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新设的制度,遗产管理人能保存、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促进遗产最终的合法、妥善分配,从而使各方利益主体(包括继承人以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权利能公平、及时的实现。遗产管理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终止,进行遗产的诉讼与非诉讼活动以及对遗产管理人的监督和评价等。在实务中,由于对遗产的管理缺失或者不妥善管理引发的继承纠纷大量存在,这些纠纷在形成前往往就可以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预防,或者在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引入遗产管理人这一中间人角色来实现遗产等妥善分配,以此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本文旨在通过案例的形式梳理目前我国继承纠纷的司法困境,并给出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现实路径安排。
一、继承纠纷中的司法难题
(一)继承人放弃遗产,合同义务无法履行
王某某购买王某名下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王某某支付定金及首期款后,尚未过户登记时,王某死亡。王某经历过两次婚姻且均已离婚,现王某的继承人有母亲朱某某和儿子吕某某、胡某某,但三人均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了确保王某的遗产得到妥善处理,王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向法院申请指定王某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根据王某某的申请,根据用水、用电记录、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记录等情况进一步查明王某经常居住地为贵阳市白云区,因此指定贵阳市白云区民政局作为王某遗产管理人,继续履行相应的合同条款。
(二)继承人发生纠纷,死者心愿无法落实
周某生前育有子女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生前配偶胡某死亡后,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瞒着父亲周某将胡某安葬在了杭州。后周某离世前表明自己希望百年后安葬于金华,不久周某去世,周某甲希望将周某与胡某合葬于杭州,但周某乙、周某丙则希望遵从父亲周某遗愿安葬于金华。现双方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但直至今日仍未完成其父亲周某的安葬事宜。
(三)继承人逃避债务,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
曹某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边某峰偿还借款本金237800元及利息,诉讼中,因边某峰去世,曹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边某明、唐某香、袁某霞、边某媛、边某茜在边某峰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边某明、唐某香、袁某霞、边某媛、边某茜辩称,对边某峰借款的事情不清楚,不能确认案涉借条是否是边某峰书写,边某峰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的房子已经被卖掉了,边某峰把拆迁的钱都拿走了,没有遗产,不同意偿还。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边某明、唐某香、袁某霞、边某媛、边某茜在边某峰的47㎡安置房遗产(价值305500元)范围内偿还曹某借款本金232500元。
从上述案情可以看出,亲人去世后缺乏遗产管理人容易引起两方面的问题:
一、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难以继续履行,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在涉及不动产等买卖相关事宜时,则容易引起不动产转让秩序混乱的风险。
二、被继承人生前的心愿难以执行,导致亲人间因继承引发矛盾,影响家庭关系和睦。
二、遗产管理的制度价值
(一)守护债权人利益,化解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继承人在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后,其依法不能再分得遗产,对于被继承人的应缴税款和债务也不再具有直接偿还的责任。但并不能据此理解为被继承人的债务就不需要再偿还,只要被继承人有遗产存在,遗产就首先应当用于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遗产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概念。遗产管理人负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诸多职责,故确定遗产管理人是尤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二)任命遗产管理人,优化遗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该条规定,在出现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情况时,应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人本应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则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此时全部继承人实际对遗产具有了管理权。此时若全部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也只是消灭了其遗产继承权,并不代表着其遗产管理权的消灭,其作为遗产管理人依然负有管理遗产的职责,除非其举证已依法将遗产管理权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移交。
三、引入遗产管理人的现实路径
遗产管理人需要很强的专业性以及中立性,如果没有客观中立的主体组织和监督遗产清算及债务清偿,缺少了对继承人权利的制约机制,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容易发生继承人私分、转移或隐匿遗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律师作为不涉及遗产收益的第三方,相比于继承人自己做遗产管理人亦或者是债权人作为管理人,更加的中立,对处理财产的合规审查更为慎重,能够给当事人提供相对公正的意见,保证遗产分配的公平。
律师有足够的专业技能可以妥善管理并依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对遗产进行清理以明确内容和状态。律师可以组建专业的团队处理该类家事,是查明遗产数额、确定遗产状况的主要保障,为遗产的实际分割、执行提供基础。在我国没有出台具体的配套法律程序之前,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与律师签署代理协议,并且在协议内容上应当详细地表明立场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补偿方式等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与此同时,遗产不仅包括工资、奖金、房产、存款等,还包括有价证券、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当被继承人离世后继承开始前,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还未确定或者其遗产存在毁损、灭失、侵吞、转移等风险时,律师由于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在接受委托担任遗产管理人时能及时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并采取恰当、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从而避免被继承人遗产不当损失,维护继承人、被继承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框架进行了搭建,但是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量与对财产的管理意识的增强,提早设定遗嘱,提前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的情况屡见不鲜,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其制度的出现体现了高度的私法自治精神。与此同时,遗产管理人需要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继承人的委托、法院的指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以现存遗产及死者的债权债务为内容,以遗产的合法有效处置、完成死者遗愿为目的进行必要的管理活动,这些活动本应由死者进行,但是死者已经无法亲力亲为,因此,客观上需要一个有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担任事务处理人。律师作为中立且专业的角色,在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职责具有天然的优势,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律师或选任律师团队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来避免遗产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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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遗产纠纷的法律困境:遗产管理制度的引入
作者:张许俊也来源:海坛特哥

遗产管理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新设的制度,遗产管理人能保存、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促进遗产最终的合法、妥善分配,从而使各方利益主体(包括继承人以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权利能公平、及时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