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植集团公司破产申请受理,看中植系事件的走向

来源:华商律师

文章摘要
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债务人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该院已裁定受理。

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债务人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该院已裁定受理。消息传出,很多主流媒体纷纷报道,一时刷屏。
1月12日,微信公众号法治日报推送了《中植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权威专家深度解读》(文章链接请见本文末尾阅读原文)。文章专家阵容强大,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王欣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德风,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陈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黎宏。文章实际上从法律角度对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的必要性做了论述。本文亦对中植系事件走向浅谈如下:
1 未来,中植系内与定融产品相关的关联公司大概率会被纳入实质合并破产范围
笔者看来,中植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获得受理,可能仅仅是中植系众多公司破产清算的开始。
1.实质合并破产的必要性
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目前法院只是受理了对中植集团公司这一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未来中植集团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到位之后,法院很有可能将中植系内与定融产品相关的关联企业纳入实质合并破产范围,一并实施破产清算,原因主要在于:仅对中植集团公司一家进行破产清算,无法实质性地解决定融产品兑付问题。
抛开中融信托,中植系的问题,主要是其定融产品问题。由于中植内部体系过分复杂,股权代持、交叉持股、多层设立子公司现象很普遍,人格混同严重,资金循环链条必然很长。如果仅将中植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无助于解决定融问题,还可能不当地损害债权人、投资人的利益。在国内媒体,尤其是官方媒体都在纷纷报道中植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的背景下,不大可能如此草草了事。
2.原则已经预设
从官方处理中植系事件各个节点观察,实质合并破产可能已经形成了大概方案,只是还不到公布方案的时点。
先回顾2023年以来中植系事件(含中融信托)的进程:
(1)端午节后,即2023年7月中旬,中植定融产品停止兑付。
(2)2023年7月28日,中融信托在中植系四大财富发行的信托产品停止兑付。之后不久,在非四大财富发行的信托产品也停止兑付。
(3)2023年9月15日,中融信托发布公告,称其与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服务协议》,聘请上述两家公司为中融信托经营管理提供专业服务。委托期限为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
(4)2023年10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做了2022年第四季度以来金融工作情况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处置恒大人寿、中融信托等高风险保险信托机构。”
(5)2023年1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等多个法院陆续完成以中植系公司(含中融信托)为被告的案件立案。此前一直只收材料不立案,甚至材料都不一定收。
(6)2023年11月22日,中植集团发布《致投资者的一封致歉信》,披露集团总资产账面金额约2000亿元,剔除保证金后相关负债本息规模约为4200-4600亿元。
(7)2023年11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对多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2023年12月中旬及之后,北京仲裁委陆续建议已经提起仲裁的定融产品投资人撤回仲裁申请。
(9)2024年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从以上动态,可以大致推断,官方处理中植系事件的速度明显在加快,而且都是有备而为,虽然有时让参与者一头雾水,但基本原则已经明确,即法治化、市场化。只不过,很多人都没有想到这么快就刑事立案、启动破产程序。
3.启动破产程序,相当于名正言顺地实行集中管辖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集中管辖可以防止出现各地法院
裁判标准不一的情形,有利高效处理破产事务。
4.中融信托是否会被纳入合并破产范围
笔者认为可能性不大,现实原因在于中融信托体量巨大,里面有大量合规业务,如果被纳入合并破产范围,对于信托投资人利益可能非常不利。退一步说,即便日后中融信托走向破产,可能也是作为个体破产来处理,不会合并到中植集团的破产清算当中。
可以预测,虽然中融信托贴了中植系的标签,但中融信托的处置,会与中植系内定融产品涉事主体存在明显的区分。
2 破产事件对定融产品投资人的影响
1.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财产保全将解除
按照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于前期做了财产保全的投资人,即使保全到了财产,也难以执行。
2.由于已经刑事立案,破产事件本身对于投资人可能无重大影响
近期,北京仲裁委主动建议中植定融产品的投资人撤回仲裁申请,理由是需要先等中植系刑事案件完结后才能处理此类仲裁案件,而刑事程序耗时极不确定,为维护投资人权益,建议投资人先走刑事退赔程序。
在此情形下,继续坚持仲裁或者诉讼,对于投资人维权已经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
但是,如果投资人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如家族信托计划)投资于中植定融产品,可以尝试论证能否追究该金融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责任。
3 中植系破产与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违法犯罪
1.破产和刑事退赔两者需要协调,但并不冲突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中植系作为民营金融集团,合规业务和不合规业务并存,需要仔细甄别。对于合法债权债务,通过正常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解决。对于涉及定融产品的债务,会通过刑事退赔解决。
2.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是否涉嫌多个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相关人员最有可能涉嫌的罪名。而具体的罪名,取决于司法机关最终掌握的证据。如果明知自身亏空严重,无法偿付本息,但仍继续从外部融资,则可能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数罪并罚的情况。如,2023年12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世平等人非法集资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周世平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虽然是一审判决,但笔者预计二审(如有)改判的可能性很小。
3.关于理财师退赔和刑事责任问题
笔者认为,中植现象的出现有复杂社会因素,一时难以展开陈述。事实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类犯罪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有一定的模糊性,实践中,往往是没有严重后果,则认定为民间借贷,一旦出现严重后果,投资人巨额亏损,则定为犯罪。
实务中,非法集资类犯罪主体中的普通员工、销售人员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个案之间存在差异,常见的影响因素包括退赔情况、是否初犯、在集资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是否认罪悔罪、主观恶意程度等。
关于退赔比例,实务中差异很大,如:案例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京三分检经检刑不诉〔2021〕Z3号《不起诉决定书》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参与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206万元,自愿退缴人民币27.6万元,检察机关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案例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京三分检经检刑不诉〔2021〕Z7号《不起诉决定书》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参与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480万元,自愿退缴人民币26.642万元,检察机关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案例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1〕Z187号《不起诉决定书》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参与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00万元,退赔20万元,检察机关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以上三个案例,退赔金额均为20余万元,各被不起诉人参与非法募集资金差异悬殊,但结果均为不起诉。不起诉,则意味着不会被定罪处罚。
在司法机关没有对个案做出具体规定之前,很难精准预测一个退赔比例。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退赔者获利情况、退赔能力综合确定,一方面尽量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另一方面,也不使人人自危,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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