了以下新规定:
1.借鉴了分级预防的理念,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由轻到重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级,以达到分级预防、细化矫治的目的,其中:
(1)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9种。
(2)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包括结伙斗殴;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辱骂、殴打他人;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等9种。
对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二次审议稿》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矫治或者其他治疗;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责令遵守其他促进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要求。
2.设立专门学校,对入学程序采取双轨制:一是“申请”,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可以提出送入专门学校的申请;二是“强制”,即公安机关发现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可以作出送入专门学校的决定,同时,《二审审议稿》对学校的管教责任进行了多项强化。
3.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评估,决定是否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专门学校应当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矫治情况进行评估;对于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是否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立法面面观: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新变化
作者:稼轩经济犯罪研究中心来源:稼轩律师

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早施行于1999年11月1日,如今已经过去21年之久,经历了2012年修正、2019年公布修订草案、2020年8月17日对修订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