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我们要知道的那些事儿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中国自古就有“慈善“的理念。《周礼》有云:“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礼记》中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中国自古就有“慈善“的理念。《周礼》有云:“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礼记》中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中华民族向来有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
今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爆发,再次激发了社会各界对慈善捐赠的热情,仅就湖北省红十字会公示的信息来看,截至2020年4月1日,湖北省红十字会(含省红十字基金会)共接受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款物共计173680.35万元。慈善捐赠在抗疫救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慈善捐赠的热情背后,往往伴随着公众对慈善捐赠的质疑之声,如在抗击新冠疫情过程中,接连被媒体报道的寿光蔬菜事件、湖北省红十字会向莆田系医院分配口罩事件等。
基于此,本文对慈善捐赠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希望能对慈善捐赠的后续开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慈善捐赠:怎么捐?
1. 慈善捐赠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2. 慈善捐赠的范围
根据《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今年爆发的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慈善捐赠的范围。
3. 谁可以成为受赠主体?
根据我国《慈善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包括从事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可以接受捐赠。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也可以接受捐赠。
综上,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及其他受益人均可以成为慈善捐赠的受赠主体。
4. 捐赠途径,是否一定要通过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
笔者也注意到,在抗击新冠疫情的过程中,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2月7日发布过一则工作提示,该工作提示引起了很多公众的疑惑:是否绕开武汉红十字会直接捐赠给医疗机构将涉嫌“违规操作”?
为了厘清这一问题,我们研读了该工作提示的由来及内容。在该工作提示发布之前,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先后发布《关于急需防控物资产品标准及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公告》(1月26日)、《关于采购和捐赠防疫医用耗材有关事项的公告》(1月29日)等文件,前者主要发布了急需防控物资对应的生产标准及推荐企业名单,明确了接受捐赠的主体是武汉市红十字会且捐赠物资由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后者对采购或捐赠防疫医用耗材的标准和事项作了进一步说明。在此基础上,2月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工作提示,称将加强对公告的宣传和执行,呼吁爱心人士在捐赠医用物资前,熟悉医院所需物资的品种和标准,并尽量通过红十字会统筹捐赠物资。对绕开红十字会直接向有关单位捐赠的防护用品,凡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笔者认为,工作提示首先介绍了,在抗击疫情的紧要时刻,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不同途径踊跃捐赠口罩等医用防护物资,捐赠对象主要是武汉红十字会,但也有定向捐赠给指定医疗机构的情形;对通过武汉市红十字会的社会捐赠,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增设了事先查验环节。可见,工作提示对直接向指定医疗机构捐赠抗疫物资的途径是予以认可的。工作提示的初衷是避免捐赠物资中混杂部分不符合医用标准或可能存在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发生,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处理的正是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而并非是说所有绕开红十字会的捐赠均涉嫌违法违规。
抛开工作提示的由来和初衷,“捐赠一定要通过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的说法也无法律依据。前文我们明确了,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如通过慈善组织捐赠,公众除了选择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官方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当然也可选择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或者通过其他具有社会公信力并依法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民间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还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慈善组织均具有公开募集资格,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只能开展定向募集活动。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及资格认定情况,均可在民政部网站或“慈善中国”平台( http://cishan.chinanpo.gov.cn)查询得知。公众如有意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可先行在该平台查询慈善组织的公示信息,进而识别并选择合规的慈善机构进行捐赠。
5. 慈善捐赠,是否会引发产品责任纠纷?
近期,有媒体刊登或转载了关于“北美新材因对美捐赠反遭巨额索赔”的相关报道,虽然媒体报道的内容有失实之处,但不免引发公众疑问:慈善捐赠,是否会引发产品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可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慈善捐赠一般不要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瑕疵承担保责任。但也存在例外情形:一是在附义务的赠与活动中,要求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如果捐赠人是企业法人,其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因此,笔者认为,慈善捐赠也要合法合规,保证捐赠产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如果涉及海外捐赠,还要特别关注受赠地当地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设计捐赠条款,并出具相关风险提示和免责声明。
二、捐赠财产:该如何使用和管理?
《慈善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从法律上来说,慈善组织或其他公益性非营利单位,依法受赠的财产不等同于自有财产,对受赠的财产没有自由支配权,其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此外, 《公益事业捐赠法》还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同时,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同时,受赠人应当将接受捐赠和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或向社会公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作为捐赠人,我的权利有哪些?
1. 自主捐赠权
我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故,慈善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可自主决定捐赠或不捐赠;也有权自主选择是通过任一慈善组织或是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2. 要求签署捐赠协议及约定捐赠用途的权利
《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均明确规定,捐赠人要求与受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故,捐赠人有权与要求慈善组织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受益人、交付时间等。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比如捐赠人定向捐赠给某定点医院的口罩等防护物资,慈善组织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分配或使用该物资,未经捐赠人同意,则不能将该物资挪作他用。
3. 索取捐赠票据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均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捐赠所依法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为支持新型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6日出台了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即2020年第9号公告,公告明确: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公益性捐赠票据,或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可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均具有税前扣除资格,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由财税、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及公益活动开展情况联合认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查询。如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在名单内,则不得扣除。
4. 知情权和监督权
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的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资料,受赠人应当尊重和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
同时,捐赠人有权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语
慈善捐赠是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我们真诚地建议,作为捐赠人,对捐赠物资预评估、预审核,结合捐赠物资类型、捐赠规模、捐赠需求等选择合适的捐赠模式,并在捐赠后积极监督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作为慈善组织,能发挥专业优势,自我约束,勇于接受社会的监督,及时回应公众的质询,切实做好物资接收和调配工作。
愿每一份爱心都不被辜负,都化成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力量;也愿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各尽其职,共同促进慈善捐赠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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