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很多企业开始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越来越多的企业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但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以隐匿财产、虚构债务、非法转移财产等方式进行虚假破产的现象也有所增多,且其形式更加隐蔽。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践中对有些破产违法行为根本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致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落空。加之《企业破产法》对虚假破产、破产欺诈等违法行为未规定完善的民事责任追究方式,债权人的经济损失难以获得补偿,无法起到实际制裁作用。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各种破产违法行为严重泛滥,且得不到制止,因此,如何防范债务虚假破产,从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虚假破产的内涵
虚假破产是指企业在不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人为地制造自己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致使公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从刑法与破产法的关系来看,虚假破产罪是要惩罚破产程序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在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未将申请“假破产”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如果仅把“虚假破产”理解为申请“假破产”,就会出现刑法与破产法之间的严重不协调。而从刑法的规范目的来看,《刑法修正案(六)》将虚假破产罪表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从其立法的表述明显可以看出,虚假破产罪要惩罚的是有关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虚假行为。这些虚假行为可能发生在申请“假破产”中,也可能发生在“真破产”中。
二、企业虚假破产的行为方式
虚假破产主要是针对与破产制度相关的破产人实施的虚假行为。
在破产法中,规制这些虚假行为的制度是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制度。这两个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将破产人不当处分和让渡的利益追回而重归破产财产。破产无效行为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之前的临界期内所为有害债权人一般利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的行为方式比较概括,包括;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这两种方法都属于破产无效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实施逃废债务的主要行为方式有:
(一)组建新的企业
该种形式主要表现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自己或者利用他人成立新公司,一步步将债务人的机器设备、房产等有形资产或者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以无偿或者低价转移至新公司,又或者通过设立私人账户转移债务人的销售收入、虚增成本、徐开发票转移债务人的资金,使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之前成为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权人讨要债务。
(二)为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关联人提供担保损害债权人权益
常见的情况有:1.债务人在破产情形出现前,将其大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抵押给与债务人或者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同一债权人;2.债务人与债权人、特别是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债权人串通,将债务人原为保证人的担保变更为财产担保;3.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前、甚至在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形之前,将同一财产分别抵押给两个以上的关联企业或者关联人即重复抵押。
(三)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在实践中,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与自己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合谋虚构不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再由负债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将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化,使第三方成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甚至是具有某种优先权的债权人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最终实现企业法人逃废债务的不法目的。
(四)债务人的关联企业或者关联人重复申报已清偿完毕的债权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与关联公司、关联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串通让关联企业、关联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就已经清偿完毕的债务人再次申报债权,而债务人不提供相应的已经清偿完毕的凭证或销毁相应的账簿。
三、虚假破产的刑事问题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各国和地区都将一些严重违背诚信的破产行为犯罪化。在罪名设置上包括欺诈破产罪、过失破产罪、说明义务违反罪、违反账簿记载义务罪、袒护债权人罪、庇护债务人罪等。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设定了虚假破产罪,虚假破产罪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需要做区分的是,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同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一章。妨害清算罪是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两罪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客体具有一致性,犯罪对象也均为公司、企业的财产,本质上都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的区别在于,虚假破产罪是假破产、真逃债。妨害清算罪是真破产、真逃债。
四、如何应对虚假破产
首先应完善破产立法,加强法制宣传。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宗旨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破产法》对实践中遇到的很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亟需对现行《破产法》进行修订,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原因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应特别注意:1.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关联人员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受理审查借款应特别谨慎对待关联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债务人的关联企业或者关联人员通过虚构债权债务的方式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从而逃废债务;2.对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案件,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资产负债表、资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册或者破产申请前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能够反映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的基本书面材料,同时要明确询问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具体保管负责人如何保存相应材料,并要求债务人就起主要资产、会计资料的去向作出说明。
最后是管理人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再审查。虽然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入驻破产企业前已经对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册或者破产申请前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能够反映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的基本书面材料进行过审查,但管理人在入驻破产企业时也应当对破产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册或者破产申请前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能够反映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的基本书面材料再次进行审查,同时也要广泛、深入了解、调查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之前的日常经营状况。从而结合破产企业提供的现有的资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册或者资产评估表、审计报告等材料及破产企业的日常经营状况综合分析判断,有力论证破产企业的亏损程度是否达到“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形。同时,作为管理人也要对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迹象加以审查和分析,以防止破产企业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欺诈行为发生。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和国际形式的变化,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有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投资人利用破产程序以达到其真实逃债目的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管理人都应当加强识别能力,避免成为有些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助手。
企业破产中关于虚假破产的探析
作者:董亦纯 陈帅杰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很多企业开始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越来越多的企业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