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涉众型金融犯罪危害巨大,从中央到地方均高度重视,严厉打击,同时此类案件办理和财物处理难度很大,所以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矛盾。本文深入分析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特点,分析各类原因,有针对的性的制定各种对策,以求能够有效处理此类案件。涉众型金融犯罪专业化审判是一项系统化工程,需要各方协作,创新审判模式,才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本文摘编自2018年度上海法院优秀报批调研课题。
引 言
涉众型金融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金融活动中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经济利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几年,金融、财税、资本市场、社会民生等领域经济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随着信息互联网的发展,被害人群体呈几何级上升,动辄成千上万,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注意打击策略、加大打击力度。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金融风险是当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把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办和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引发次生风险。中央政法部门已经意识到经济犯罪尤其是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巨大危害,并下决心联合运用多种手段着力铲除金融领域这颗“毒瘤”,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一、当前涉众型金融犯罪现状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情况复杂,是国家在新时代经济转型期的特殊现象,这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非法集资犯罪。从更广义的概念来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部分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都可以纳入涉众型犯罪的范畴,这些行为若发生在金融领域,也属于本文所称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总之,涉众型金融犯罪除了符合传统的犯罪特点,还有其明显的特殊之处,一是具有金融性质,二是具有“涉众”因素。具体而言,涉众型金融犯罪有以下特征:
(一)涉众型金融犯罪根植于金融领域,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交叉,为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和程序选择带来困难
犯罪分子往往以民间借贷、代客理财、产品直销、投资股权等各种名目繁多的形式,使用各种看似正规的“包装”,实施犯罪行为,投资参与人常常由于轻信他人,欠缺法律常识,贪图小恩小惠,落入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圈套。许多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包含许多合法合规的民事行为,也含有许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关系复杂,许多案件往往还是由民事纠纷而引发,犯罪分子制造民事法律关系的假象,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有关证据难以查实,财产关系真假难辨。此外,多种法律关系造成了投资参与人的身份尴尬的问题,既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又是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是行政案件中的利益相关第三人,赃款赃物如何退回,与选择何种法律程序息息相关。
(二)*犯罪组织严密甚至成企业化、集团化趋势,犯罪手法专业性强、被害人数量多、地域跨度广、维稳压力大,对案件的侦查、取证、管辖、起诉、审判等现有制度形成新的挑战
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往往披着正规的外衣,往往以企业、集团的形式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甚至有名人代言、政府官员站台,看似资本强大、实力雄厚,集团公司内部企业、成员之间分工精细,协作有序。犯罪分子以严密的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管理手段实施犯罪,团伙作案,在公开场合向不特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产业等,涉案金额动辄千万甚至数以亿计。企业分散化经营的性质,给侦查、审判、财物处置造成了极大困难,面对此类案件的高发态势,司法机关已经全力以赴、疲于应付。
(三)涉众型金融犯罪属于“资金密集型”犯罪,追赃挽损的重要性和工作量甚至超过定罪量刑本身
这类案件资金走向复杂,各类资产混同严重,有的还经过了专业的洗钱“漂白”处理,使得刑事审判中经常夹杂着各类析产、确权纠纷,不但影响了定罪量刑,更使追赃挽损工作困难重重,降低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剧了维稳压力,此亦涉众型金融犯罪与其他犯罪最大的区别。如果单单就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而言,并不复杂,司法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面对数目繁多、金额巨大、权属模糊的财产纠纷,刑事法官的知识体系和工作精力,决定了此类案件无法单独由其完成。
(四)由于犯罪人员结构复杂,因各种原因可能导致部分犯罪人员长时间不能到案,但资产的查明、处置却刻不容缓,因此这类案件亟需建立相对独立的追赃程序,甚至海外追赃程序等
鉴于涉众型金融犯罪的财产查明、赃款赃物处置等问题,非常复杂和困难,仅凭刑事法官的力量难以完成。当前此类案件的后续处置工作旷日持久,案件办理效果不佳,必须重新审视我国目前的刑事追赃程序、财产调查程序、财产处置程序等,结合当前解决执行难的政策举措,加快推进建立相对独立于审判工作的其他程序。
二、涉众型金融犯罪特点的深入剖析
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群众正常的经济生活,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仔细分析此类犯罪活动的原因,从而找出制约此类犯罪的相关因素,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当前,引发此类犯罪活动的主要原因有:
(一)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形式多种多样,合法非法真假难辨
为了让群众轻信犯罪分子的各种伪装,逃避有关机关的查处与打击,他们精心包装,花样频出,让人防不胜防。租用豪华办公场所,聘用前政府官员,邀请明星代言,利用国家对金融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养老产业等的重视,以合作开发、种植名贵药材、原始股权分让、投资理财等名义,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骗取群众信任,进行如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组织传销等大规模的金融犯罪活动。为了蒙蔽投资参与人的眼睛,还常常带他们去参观项目开发,企业经营的现场,外出旅游考察项目等,游说广大群众互相推荐、口口相传,使得被害人呈几何级增长。随着互联网在城市与农村的普及,互联网金融概念快速传播,许多没有资质的企业,利用网络空间监管力量薄弱、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开展强大的网络宣传,实施简单投资程序、低门槛投资要求、极高的投资回报率等,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的重灾区。由于国家在农村地区普及互联网,推动“互联网+”战略,广大农村地区群众上网已经很平常,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在互联网的传播,导致当前出现了农村地区群众上当受骗的新情况。由于涉众型金融活动形式多样,有些涉及犯罪,有些则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股权投资、货物买卖等,有些仅仅违反了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需要审判机关认真理清各种经济关系的实质。
(二)犯罪分子以公司、企业为敛财工具,专业人士纷纷加入,大肆吸收公众存款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之中,中小型民营企业和初创企业融资困难,人民群众的投资渠道单一,已经是社会的普遍共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许多民营企业认为行业门槛较低,利润丰厚,放弃实业,纷纷转向做P2P之类的互联网金融,甚至为了从事犯罪活动而成立专门的理财咨询、私募股权、资产管理等公司。一些小额贷款、投资担保、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将非法集资和放贷作为自身收入的主要来源,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利用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这些人员往往具备专业的金融、财会和税务知识,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更具隐蔽性,社会影响也更为恶劣。随着近几年国家加大对股市、楼市等的调控,当下呈现股市低迷、楼市不振等情况,老百姓早就意识到钱放在银行里只会贬值,于是寻找新的投资渠道,许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也迫切需要资金,于是二者一拍即合,造成了最近几年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高发。有些创业者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发现了新的创业商机和创新了金融理论,纷纷投入到了互联网金融大潮之中,在不劳而获、利益驱使的心理作用下,不惜铤而走险,在极短时间内聚集海量财富。当新吸入资金无法兑现允诺投资参与人的高额回报时,犯罪分子的资金链难以为继,便出现了新闻中的各种 “跑路”“自首”等事件,投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无法挽回。以企业形式实施犯罪,成为当前许多经济类犯罪案件的共同特点,企业组织能够突破个人能力不足的弱点,运用组织的力量,可以快速扩大经济活动能力。
(三)止损、挽损工作难以实施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案发有可能就是源于民事纠纷或者行政处罚,然而公安机关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开始,即已经进入刑事程序,财产的处理问题必须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再处理财产问题。上述处理思路从理论上讲并无问题,然而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办理此类案件的困难之处不是定罪量刑,而是财产的追缴与处置。在司法实践中,投资参与人最为关注涉案财产的追缴,但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进一步扩大损失、转移财产,公安机关往往将涉案财产全部冻结、扣押,此时所有在案的财产性质并不十分明确,待法院查明后再行处置。许多诸如车辆、船舶等价值易贬损之物,等到数月、数年后价值贬损过大,不利于案件止损挽损工作。被限制交易的房屋、股票、债券等,如果不能在处于合适的市场价格之时变现,同样会造成犯罪分子的责任财产的减损。尚未实现的债权、债务、析产等民事关系,如果不能及时处理,等到利益相关人无法联系或者出现其他情况,势必会影响止损挽损工作。当前审判机制仅能有限的应对定罪量刑、财产处置等工作,止损、挽损等工作由于机制原因无法快速、及时进行,若不创新审判机制、处置机制,法院面对高发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仍将困难重重,无所适从。
(四)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执法机制与刑事审判对接不到位,协作机制不完善
涉众型金融活动涉及工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各个部门,他们与司法机关相互之间欠缺快速、有效的沟通机制,使得不能及时获取公司信息,查封、扣押赃款赃物。同时,司法机关也无法及时获得各个部门内部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通过正常工作协助程序,费时费力,常常错过最佳时机。经济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和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工作的协作互动机制还不够完善,相关措施落实还不到位,未能形成紧密协作的关系,这也是导致追赃数额较少的原因之一。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已涉嫌犯罪的人员还存在以罚代刑的情况,与刑事司法对接不到位,无形中纵容了犯罪活动。当前许多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集中爆发,凸显了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制度的弊端,企业合规管理不健全,市场经济法律监管制度体系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对于近些年非传统的金融业务公司,比如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咨询公司、股权基金、资产管理、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机构,行政监管工作远远不能够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不明确,缺乏具有操作性的监管制度,导致出现监管真空,工作难以落到实处。此外,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审理与处置工作中,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工作互相对接不到位,协作机制不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自为政,无论案卷查阅、当事人作证、相关笔录制作、财物查扣与处理等,均没有有效沟通,甚至没有沟通。
三、涉众型金融犯罪在审判实践的理论逻辑
近年来,涉众型金融犯罪呈多发态势,被害人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偿付比例低、作案手法多样、跨区域作案特征明显,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主观感受,滋生了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日益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普通的刑事审判程序在应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时并非得心应手,相反却表现出司法理念滞后、司法应对乏力、审判效果不佳等现实困境。
(一)在审判理念上,普通刑事审判机制重打击轻预防,重定罪量刑轻追赃挽损,重案件处理轻能动司法,难以适应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特殊预防、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等需求,应该创新机制、转变理念。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案件的审理工作与赃款赃物处置需要更加重视犯罪预防,将打击的战线前移至预防阶段;更加关注追赃挽损工作,从根本上维护投资参与人的财产权利;更加聚焦能动司法,主动出击,将办案机关一部分工作转移到社区群众的宣传教育、企业的合规教育、与其他部门主动沟通协调、投资参与人的情绪安抚等,综合施策,从源头杜绝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形成、企业逐利性的法律风险产生等。
(二)在审判模式上,普通刑事审判机制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法官消极中立,奉行不告不理。这种审判模式限制了刑事司法的能动性,在涉众型金融犯罪中难以完整实现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公益、挽回群众损失、体现司法公正、注重再犯预防等刑罚目的,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应该改进审判模式,适应时代发展。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性质决定了案情的综合性、复杂性,在我国当下的国情下,法院审判工作的结果偏好应当发生转换,需要更加重视审判过程中的非法律因素,而非仅仅记录定罪量刑的一纸判决文书,需要将群众路线充分贯彻在日常司法审判工作中。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是当前社会经济转型中的特殊现象,为应对社会生活中的新现象、新趋势,法院工作势必需要发生改变,从消极的裁判者向积极的审理者转换,进一步健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实现机制。
(三)在案件管辖上,普通刑事审判机制确立的管辖权原则难以适应涉众型金融犯罪复杂的地域、层级关系,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整体案件被分成若干个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从而导致政策把握不一、沟通协调困难,在单位犯罪认定、主从犯认定、犯罪数额认定等方面也难以实现均衡,从而影响量刑平衡。尤其在资产处置方面,每个办案单位都可以查扣财产,并各自处置发放,难以实现整体公平。为应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况,审判机关应当在坚持级别管辖的情况下,自上而下集中管辖,不宜再按属人管辖、属地管辖等分案处理。统一案件审判管辖,有利于法律适用统一,赃款赃物处置,案件沟通协调等工作,建立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集中管辖机制,有利于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在审判程序上,普通刑事审判机制从庭前会议到法庭事实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都是围绕定罪量刑展开的,这当然属于刑事审判的重中之重。但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特点决定了,这类犯罪的重中之重工作还有追赃挽损,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需要建立专门的财产调查程序和资产处置程序等。此外,“涉众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证据种类形式、示证质证方式、证人出庭方式、被害人参与庭审方式、专门性问题的解决方式等,都和普通刑事案件存在很大差别。有鉴于此,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审理应该融合刑事、民事、行政的审理思路,从庭前会议到财物处置的全流程,均需综合刑事、民事、行政审理原则、证据规则、财产处置方式等,把握科学的财产调查程序,实现有效的资产处置程序。运用综合的思考方式,落实“三审合一”案件办理理念,实施合法、高效的办案程序,实现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科学办理。
(五)在刑罚机制、执行机制等的有效运行上,涉众型金融犯罪需要采取多维度的刑罚机制以及创新、合作的刑罚执行机制来保证实现预期的刑罚目的,而传统刑事审判机制难以实现这些需求。投资参与人最为关注的是自身财产利益的恢复,尽量追讨被犯罪分子侵占的财产,查明犯罪分子可供执行的更多责任财产,成为审判机关在对犯罪分子实施自由刑、财产刑之外,最为紧迫的任务。经济类犯罪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财产的可恢复性,这明显不同于暴力类的犯罪。犯罪分子及其家属为了获得法院的从轻减轻判决,通常也愿意使用自己的合法财产用于退赃、退赔,所以创新多维度的刑罚机制,恢复受损害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理顺审理、执行、维稳等工作的关键举措。
四、涉众型金融犯罪专业化审判机制的实现
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属于阶段性现象,具有特殊的时代因素,妥善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改变僵化的审判和处置机制,以系统化思维,更新审判思路。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应建立涉众型金融犯罪专业化审判机制:
(一)专业化的审判理念
以能动性、预防性司法理念为推手,以恢复性、公益性司法理念为目标,在解决案件定罪量刑的同时,着重恢复被犯罪侵害的金融关系、财产关系等社会关系,能动性的推进制度构建与再犯预防,顺应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新要求。更新审判理念是应对涉众型金融犯罪集中爆发态势的首要工作,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当前国家的政策,有针对性的改变过去消极应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态度,主动预防、提前介入、积极参与,从过去专门集中刑事审判的固化观念,转向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多维度互动,实现涉众型金融犯罪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在日常司法实践中,推动法官转变案件审理方式,运用多维度、多层次、多学科的思维方法,融入每一个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梳理专业化的审判理念,务必要求审判团队的法官加强沟通协调、知识体系更新、完善审判技巧,使得审判更加具有实效,财产处置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方案设计更加具有可行性和可接受性。专业化的审判理念还需要认真听取广大投资参与人的意见,广泛收集民意,重视广大人民群众对切身利益的关切,将群众路线贯彻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之中,取得人民群众对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理解与支持。专业化审判应将新时代法治思想融入案件审理之中,深刻理解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社会根源,领会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司法工作的影响,转变审判思路,将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置于社会大变革时期和经济发展转型时期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现象之中,以宏观视角理性看待涉众型金融犯罪高发态势的阶段性特征,坚信随着国家市场调控政策的进行、企业合规意识增强、民众投融资渠道多元化,此类案件会呈现消减趋势,赃款赃物的处置工作也会更加顺畅。
(二)专业化的审判标准
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符合涉众型金融犯罪特点和需求的证明体系和证明标准,以及事实认定标准、法律适用标准、刑罚裁判标准等,提高刑事审判的公平、效率、效果。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包含民事纠纷、刑事犯罪、行政违法活动等,如何构建符合涉众型金融犯罪的证明标准与证明体系,是解决此类犯罪活动法律问题的前提条件。从事实认定的角度来说,对于一些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量刑轻重的情节事实,都需要仔细审查,坚持严格的刑事证据标准和刑法的谦抑性特点,罪疑从无,避免落入民事审判中的优势证据标准之中,无法得出结论的唯一性。对于涉众型金融犯罪中所包含的民事纠纷与行政违法活动,则相应的运用民事与行政证据标准,采用如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等特殊证据规则,审理相应部分事实。专业化审判团队应当以规范、多元的证据标准,构建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证明体系,查明事实与证据,处理有关案件,证据标准避免张冠李戴,任何孤立、片面的审理思路与证明标准都无助于解决问题。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不应仅仅就刑事犯罪部分孤立的讨论,应当综合考虑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等事实,尤其涉及罚金刑、财物处置等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为下一步执行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三)专业化的审判方式
案件管辖方面,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根据财产集中原则、人员集中原则、行为集中原则等原则相对集中统一管辖,确立适应案件特点的管辖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级制度,在确保案件审理的同时保障被告人实质的上诉权利。审判程序方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庭前会议制度、庭审调查规则、举证质证规则、辩论规则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细化有关规则,积极探索审理机制创新,提升审判质效与裁判公信力。建立实质性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保障投资参与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将合理的群众意见与审判过程有机结合,维护广大投资参与人的正当利益。建立独立的财产调查、资产处置以及被告人未到案时的独立追赃程序等。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追赃成为审理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重点和难点,而群众的诉求不外乎返还损失、严惩犯罪,这造成了当前的司法工作难以充分满足群众诉求。有些追赃工作持续数年,始终无法到位,即使到位,投资参与人实际能够分配到的赃款少之又少,不满情绪自然产生,信访、闹访事件便产生。对此,应当探索建立独立的追赃程序,与审判工作同时进行,细化有关的衔接措施,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四)专业化的审判机构
探索建立符合涉众型金融犯罪特点的审判机构,承担沟通协调、案件审理、资产处置、维护稳定等任务,并从制度层面论证“三审合一”的优劣及必要性问题。一体化案件处置机制需要专业化的审判机构承担相应职能,从制度上构建“三审合一”的审判机构,在案件沟通、审判、处理等环节形成合力,提高案件审理与赃款赃物处理的质量与效率,避免力量过于分散,审判效果与打击力度不佳等问题。在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的,专业化的审判机构有助于强化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的能力,实现审判机关的意志充分体现。专业化的审判机构人员配置、运行机制、职权职责等需要仔细探讨、研究,以最有利于案件妥善审理与处置为标准,确保实现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审理的最优路径。
(五)专业化的审判队伍
通过队伍建设促进涉众型金融犯罪的专业化审判。鉴于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的行为、审判、处置等工作和程序复杂,可以尝试探索建立刑事、民事、行政的“三审合一”审判团队与审判机制,团队成员各司其职、互通有无,实现规模化效应,达到“1+1+1>3”的效果。具体而言,可以从案件的提前介入阶段开始,即当大量出现涉及某一被告单位被集体诉讼或者单独诉讼的情况,存在多名投资参与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查等情况时,专业审判团队就应当立即组织起来,对目前能够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制定有关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从立案、听证、答辩、庭前会议等环节开始,有意识的融入“三审合一”,审判团队成员从各自的专业判断出发,查明事实与证据,撰写分析报告,做出相应的判决。在财物处置的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提高处置效率。同时,加大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从刑事、民事、行政的角度,理清财产权属,最大程度保护投资参与人的财产权利。
(六)专业化的财物处置与执行机制
积极探索刑事、民事、行政复杂交叉案件一体化处理与执行机制。由于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的复杂性,有必要建立刑事法官、民事法官、行政法官共同组成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实行一体化赃款赃物处置与执行机制,加快处置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司法工作和群众诉求的需要。在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等情况的处理上,普通刑事审判机制奉行绝对的“刑事优先”原则,在程序上强调刑事审判优先于民事和行政审判,在实体中完全根据刑事证据标准及资产处置方式来处理涉案资产,忽视了资产关系的复杂性,割裂了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有时会导致一个本应独立的确权、析产、合同案件被以追赃为名简单的“一体化处理”,侵害了善意第三人、优先债权人、关联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厘清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等情况,实现涉财产法律关系与刑事案件处理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毕竟投资参与人最根本的诉求就是恢复损失的财产。
结 语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敏感、影响广泛,客观上属于我国经济转型中的阶段性问题,也具有普通犯罪的基本因素。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逐渐积累了许多经验和教训,通过分析专业化审判机制的理论逻辑,深入探讨其实现路径,能够更好的处理这类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的成功建立与有效运行是一个系统化工程,需要从方方面面考虑,慎重筹划,认真落实,才能够发挥机制的最大效力。
涉众型金融犯罪专业化审判机制的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
作者:王宗光 李杰文 邱波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 涉众型金融犯罪危害巨大,从中央到地方均高度重视,严厉打击,同时此类案件办理和财物处理难度很大,所以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