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2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正式提请修订。
《修订草案》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旨在补充、完善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理顺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并确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1. 出台背景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比如某些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未能予以规定,导致执法依据不足,同时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反对不正当竞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现行法的修订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要点,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2. 主要内容
(1)增加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条款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993年,互联网尚未开始发展。对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依据第二条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不正当竞争的定义进行执法,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修订草案》新增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详细地将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归类,制定了互联网行业竞争的“基本法则”。
(2)完善商业贿赂相关规定
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增加了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的内容,同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做了规定。根据《修订草案》第七条,除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的行为外,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此外,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也做了调整,修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调整侵犯商业秘密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同时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人员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
(4)理顺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以来,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对于《商标法》、《广告法》也进行了修订。《修订草案》删除了公用事业单位排除竞争、行政垄断、倾销、串通招投标的规定,确保行政执法的依据统一;同时,增加了与商标侵权相关的内容,使得与《商标法》相衔接。
(5)确定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和违法行为记录诚信系统
《修订草案》确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经营者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还将由监管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3. 律师简评
根据《修订草案》,对于员工参与商业贿赂或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系员工个人行为,否则视为经营者的行为。因此,企业需要进一步规范员工的行为,并在员工手册中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也有了较大变化,在罚款大幅提高、增加吊销营业执照的内容外,删除了现行规定中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需要予以特别留意。
《修订草案》的意见征求期截至2017年3月25日,企业有必要继续关注相关的动向。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作者:金英兰 张杨立来源:金诚同达

2017年2月22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正式提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