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修改对人力资源实务的影响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引言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引言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修改是继民法典编纂完成后,民商法领域最基础最重大的基础法律改革。本轮《公司法》第六次修改历经四次审议,时间长达两年,其修改关系到我国新时代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大局,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自《公司法》制定以来,本次修改是内容修订最多的一次,必将对我国商事制度安排、公司治理实践及相关争议解决机制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经营环境和市场竞争不断变化,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则承载着企业的发展需求和战略转型。劳动关系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公司作为数量最多的用人单位,公司法的修订对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调整亦会产生重大影响,且本次条文的修订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与劳动法律的立法宗旨一致。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本就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之一,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人力资源实务必然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聚焦于《公司法》修订中与企业用工有关的条文,分析《公司法》的修改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一、对人力资源实务的影响
1. 强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明确新《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原法律条文修改后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公司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属于宣示性条款,职工是公司价值的贡献者,其权益亦应保护,因此新《公司法》新增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其保护对象,这也恰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相吻合,公司法的价值导向也发生了一定改变,可能会导致部分涉及职工、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平衡的案件中,需要对劳动者利益作特别考虑。
原法律条文修改后法律条文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六条 公司 应当 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六条将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必须”改为“应当”,这种修改可能会改变条款的强制程度,影响条款的实际执行效果。但总体来说,虽然文字表述有所变化,但实质意义并未改变,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需要首要保障的。
2)明确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要充分考虑职工利益
原法律条文修改后法律条文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法》第二十条新增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延续并发展了2005年《公司法》第五条确立的公司社会责任原则。明确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该条与《民法典》第9条绿色原则,第86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相呼应。公司社会责任已成为企业经营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企业需要更加注重社会责任履行,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厘清员工发展路径,打造健康有序的工作环境,推动企业发展的同时,积极回馈社会,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2. 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就强调优化公司治理,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是新《公司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将职工代表大会为作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原法律条文修改后法律条文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变化较大,第一款规定的是公司应当组织工会及工会在公司中的作用。依据《工会法》的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工会组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条规定与《工会法》的规定一致,并强调公司要为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集体合同签订的事项中新增“休息休假”,这一改变,彰显了法律对于劳动者休息权利的重视,也反映了社会对于劳动者生活质量提升的期待。与《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相衔接。
第二款明确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该款规定与《工会法》衔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未来,职工代表大会将在公司的民主管理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职工代表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利益相关方,有义务参与公司决策,维护自身权益,并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款新增“解散、申请破产”须听取公司工会意见和职工意见、建议的法定事项。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除提交必要财务资料外,只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即可。这一规定可能将会导致实务中各地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材料时,要求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2)对职工代表有明确要求
原法律条文修改后法律条文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八条完善董事会人数及职工董事设置。将董事会中设立职工代表的条件从“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扩大了董事会中需要设立职工代表的企业范围,进一步强化了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过去,职工代表主要设立在国有企业和部分特定企业中,而现在,《公司法》的修改使得更多的企业纳入职工代表制度的适用范围。
除此之外,新《公司法》中强调了职工代表地位,允许董事会三人以上者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意味着职工代表可以通过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决策机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与其他董事、股东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职工代表将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他们可以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并向职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
3)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职工代表大有所为
原法律条文修改后法律条文
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十九条规定新增审计委员会单层治理结构,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职能的替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效率。通过简化治理结构,公司可以降低成本,提高决策效率。此外,这种替代还有助于提高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关注度。同时明确允许职工董事也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完善了职工董事制度,加强了职工董事的职能和地位。
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变化
作为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的执行者,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适应时代发展,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时,新《公司法》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原法律条文修改后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2023年《公司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忠实和勤勉有义务的内涵。忠实义务核心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的核心是“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考虑到新《公司法》的修改,实践中对于一些涉及董监高的劳动合同纠纷,如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在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实施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过错解除时,法院可能会作出对用人单位较为有利的判断。
2)董监高的关联交易的限制
原法律条文修改后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借鉴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关联交易规则,在沿用2018年《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定义的基础上,对关联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列举,包括:一是董监高的近亲属;二是董监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最后以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作为兜底,更细化了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
3)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义务
原法律条文修改后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现行《公司法》下,董事、高管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与公司开展同业竞争。相较于现行《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完善了董监高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一是将监事纳入同业竞争规制主体,二是允许公司章程将审批层级下放到董事会。将监事纳入竞业禁止主题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公司在招聘、培训和离职管理等方面加强监事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公司商业机密和利益的安全。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原法律条文修改后法律条文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新增规定,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以及对股东的责任,而未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为解决大量发生的公司董事侵害第三人权益,而第三人没有救济途径的困境,同时统合法律上零散的董事对于公司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该条新增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条款。这对董事、高管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可能使得公司需要在选任董事、高管时(以及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委派董事、高管时)应对拟选任董事、高管对于赔偿责任的顾虑。
5)董事责任保险规则
原法律条文修改后法律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一百九十三条新增了董事的责任保险。实践中,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尽职、不尽责的超高金额索赔案例屡见不鲜,从其他条款可知,本次修订强化了董事责任,本条规定可以通过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适当减轻董事的任职风险,回应了2006年国务院在《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鼓励大力发展包括董事责任险在内的责任保险。
4. 新增国家出资公司应建立内部合规治理机制
原法律条文修改后法律条文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现行《公司法》将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节,而新《公司法》将“国家出资公司”进行了单独成章规定,调整了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和范围,扩大了履行出资义务的机构范围,使得国有公司体系更加完整、规范。此外,新《公司法》还将国家出资公司合规建设、风险管理制度上升到法律规定层面,由此可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而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重要组成部分,其合规建设也应当引起企业高度重视。
二、结语
新修订的《公司法》相较于原《公司法》,在职工权益保护方面有了明显的加强。它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经营管理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一改变不仅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与《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的规定形成了紧密的衔接。同时,新《公司法》还与《工会法》进行了更好的衔接,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的主体责任。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也有助于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另外,新《公司法》对于董监高责任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后续经营当中需要关注相关变化,并留意相关部门对于这些法律修订出台的细则、解释,以确保合规、防范风险。
参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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