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相比,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如果处理不妥,会导致企业损失惨重,直至破产倒闭。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逐年增大,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主要通过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具体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逐一预防和化解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最终使企业保持健康良性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防控 构建
在讨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看一组数据,根据相关部门统计2011年落马企业家有202位,2012年达到245位,2013年达到357位,2014年达到431位,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落马企业家数已突破600余位。企业经营者犯罪的这一系列数据统计虽不能完全覆盖我国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案例,但其数据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正在不断增大的趋势。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重视企业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改善企业提升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能力,是一项迫在眉睫的艰巨任务。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法人的行为违法,或者企业自身员工的行为触犯刑法或者企业外部人员针对企业法人的行为违法,从而对企业或企业员工造成的一种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及财产刑在内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一旦成为现实,对企业造成的冲击是巨大的,有时可能是灾难性的,可能导致企业关闭或破产。同时,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无时不在,从企业工商登记之日开始,到发展中的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甚至到最后的破产清算,都是产生刑事法律风险的结点。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特征
1、易发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内部和外部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从企业设立、融资、运营直至破产倒闭等企业运转的各个环节,时刻都存在刑事风险;从企业外部经营环境来讲,企业也时刻面临着企业外部人员针对企业本身进行的犯罪。这种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刑事法律风险、外部经验环境的刑事法律风险,体现出企业运营过程中刑事法律风险的易发性。
2、灾难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带来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不但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关闭,还对整个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带来冲击。
3、双责性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据该条规定,企业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由企业法人和企业负责人双重主体承担,即对企业判处罚金,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判处刑期,这种双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说明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企业在设立、融资、经营直至破产起算过程中,都可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根据不同阶段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可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分为:企业设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运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破产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企业设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主要经过设立准备、申请登记、出资等环节,在各设立环节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依法申请。在此环节,企业容易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其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引起企业家的重视。事实上,公司法对企业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越来越低,企业家应避免弄虚作假,制造泡沫经济而给企业埋下隐患。
(二)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等运营环节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正常商业活动,这一过程涉及到用工、融资、纳税、贷款等环节,产生刑事法律风险的可能性也最大,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也是最多。主要存在以下刑事法律风险。
1、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资金起到如同血液般作用。但是,无论是证券融资,还是银行贷款,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否则,很可能触犯刑律。在融资环节企业家频频“出轨”,反映出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为代价进行融资的现象。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民间资本难以健康发展,是企业家因“找钱”而“倒下”的外部原因。一是违反证券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违反现行贷款融资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以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二是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可能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家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极大影响和争议的东阳富姐吴英案在2012年5月21日迎来了终审判决,吴英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然,吴英表示自己是借贷而不是诈骗,也有不少社会人士对其表示支持,但是法律在于执行,吴英违背了现行法律规定。以案为鉴,企业家应谨慎避免触雷
2、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中刑事法律风险
国家对不同行业的企业都有质量标准、安全生产、卫生以及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如果企业未达标生产或者销售,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随着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以及瘦肉精等食品问题的爆发,国家立法对企业的生产、销售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法》第140条至150条专门设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来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特别针对药品、医用器材、食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以及一些对使用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产品设立了专门的刑法规定,对这些产品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明知,且生产、销售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方构成既遂;而针对食品类、医药类商品,则多数只需行为者实施了生产、销售特定商品的行为,或者行为构成了一定的危险则既遂成立。
3、企业财务管理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
税务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如果违反国家关于税务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偷税、逃税,抗拒缴税、逃避追缴欠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可能构成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1)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均有可能触犯逃税罪。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并规定了一些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除了例外情况,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逃税罪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的,属于漏税,依法可以补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2)骗取出口退税罪,现实中存在着专门以骗取出口退税而维持企业生计和发展的企业,而将骗取出口退税作为业务之一的企业就更多一些了。做企业,需要冒一定的风险,需要一定的智慧,但是必须要谨守法律的底线。(3)发票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为防止税款流失,国家对发票的制造、销售、适用和购买等一系列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在票制造和出售发票环节,法律禁止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各类发票,禁止非法出售各类发票,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发票使用环节,法律禁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发票的购买环节,禁止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禁止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构成相应的犯罪,要接受刑罚的制裁。
4、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
(1)因贿赂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①受贿罪,国企老总涉案多因受贿、贪污。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该罪名的迷惑之处在于,行贿人行贿的方法多种多样,也许受贿者并不认为某一行为是违法、是受贿,但该行为确实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所以,对于国企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弄清哪些行为是行贿、受贿,哪些行为是正常的人际往来,是十分关键的。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现实中,行贿行为不少于受贿行为,但是鉴于法律鼓励披露受贿行为,一般对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行贿者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因行贿而身陷囹圄者远少于因受贿而身败名裂的人。
(2)挪用类犯罪。①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挪用公款者行为并非为自己,而是出于人情而帮助他人,最后弄得自己深陷官司之中。②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上面极为类似,区别之一在于主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原国家工作人员辞职后到企业工作时进行的挪用行为,应按挪用资金罪处理。
(3)侵占类犯罪,刑法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合法财产采取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对公司、企业人员使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实施的侵害国有企业资产以及其他性质企业财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①贪污罪,国企老总因贪污而涉案的占很大的比例,且贪污数额一般较大。例如,在贪污数额达到较大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危害结果,是否构成既遂,应当成为努力把握的情节。②职务侵占罪,现实中,有些企业家认为企业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企业的一切都是自己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企业大多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企业家的财产应当与企业的财产分离,否则容易引发法律问题。③私分国有资产罪,现实中,一些国企高管私设小金库或者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员工,他的行为或许只是为了企业的普通员工能生活得更好,自己并未多分一分钱,但是最后却东窗事发、身陷囹圄。其实,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员工如果知道自己的领导是冒着这样的风险而“分红”的,那么,也许他们宁愿不要那钱。
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体系构建
企业内部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构建有效的刑事风险防控体系。
1、加强刑事法律培养意识。企业员工法律意识得到普遍提升,才能加强企业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能力,减少和避免可能发生的潜在刑事法律风险。一是加强企业管理者刑事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企业犯罪,通常与其经营者有经营策略密不可分。如果他们缺乏对刑事法律风险的了解,自然就丧失了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能力。二是积极培养企业员工的刑事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结合企业员工的具体岗位,加强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刑事法律培训力度,强化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三是积极构建企业法律文化价值体系。企业将刑事法律纳入并整合到企业文化建设之中,通过企业法律文化的塑造,助力企业培养长期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建立刑事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保障。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注意防与控相结合,做好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企业应当对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环节进行刑事法律风险评估,尤其是对重要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分级按要求做好刑事风险分级,向企业决策机构报告,明确各自职责,使刑事法律风险预防成为企业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便形成严格规范的预防制度。
3、刑事法律风险内控机制的构建。对于极易发生刑事法律风险的业务,企业内部应建立刑事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可以从权利授权、呈送、审批等程序,严格防控刑事法律风险。
(1)权利授权。对于刑事法律风险易发、高发的业务,企业决策机构可以授权企业内部相应部门开展执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超范围做出风险性决定,如果有越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呈送报告。执行部门业务开展情况应当及时制作工作报告,呈送决策部门。对于报告呈送的时间、内容、呈送人与被呈送人等具体内容,应当作为工作内容,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相应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报告呈送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3)及时审批。对于相关部门呈送的报告,接收部门应当限时审查。对于遗漏事项,及时要求相关部门补办,内容详尽的,决策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交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4、建立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使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从事后法律纠纷处理向事前防范转移,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企业应当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部门,对于重大业务的开展,法律顾问应当应当依法提出相关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见。对于提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见,企业高管应当把它作为做出相应决定的参考。对于法律意见不予采纳时,应做出不予采纳的说明。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不予采纳法律意见的说明及其它相关材料应当存档备案,这样可以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高效实施,以有效的避免刑事法律风险。
四、小结
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不在于商业风险,而在于刑事法律风险。企业不慎涉及刑事法律风险,不仅经济蒙受巨大损失,而且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牢狱之灾,人身自由难以得到保障。部分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非常淡薄,急需加强相关刑事法律风险认识。然而,只要企业审时度势,认清形势,依法建立相应的防控机制,便可化险为夷,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激流勇进,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浅探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
作者:刘飞 韩磊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摘要】与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相比,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如果处理不妥,会导致企业损失惨重,直至破产倒闭。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逐年增大,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平稳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