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时代什么最重要?
知识经济时代什么最重要?是人才。上至国家、下至企业,其竞争本质都是人才的竞争。为了发展,国家需要在重要的领域配置优秀的人才,企业需要在关键的时机引入合适的人才,人才的聚集与流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标志。但在某些领域和行业,人才的培养与供给一般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一家企业有人才的引进,往往也就意味着另一家企业有人才的流失。通常对手企业不仅挖走了自己的人才,还顺带带走了自己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与“离职员工”之间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以下统称专利权)权属纠纷之中。应当如何应对由“离职员工”引起的相关专利权属纠纷已经成为了企业普遍面对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在下文中将从风险预防和诉讼手段两个方面给出分析意见。
一、未雨绸缪,扼杀风险
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企业应当重视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所谓善战者无赫赫之功,做好了风险预防,不仅能够在潜在的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甚至能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针对专利权属纠纷风险,需要企业设计一套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用于防止技术成果的流失。笔者梳理了一些已有的风险预防方式,抛砖引玉,希望各个企业能够建立起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风险管理制度:
(1)建立严格的研发管理制度,要求员工离职前将其研究成果交给单位。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不仅能让研发工作有迹可循,便于企业管理,而且对于后期诉讼中的相关举证工作极其有利。
(2)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完善的保密制度,不仅能在平时保护企业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对于后期诉讼中举证证明企业实施了保密措施非常有利。企业应当建立保密制度、让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使用保密技术等。
(3)针对专利法相关法条的不利规定,利用其它法律合理设置有利于企业的制度。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就是说离职一年后即使做出了与本单位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也不归属于原企业。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合理利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相应条款,例如:离职后一段时间(例如两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研发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属于原单位。
(4)人为的设置知识老化期,在正常退休前两年调离原研发岗位。一些涉及高科技竞争技术的企业,在员工正常退休前一段时间(例如两年)将其调离原来的研发部门,人为的设置“知识老化期”,切实的防止企业技术成果流失。
二、利剑出鞘,一击命中
目标、行动和方法通常是制胜的关键要素,处理专利权属纠纷问题也同样适用。诉讼只是企业实现目标的工具,诉讼策略要根据企业的目标来调整,具体的诉讼手段要服从于诉讼策略。各个企业的目标是不同的,甚至一个企业在不同阶段针对相同的问题也有不同的目标,因而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本文对于诉讼策略不做讨论,只梳理具体的权属确认逻辑、几种常见情形和特殊情形的诉讼手段。在具体的诉讼实践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目标,整合使用已有的诉讼手段,做到一旦出手,必有收获。
1、专利权属确认一般逻辑
世上本无专利,任何发明创造都是自然人的发明创造,“法人”不可能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而,通常要判断专利权属,必须要先明确谁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然后再根据这些人与所在企业的关系才能确认专利权属。具体步骤如下图:

2、专利权属纠纷一般情形
不同情形需要不同的应对方式,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在已有的诉讼案例中,企业通常有如下两种工具用以应对员工离职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职务发明、商业秘密等。何时用什么途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类标准是多元的,笔者此处按照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企业的技术成果有无区别来划分,常有4种情形,具体如下图所示:

(1)对于第1类,企业通常有如下两种方式拿回专利权属:
A、证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
案例:住商肥料(青岛)有限公司VS刘进波
(2009)鲁民三终字第10号,住商公司证明其为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的权利人,并证明刘进波接触了上述技术成果,且技术成果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基本一致,据此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成功拿回了专利权。
本案有一定特殊性在于:技术成果是委托第三方企业开发的,权利归住商公司,所以没有主张职务发明,而是主张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其实,主张职务发明也是有可诉点的,可以主证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B、证明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
案例:四川天圣药业有限公司与陈光伦VS重庆衡生药用胶囊有限公司
(2017)渝01民初820号,天圣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成功收回专利权。
(2)对于第2类,企业拿回专利权属的方式与第一类相似,但也有差别:
A、证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
案例:烟台百药泰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VS烟台开发区博森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2011)鲁民三终字第110号,百药泰公司证明前职工孙国强、李清林和姜莉从原告百药泰公司私自带走的属于原告百药泰公司的技术秘密,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归属原告百药泰公司所有,成功拿回了专利权。
B、证明与专利相关的技术方案的实际完成日在离职一年之内,主张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
案例: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 VS上海思曼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232号,光达化工公司举证证明了发明创造的实际完成日在离职一年内,并通过主张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归光达化工公司所有,成功拿回了专利权。
(3)对于第3类,企业通常有如下方式拿回专利权属:
A、证明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
案例:西安交大凯达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VS陕西鼎天济农腐殖酸制品有限公司
(2017)最高法民申4839号,鼎天公司通过主张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成功拿回了专利权。
(4)对于第4类,企业通常有如下方式拿回专利权属:
A、证明与专利相关的技术方案的实际完成日在离职一年之内,主张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
此类情况和第2类情况一致,都是必须证明专利相关的技术方案的实际完成日在离职一年之内,其证明路径和方法,可以参考(2015)沪知民初字第232号。在离职后一年内的发明创造更多地是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积累的结果,可以认为是技术任务在事实和时间上的延续,法律法规因此规定这一期间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于原单位,保护的是单位的权利而非具体的技术方案,因此并不需要证明该职务发明是来自于原单位已经成形的完整技术方案,只要证明其实际完成日在离职一年之内。
(5)类别不重要,重要的是“因案制宜”:
上述四类情况主要归纳了一些常见诉讼途径,针对离职员工在带走技术成果引起专利权属纠纷的情形,梳理了企业的常用诉讼手段。当然,在每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诉讼手段。并且即使是主张职务发明,也有不同维度的证明方式,企业可以主张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可以主张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文不做深入讨论,且看下回分析);甚至,有时候还会考量一些其他因素,如诉讼地的选择,对诉讼途径做简单调整。
案例:凯赛公司 VS 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16)京民终315号,凯赛公司先主张署名权,后主张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归属,拿回专利权。此案中,思路也是先定位发明人,但由于案件特殊的管辖权需求,以署名权创造连接点,将案件放到更利于原告的诉讼地,再主张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归属。如果没有管辖权的特殊需求,也可以直接主张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归属。
3、专利权属纠纷特殊情形
除了上述常见情形外,其实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原研发人员离开企业后到另一企业就职,主要是利用新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从事与原企业相同的研发任务,做出了与原企业交付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企业的诉讼手段是一致的,但企业需要调整自身预期。根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规定,企业间要先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合理共享。
4、专利权属纠纷小结
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无论是什么情形,企业本身可以先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即先定位发明人或设计人,再确认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做出初步的权属判断;有了初步的权属判断后,企业法务应当明确诉讼目的,并在与外部律师的沟通中,根据实际情况,终合考虑诉讼目的、证明难度和对手情况等因素,敲定最适合的诉讼策略,甚至是做出不诉的应对策略。
总结
人才的聚集与流动已浩浩荡荡,为了避免在专利权属的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企业不妨顺势而为,趁势建立起一套应对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张开双臂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知识经济时代什么最重要?是人才。上至国家、下至企业,其竞争本质都是人才的竞争。为了发展,国家需要在重要的领域配置优秀的人才,企业需要在关键的时机引入合适的人才,人才的聚集与流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标志。但在某些领域和行业,人才的培养与供给一般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一家企业有人才的引进,往往也就意味着另一家企业有人才的流失。通常对手企业不仅挖走了自己的人才,还顺带带走了自己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与“离职员工”之间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以下统称专利权)权属纠纷之中。应当如何应对由“离职员工”引起的相关专利权属纠纷已经成为了企业普遍面对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在下文中将从风险预防和诉讼手段两个方面给出分析意见。
一、未雨绸缪,扼杀风险
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企业应当重视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所谓善战者无赫赫之功,做好了风险预防,不仅能够在潜在的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甚至能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针对专利权属纠纷风险,需要企业设计一套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用于防止技术成果的流失。笔者梳理了一些已有的风险预防方式,抛砖引玉,希望各个企业能够建立起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风险管理制度:
(1)建立严格的研发管理制度,要求员工离职前将其研究成果交给单位。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不仅能让研发工作有迹可循,便于企业管理,而且对于后期诉讼中的相关举证工作极其有利。
(2)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完善的保密制度,不仅能在平时保护企业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对于后期诉讼中举证证明企业实施了保密措施非常有利。企业应当建立保密制度、让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使用保密技术等。
(3)针对专利法相关法条的不利规定,利用其它法律合理设置有利于企业的制度。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就是说离职一年后即使做出了与本单位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也不归属于原企业。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合理利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相应条款,例如:离职后一段时间(例如两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研发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属于原单位。
(4)人为的设置知识老化期,在正常退休前两年调离原研发岗位。一些涉及高科技竞争技术的企业,在员工正常退休前一段时间(例如两年)将其调离原来的研发部门,人为的设置“知识老化期”,切实的防止企业技术成果流失。
二、利剑出鞘,一击命中
目标、行动和方法通常是制胜的关键要素,处理专利权属纠纷问题也同样适用。诉讼只是企业实现目标的工具,诉讼策略要根据企业的目标来调整,具体的诉讼手段要服从于诉讼策略。各个企业的目标是不同的,甚至一个企业在不同阶段针对相同的问题也有不同的目标,因而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本文对于诉讼策略不做讨论,只梳理具体的权属确认逻辑、几种常见情形和特殊情形的诉讼手段。在具体的诉讼实践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目标,整合使用已有的诉讼手段,做到一旦出手,必有收获。
1、专利权属确认一般逻辑
世上本无专利,任何发明创造都是自然人的发明创造,“法人”不可能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而,通常要判断专利权属,必须要先明确谁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然后再根据这些人与所在企业的关系才能确认专利权属。具体步骤如下图:

2、专利权属纠纷一般情形
不同情形需要不同的应对方式,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在已有的诉讼案例中,企业通常有如下两种工具用以应对员工离职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职务发明、商业秘密等。何时用什么途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类标准是多元的,笔者此处按照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企业的技术成果有无区别来划分,常有4种情形,具体如下图所示:

(1)对于第1类,企业通常有如下两种方式拿回专利权属:
A、证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
案例:住商肥料(青岛)有限公司VS刘进波
(2009)鲁民三终字第10号,住商公司证明其为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的权利人,并证明刘进波接触了上述技术成果,且技术成果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基本一致,据此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成功拿回了专利权。
本案有一定特殊性在于:技术成果是委托第三方企业开发的,权利归住商公司,所以没有主张职务发明,而是主张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其实,主张职务发明也是有可诉点的,可以主证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B、证明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
案例:四川天圣药业有限公司与陈光伦VS重庆衡生药用胶囊有限公司
(2017)渝01民初820号,天圣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成功收回专利权。
(2)对于第2类,企业拿回专利权属的方式与第一类相似,但也有差别:
A、证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
案例:烟台百药泰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VS烟台开发区博森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2011)鲁民三终字第110号,百药泰公司证明前职工孙国强、李清林和姜莉从原告百药泰公司私自带走的属于原告百药泰公司的技术秘密,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归属原告百药泰公司所有,成功拿回了专利权。
B、证明与专利相关的技术方案的实际完成日在离职一年之内,主张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
案例: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 VS上海思曼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232号,光达化工公司举证证明了发明创造的实际完成日在离职一年内,并通过主张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归光达化工公司所有,成功拿回了专利权。
(3)对于第3类,企业通常有如下方式拿回专利权属:
A、证明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
案例:西安交大凯达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VS陕西鼎天济农腐殖酸制品有限公司
(2017)最高法民申4839号,鼎天公司通过主张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成功拿回了专利权。
(4)对于第4类,企业通常有如下方式拿回专利权属:
A、证明与专利相关的技术方案的实际完成日在离职一年之内,主张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
此类情况和第2类情况一致,都是必须证明专利相关的技术方案的实际完成日在离职一年之内,其证明路径和方法,可以参考(2015)沪知民初字第232号。在离职后一年内的发明创造更多地是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积累的结果,可以认为是技术任务在事实和时间上的延续,法律法规因此规定这一期间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于原单位,保护的是单位的权利而非具体的技术方案,因此并不需要证明该职务发明是来自于原单位已经成形的完整技术方案,只要证明其实际完成日在离职一年之内。
(5)类别不重要,重要的是“因案制宜”:
上述四类情况主要归纳了一些常见诉讼途径,针对离职员工在带走技术成果引起专利权属纠纷的情形,梳理了企业的常用诉讼手段。当然,在每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诉讼手段。并且即使是主张职务发明,也有不同维度的证明方式,企业可以主张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可以主张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文不做深入讨论,且看下回分析);甚至,有时候还会考量一些其他因素,如诉讼地的选择,对诉讼途径做简单调整。
案例:凯赛公司 VS 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16)京民终315号,凯赛公司先主张署名权,后主张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归属,拿回专利权。此案中,思路也是先定位发明人,但由于案件特殊的管辖权需求,以署名权创造连接点,将案件放到更利于原告的诉讼地,再主张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归属。如果没有管辖权的特殊需求,也可以直接主张职务发明,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归属。
3、专利权属纠纷特殊情形
除了上述常见情形外,其实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原研发人员离开企业后到另一企业就职,主要是利用新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从事与原企业相同的研发任务,做出了与原企业交付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企业的诉讼手段是一致的,但企业需要调整自身预期。根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规定,企业间要先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合理共享。
4、专利权属纠纷小结
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无论是什么情形,企业本身可以先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即先定位发明人或设计人,再确认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做出初步的权属判断;有了初步的权属判断后,企业法务应当明确诉讼目的,并在与外部律师的沟通中,根据实际情况,终合考虑诉讼目的、证明难度和对手情况等因素,敲定最适合的诉讼策略,甚至是做出不诉的应对策略。
总结
人才的聚集与流动已浩浩荡荡,为了避免在专利权属的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企业不妨顺势而为,趁势建立起一套应对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张开双臂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