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患者经鉴定构成了伤残,其伤残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也有因果关系,因此患者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相关标准计算20年,但医疗机构提出,患者的预期寿命已经不足20年了,例如只有2-3年,要求法院按照预期寿命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医院的抗辩能否得到支持?
答:残疾赔偿金是指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上述规定明确了残疾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期限和范围。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期限,立法者主要考虑计算期限过长或过短难免会发生实际赔偿与生活实态不一致的情形,而综合可能预见的情形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确定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并以 20年为赔偿期限的计算标准。尽管实际情况中适用20年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比如受害人若是婴儿,按照中国人均寿命75岁计算,就会发生20年的赔偿过少的问题;而对赔偿时已经50多岁,但实际寿命只有60多岁的受害人而言,20年又会存在赔偿过多的问题。所以,综合相关情形,确定了一个相对公平的具有普适性的期限,即20年,这是根据社会统计数据选取的平均值,不宜随意调整。特别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已经考虑了对于年满六十周岁以及七十五周岁等老年人群体,法律在此类老年群体上对残疾赔偿金方面已经进行的缩减性调整,较为苛刻,所以不应随意缩短或加长残疾赔偿金的期限。
综上所述,医院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22、患方在诉讼中要求查看医疗机构相关医护人员的医疗资质如何处理?
答:如果患方在诉讼中对个别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支持其异议的初步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该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但是,患者一方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病历资料中出现的所有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不应支持。
23、病历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封存导致鉴定不能时的责任如何承担?
答:《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转移到了患者一方,但无论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机构还是患者,进行相关鉴定所必需的病历等资料,必然要由保管方向法院提交,经质证后供鉴定机构鉴定使用。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是鉴定能否进行的重要因素,完好保管病历资料是鉴定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于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没有建立病历档案的,病历资料一般由患者保管。由于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且亦由医疗机构书写、记录,故实践中不能排除医疗机构为胜诉而篡改、伪造的可能。如果经过篡改、伪造的病历作为鉴定材料交由鉴定机构鉴定,其结果对患者极不公正。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了病历封存和复印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的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则规定医疗机构在受理患方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由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上述规定表明,当发生医患争议时,医疗机构为了将来能够通过鉴定确定其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在患者要求封存病历时应将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并按患方申请及时将病历复印件向患者提供。如果医疗机构不按患者的要求及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封存病历资料并提供复印病历,由于病历由医疗机构记录和保管,患者就有合理理由怀疑其病历可能发生篡改甚至造假的可能。此时患者若对病历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提出质疑,法院也很难排除患者的这种合理怀疑,未及时妥善封存的病历就难以通过质证、认证并作为鉴定资料交由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
综上,若医疗机构未尽到妥善封存病历资料的义务,导致相关鉴定无法进行,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24、病历保管义务如何确定(病历由谁保管)?未能提交保管病历责任如何承担?
答: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如果未能提交相关病历的,导致无法判断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的,由负有保管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5、当事人以病历瑕疵为由拒绝鉴定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以病历瑕疵为由拒绝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让当事人明确瑕疵病历的异议内容,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经质证,人民法院无法对该瑕疵进行判断的,可以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件检验、病历评估或由鉴定专家作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并由负有妥善保管并提供瑕疵病历的一方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
26、电子病历属于书证还是电子数据证据?如何封存和锁定?
答:书证是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指以纸张等物质载体的形式体现,通过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也逐渐增多,这类证据形式被称作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电子办公也深入到医疗行业,电子病历的在医疗机构得到逐步推广。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的传送、接收获储存的信息。”《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规定,“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由此,我们认为,电子病历应当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根据《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医疗侵权章节(五)
作者:陈晓东 宋晓佩来源:海坛特哥

21、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患者经鉴定构成了伤残,其伤残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也有因果关系,因此患者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相关标准计算20年,但医疗机构提出,患者的预期寿命已经不足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