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100问)·破产清算篇

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破产清算篇(040~047) 040 Q: 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是否存在较高的破产风险?
破产清算篇(040~047)

040

Q:

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是否存在较高的破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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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杭州破产法庭于 2020 年 2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通知》第2 条,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倡导债权人与该类企业协商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时艰。


041

Q:

受疫情影响,企业是否可以主动解散公司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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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疫情影响并不当然成为企业解散公司和职工的事由,企业解散公司和职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及程序进行。

(1) 解散公司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五种原因而解散。

(2) 解散公司的程序。

首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实践中,部分工商部门要求全体股东参会并签署决议)。

其次,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行使职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开展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登记债权等清算工作。

在实践中,除了《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外,自行解散清算公司还应办理好社保和税务的清缴与注销。

(3) 解雇职工。

解散公司应当与职工平等协商,争取达成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终止方案,对职工进行妥善安置,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等,在疫情期间还应参考《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规定。

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公司的,在没有破产情形时,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提请注意,若企业无力支付欠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等费用的,企业将无法完成清算程序,清算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


042

Q:

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资不抵债情形,企业是否可以主动申请破产清算 /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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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应满足法定条件,因疫情导致的无法正常经营并不当然构成破产原因。

同时提请注意,在疫情时期,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核将考虑更多因素。

(1)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此外,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 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法清偿债务;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无法清偿债务等。

(2) 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3) 在疫情及“后疫情”时期,法院在审核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申请时,一般会结合企业是否存在破产情形、职工安置与社会就业率、区域经济与金融稳定、疫情爆发前后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五〔2020〕2 号)第3 条规定“对于与疫情无关的债务人企业和疫情爆发前生产经营正常的债务人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在审查受理的实体和程序要件的具体把握上,应当有所区别”;

该通知第5 条进一步规定“对于疫情爆发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如债权人等主体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务人企业释明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提出重整申请”。若企业在疫情爆发前经营正常,但因疫情爆发而导致资金链断裂直至资不抵债的,建议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043

Q:

债权人如何获知债务人是否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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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常破产受理法院会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建议债权人登陆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输入债务人企业名称,搜索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告。

其次,债权人可拨打当地 12368 司法服务热线,按语音提示转接债务人工商登记所在地法院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工热线,向法院询问债务人是否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最后,建议债权人积极与债务人进行联系沟通,也可向其上下游企业、职工等询问债务人经营状况。

此外,由于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指定、公告等程序可参照破产程序,故可参照上述方式查询。


044

Q:

债权人如何获知债务人是否已进入自行解散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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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五种情况下,公司可自行解散清算。

由于公司解散清算需要在工商部门对清算组进行备案,因此债权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查询债务人的“清算信息”。

此外,清算程序也需要公告,债权人可查看当地报纸是否有清算公告信息,也可委托律师到工商部门调取该债务人的工商档案进行查询。


045

Q:

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如何向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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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疫情防控期间,为确保人员安全,现场债权申报暂停,债权人可通过电子邮 件、微信等线上方式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具体而言,债权人应当仔细阅读债权申报相关文件,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并将债权申报材料书面 邮寄给管理人,并妥善保存邮寄凭证。

如债权人因疫情影响暂无法收集债权申报相关证据材料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待管理人恢复正常工作后,及时向管理人确认债权申报材料送达及缺失情况,以免影响债权申报。


046

Q:

破产企业债权申报期限是否会因疫情影响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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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鉴于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属于法定期间,并且在疫情期间仍可通过线上申报债权与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工作,因此通常法院不会轻易延长债权申报期限。

建议债权人实时关注法院、管理人发布的最新通知和公告。对于自身受影响无法进行申 报的债权人,应及时联系管理人报告有关情况,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报。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应按管理人要求出具相应委托手续材料。


047

Q:

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如何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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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浙江省高院及杭州破产法庭的最新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不宜以现场方式召开,可通过非现场方式(线上方式)进行。对于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可借助信息化手段线上召开,或可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

建议年前已收到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债权人积极与破产管理人联系,确认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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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编人员
史莉佳、何丽青、祝维雯、巴菱、王语秋、吕晴、翁丽琴、施圆圆、张若涵、李如音、仝婉婉、胡煜菡、祝珊、聂海鳞、王一郎、马晓霜、李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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