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约定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

来源:公司法研

文章摘要
关键词:公司治理 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 知识产权 由于有些公司的股东之间所持股权相同,每个股东均不能单独控制公司,股东之间会约定股东轮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该约定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选任

关键词:公司治理 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 知识产权
由于有些公司的股东之间所持股权相同,每个股东均不能单独控制公司,股东之间会约定股东轮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该约定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存在矛盾,应该以谁为准呢?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1日。2013年12月,甲与乙收购A公司,甲乙分别享有A公司50%股权,同时A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甲为执行董事。
2015年2月9日,甲乙签署A公司新的章程,章程中载明: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015年5月8日,甲与乙签订《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各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年,乙任法定代表人时间为2015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甲任法定代表人时间为2016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7日,依此类推,后续每人各担任法定代表人一年;违约方向对方支付200万元。同日,甲与乙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甲公司执行董事职务,选举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A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甲改为乙担任。
2016年5月8日,甲向A公司及乙提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与乙拒绝变更甲为法定代表人,乙称虽与甲签订过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合同,但A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执行董事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乙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后,A公司从未召开过股东会,选举新的执行董事作为法定代表人。所以即使甲乙双方约定过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该约定与公司章程相冲突也是无效的。甲与A公司及乙协商无果,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乙为第三人。
法院认为,甲乙约定的二人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合同是有效的。由于A公司的股东为甲与乙两人,两人达成合意具有被告股东会决议性质。公司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即可视为形成公司决议,并不必须要召开形式上的股东会。既然该合同具有公司决议性质,则可以变更章程规定事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二人合同约定的方式担任即可,不受公司章程约束。故A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将甲变更为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股东之间的约定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该约定是有效的。当该约定与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时,如该约定是所有股东之间协商一致达成且签署了决议的,即使未召开股东会议等程序,视为对公司章程内容的修改,股东和公司应以该约定为准。
公司治理建议
股东约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公司应如何处理以避免风险?我们建议:
1、如果股东约定无效或需撤销,以公司章程为准
股东之间的约定,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或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则是无效的;如果约定存在侵犯其他股东权益,如大股东之间签订合同约定公司事项,未召开股东会议表决,则侵犯小股东的权益,属于程序违法,则约定应被撤销。那么当约定属于无效或被撤销时,所涉及的事项决定以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为准。
2、股东约定为公司内部事项,可以股东约定为准
区分股东约定为内部事项还是外部事项,如果股东约定为内部事务,应当依据股东真实意思作出处理,如本案中股东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于法定代表人,还可阅读往期文章《法定代表人伪造决议对外担保,公司需要担责吗?》),公司章程与股东约定不同的,而股东约定是在公司章程之后签订的,在后签署合同视为对公司章程的变更,因此以在后签署的合同股为准。但是如果为外部事项,公司股东的约定及签署的合同未经公示,也未修改公司章程,外部人员无从得知,故为避免诉讼风险,以公司章程为准。
3、股东约定与公司章程冲突时,及时变更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有新的约定签订合同后,如合同内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出现矛盾,应及时修正公司章程,使公司章程与合同内容保持一致,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如本案中,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是三年,但股东签订的合同却约定每一年轮换一次法定代表人,致使合同签订后一方以合同约定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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