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众多媒体报出类似题为“成都在建楼盘上将不会再出现售楼电话、‘每平方米X元起’等广告”的新闻。此则新闻一出,广大房地产企业和市民纷纷表示出困惑和不解,如果连这都不能打,广告什么呢?
衡平所身兼众多房地产企业及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法律顾问,特就此事与相关职能部委进行沟通,做出最准确的解读:
一、并非房产楼盘的广告不能打“售楼电话”和“价格”,而是在建房地产项目只能在工地围墙上打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在建房地产项目临时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仅限于利用房地产建设项目在建工地围墙设置”。因此,对于房地产项目的在建工程,只能在其工地围墙上设置广告,其余任何地方、位置(包括在建楼盘的楼身、楼顶、过道等)均不能设置广告。
特别提示:广告应当符合规范,比如宣传语、宣传方式、规格、位置等。
二、即使在围墙上打广告,也需要提出申请。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项目的,应当依照规范向所在区(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否则,相关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拆除广告、恢复原状、视情况处以3-10万元的罚款等)。
三、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安全、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促销活动。
不规范的广告设置对城市的美观、市民的正常生活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有些甚至存在着重大安全的隐患,因此必须统一管理、合理规划,目的在于“护”而非“罚”。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在建房地产项目临时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为规范在建房地产项目宣传销售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宣传促销活动,维护良好城市形象,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在建房地产项目临时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火车站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均按本意见执行。除上述区域外其他区(市)县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在建房地产项目临时户外广告可参照执行本意见。
二、报批程序
(一)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向所在区(市)县城管局提出申请。
(二) 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申报要件,并依据技术规范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及符合技术规范的设置方案,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规范的,向设置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 申请人取得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内容审查手续。
三、审批资料
(一) 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项目总平图;
(二) 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及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三) 设置申请人营业执照;
(四)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仅限于利用房地产建设项目在建工地围墙设置。设置要求如下:
(一) 利用砖混结构工地围墙设置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2.8米;
(二) 利用钢结构挡板围墙设置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5米。
(三) 同一在建房地产项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工地围墙设置1-2处宣传大牌,且符合以下要求:
1.宣传大牌不得临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设置;
2.宣传大牌的宽度不得超过所依附围墙面的宽度,不得转角设置;
3.宣传大牌的高度不得超过5米。
(四) 所有围墙广告须提供第三方安全监测评估报告。
(五) 鼓励房地产企业对临时户外广告实现景观亮化,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前提下,可利用埋地灯、洗墙灯、草坪灯等柔光照明技术对临时户外广告实现景观亮化,避免使用LED灯、射灯等光照过强的照明技术,减少对周围城市景观的影响和防止光污染。
五、设置期限
在建工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每3个月更换1次广告画面。设置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延期设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六、监督管理
(一) 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盲道)桥梁等市政设施、占用绿地及道路隔离带、利用跨线桥侧身、利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擅自设置的桁架广告、道旗广告、楼身广告、移动看板广告、灯箱广告、框架广告、立柱广告,以及开展流动宣传促销等行为,各区(市)县按照《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查处。
(二) 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的宣传引导。向房地产企业及广告制作公司宣传户外广告及市容管理法律法规,做好户外广告“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已经审批的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民群众监督。各区(市)县城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属地街道广告专员,实地巡查掌握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不按许可设置、超期设置、无证设置等异常行为,要及时抄送属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 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监管,完善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安全监管、日常巡查、违法查处、监督考核等制度。严格临时户外广告审批,做到“应批尽批”,对在扶持房地产经济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范手续,避免监管中存在的漏洞。
(四) 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违法查处力度,按照户外广告招牌“多元发现、一元处置”的管理原则,对巡查发现、监管部门抄送、属地街道报告、举报投诉反映、领导交办等各类违法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移动式桁架广告、移动式看板广告、占用公共场地道旗广告等行为坚决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效遏制并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坚决刹住违法房地产户外广告蔓延之势。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本意见实施后《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在建工地临时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城发﹝2012﹞193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